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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法專論

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法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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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362
劉春堂
元照出版
2016年12月01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2558362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424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本書所收錄七篇論文,均以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其中有四篇,係有關生命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死者名譽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肖像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上開論文,主要在就生命權、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肖像權之概念、保護對象及內容、救濟方法等加以說明,研討我國現行法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規定、學說及判例,加以比較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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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



    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壹、前 言�3

    貳、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4

    一、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4

    二、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7

    參、直接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10

    一、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10

    二、關於死亡本身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12

    肆、支出費用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25

    一、支出醫療費之人�26

    二、支出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之人�37

    三、支出殯葬費之人�39

    伍、扶養權利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43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人�43

    二、被害人之養贍能力�47

    三、扶養費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專屬性�49

    四、有多數扶養義務人時之扶養費損害賠償請求權�49

    五、扶養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及範圍�51

    六、扶養費損害賠償之給付方法�56

    陸、損害賠償數額之調整�59

    一、損益相抵�59

    二、過失相抵�67

    柒、結 語�71



    兩岸侵害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比較

    ——以殯葬費及扶養費為中心


    壹、前 言�77

    貳、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78

    一、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78

    二、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82

    參、殯葬費之損害賠償�84

    一、殯葬費得否請求賠償�84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賠償範圍�85

    肆、扶養費之損害賠償�90

    一、扶養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90

    二、被害人之養贍能力�94

    三、扶養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96

    四、扶養費之給付方法�102

    伍、結 語�104

    後 記�105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以慰撫金請求權為中心


    壹、前 言�111

    貳、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112

    一、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112

    二、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115

    三、侵害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117

    參、直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118

    一、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慰撫金請求權�118

    二、關於死亡本身之慰撫金請求權�122

    肆、間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125

    一、慰撫金請求權人�125

    二、慰撫金請求權人之擴大�127

    三、慰撫金請求權之繼承�129

    伍、慰撫金數額之計算及支付方法�129

    一、撫金請求權之行使�129

    二、由法院酌定慰撫金之數額�130

    三、法院應斟酌之事項�131

    四、法院之具體考量�134

    五、慰撫金之支付方式�136

    陸、結 語�137



    兩岸侵害生命權精神損害賠償之比較

    ——以慰撫金請求權為中心


    壹、前 言�140

    貳、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141

    一、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141

    二、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144

    參、直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147

    一、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慰撫金請求權�147

    二、關於自己死亡本身之慰撫金請求權�153

    肆、間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155

    一、台灣地區�155

    二、大陸地區�156

    伍、結 語�159

    後 記�160



    侵害死者名譽之民事責任

    壹、前 言�166

    貳、名譽、名譽權及其侵害�168

    一、名譽之意義�168

    二、名譽權�170

    三、名譽權之侵害�171

    參、死者名譽之保護�174

    一、保護死者名譽之必要性�174

    二、現行法之相關規定�176

    三、理論構成�184

    四、救濟之方法�189

    肆、兩岸關於保護死者名譽之實務發展�195

    一、大陸地區之實務發展�195

    二、我國之實務發展�198

    三、綜合簡要說明�203

    伍、結 語�204



