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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

教育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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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8300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16年10月01日
217.00  元
HK$ 195.3  






ISBN:9789862558300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規格:平裝 / 59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行政法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一、作為國家教育權的義務說�13

    二、過渡時期的權利兼義務說�14

    三、作為國民教育權的權利說�16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一、日據時期以來的專制文化背景�19

    二、國民黨執政以來的威權文化統治�20

    三、經濟奇蹟造就的物質文化取向�21

    四、升學主義與管理主義教育的文化遺毒�22

    五、軍事、經濟與科技發展的文化迷思�23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一、教育基本權在被動地位上的意義�25

    二、教育基本權在消極地位上的意義�26

    三、教育基本權在積極地位上的意義�27

    四、教育基本權在主動地位上的意義�28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壹、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本質�29

    貳、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30

    參、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31

    一、他人的權利�32

    二、合憲的秩序�32

    三、道德法則�32

    肆、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33

    伍、從教育憲法到教育行政法的教育法�35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壹、對學生的精神思想自我實現的意義�37

    貳、對學生的政治自我實現的意義�38

    參、對學生的經濟自我實現的意義�39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壹、教育基本權的基本權主體�41

    貳、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42

    一、父 母�42

    二、教 師�44

    三、國 家�45

    四、父母、教師及國家的共同參與�46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壹、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48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8

    二、共享權的保護法益�50

    貳、作為客觀法的功能�51

    一、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51

    二、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53

    三、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55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壹、我國憲法上教育基本權的理論與現實�57

    貳、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概念釐清�57

    參、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59

    肆、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60

    伍、教育基本權在我國保障範圍的釐清�61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壹、憲法教育的積極推動�64

    貳、教育機會均等、教育經費編列與小班小校的保障�66

    參、私人興學的鼓勵�68

    肆、學校參與成員的權利保障�70

    伍、教育事務在地方自治的落實�72

    陸、教育基本法作為實證教育憲法�75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壹、民主國的發展�79

    一、君主專制與君主立憲�79

    二、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79

    三、內閣制與總統制�80

    四、多黨國家與一黨國家�80

    貳、民主國的主要內涵�80

    一、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81

    二、多黨制度�81

    三、民主正當性原則�82

    四、多數原則與少數保障�82

    五、政治言論與活動自由的保障�83

    參、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84

    一、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84

    二、民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85

    §2 法治國

    壹、法治國的發展�86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87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87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88

    貳、法治國原則的主要內涵�89

    一、憲法的最高性�90

    二、基本權的保障�91

    三、權力分立原則�91

    四、依法行政原則�93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96

    六、比例原則�99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101

    八、國家賠償責任�102

    參、法治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04

    一、法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04

    二、法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06

    §3 社會國

    壹、社會國的發展與概念�108

    一、社會國的發展�108

    二、社會國的概念�110

    貳、社會國的主要內涵�111

    一、社會安全�111

    二、社會正義�112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13

    一、社會安全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13

    二、社會正義對教育機會均等的教育法建構�116

    §4 多元文化國

    壹、多元文化國的發展與意義�117

    一、多元文化國的發展�117

    二、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120

    貳、多元文化國的主要內涵�122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122

    二、國家寬容原則�125

    參、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26

    一、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26

    二、多元文化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28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壹、憲法教育在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重要性�133

    一、憲法教育作為憲法基本原則在教育法的實踐�133

    二、人權教育作為友善校園的建構與實踐�135

    貳、憲法、人權與教育的互動�137

    一、憲法為人權的保障書�137

    二、人權的發展及其憲法意義�138

    三、以教育人權為基礎的人權教育�140

    參、人權教育的意義、內容與檢討�141

    一、人權教育的意義�141

    二、人權教育的內容�141

    三、人權教育內容實施的檢討�143

    肆、友善校園作為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145

    一、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146

    二、友善校園的具體落實�147

    三、友善校園的未來願景�152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壹、在學關係的爭議及思考�153

    貳、在學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155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與解構�155

    二、特別權力關係對在學關係的影響�157

    三、在學關係的現代意義�158

    參、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159

    一、法律保留原則於在學關係的適用�160

    二、在學關係成員的權利救濟保護�162

    三、在學關係作