    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壹、前 言�209

    一、問 題�209

    二、要 點�209

    貳、汽車駕駛人之損害賠償責任�210

    參、身體權及健康權之侵害�211

    肆、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213

    一、所得喪失說�214

    二、勞動能力喪失說�218

    伍、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之判斷標準及損害之認定�221

    一、以受侵害前、後之身體健康狀態比較之�221

    二、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222

    三、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標準�223

    四、不得因薪資或工作收入未減少即謂無損害�224

    五、未就業之未成年人得就將來謀生能力喪失或減少請求損害賠償�225

    六、無職業者或失業者得就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請求損害賠償�228

    七、專業家庭主婦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賠償�229

    八、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及逾退休年齡者之勞動能力�229

    九、不能以國民平均所得指為勞動能力之所得�230

    十、外國勞工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231

    陸、賠償金額之計算及給付方法�233

    一、賠償金額之酌定�233

    二、給付方法�234

    柒、結? 論�239



    肖像權之研究

    ——以精神利益(人格價值)之保護為中心


    壹、前 言�245

    貳、肖像及肖像權�247

    一、肖像之意義�247

    二、肖像權�249

    三、肖像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259

    四、物的「肖像」�264

    參、肖像權之法律依據及性質�272

    一、肖像權之法律依據�272

    二、肖像權之法律性質�279

    肆、肖像權之侵害行為�281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作成或使用肖像�281

    二、描繪自然人的面貌或容態等所作成的人物素描繪像插畫�282

    三、以文字描寫人的面貌或容姿�289

    四、預防犯罪目的之監視攝錄器照像攝錄影(照像攝錄影監視)�290

    五、對相片加工使人難以斷定其是何特定人�295

    六、揭載相片之方法或位置不適當�296

    伍、肖像權人的允諾�297

    一、被害人的允諾及其法律性質�298

    二、允諾有無之判斷�299

    三、未成年人的允諾�300

    四、允諾的範圍�301

    五、允諾的撤回或限制�303

    六、允諾的舉證責任�303

    陸、肖像權保護與表現自由�304

    一、實務案例�305

    二、學說見解�323

    柒、其他阻卻違法事由�324

    一、立法例�324

    二、風景或其他情景的一部�326

    三、公眾人物�327

    四、參加遊行、慶典或其他集會等活動�335

    五、出於學術、藝術等之目的�338

    六、為裁判或公安之目的�340

    捌、肖像權侵害之救濟�340

    一、人格保護請求權�341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346

    三、請求回復肖像權之適當處分�352

    四、對他人肖像的強制商業化獲利之返還或剝奪�355

    玖、結 語�358

    後記�361



    附錄

    附錄一、司法院大法官關於人格權(人格尊嚴、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之解釋�364

    一、釋字第293號�364

    二、釋字第399號�364

    三、釋字第486號�365

    四、釋字第509號�366

    五、釋字第535號�367

    六、釋字第554號�368

    七、釋字第577號�369

    八、釋字第587號�370

    九、釋字第603號�371

    十、釋字第617號�373

    十一、釋字第623號�375

    十二、釋字第656號�376

    十三、釋字第664號�376

    十四、釋字第689號�377

    附錄二、關於人格權之外國立法例�378

    一、德 國�378

    二、瑞 士�381

    三、法 國�384

    四、日 本�385

    名詞事項索引�387

    解釋、判決(例)、決議索引�397





    自序



      我於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出版「民商法論集??」、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出版「民商法論集??」後,關於民商法課題,雖持續撰寫數十篇論文,先後發表於國內法學刊物(或論文集),惟因時任公職,且集中精力,撰寫並出版「民法債編通則??契約法總論」、「民法債編各論(上)(中)(下)」四冊書籍,沒有時間及餘力重新檢閱並整理舊著,因此一直沒有出版續集「民商法論集?」之計劃及準備。近日較有時間及餘力得以重新檢閱並整理舊著,乃興起出版「民商法論集?」之念頭。經檢閱舊著,發現關於人格權,我已撰寫有數篇論文,先後發表於國內法學刊物(或論文集),在數量上可集結成為一本論集,鑑於人格權保護的重要性,因此乃加以彙整作為「民商法論集?」,並以「人格權法專論」為其副題。



      本書計收錄論文七篇及附錄二篇,其中「肖像權之研究」一文,係以我於民國一○一年十月間,向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所提交之未對外公開發表之休假研究成果報告(肖像權之研究)一文為基礎,彙整先後發表之「肖像權之侵害行為」、「肖像權侵害之違法性」及「肖像權侵害之救濟」三文,並加以增修而成。此外,司法院大法官關於人格權(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作成許多重要解釋,使我國之人格權,由民法人格權,提昇至憲法人格權,在我國人格權法之發展及人格權之保護上,具有極為重要的關鍵地位。又我國民法上的人格權,係以外國立法例為基礎,而建構其規範體系,因此迻譯外國有關人格權之重要法律規定,用供參考比較,乃有其必要性。職是之故,乃特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關於人格權(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之解釋十六則,並將所迻譯之德國、瑞士、法國及日本等四國有關人格權之重要憲法或法律規定,作為本書之附錄。



      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一直致力於人格權法之研究,先後陸續撰寫並發表許多真知卓見之論文,對我國人格權法的研究和發展,無論在理論抑或實務上,均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及貢獻,於民國一○一(二○一二)年元月出版「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一書,更將我國有關人格權法之研究,推至最高頂點。本書之出版,其目的除為廣求教益,方便研究人格權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及自我勉勵,並在對多年來教導我、提拔我、鼓勵我的師長親友表示誠敬之謝忱外,更期望在我國人格權法之研究上,能追隨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的腳步,扮演綠葉之角色而有少許助益。謹以本書獻給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祝福王老師及師母,永遠喜樂平安。



      本書所收論文,於撰寫過程中雖曾經過相當斟酌,惟限於學養,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多未當,尚祈宏達不吝教正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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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春堂謹誌

    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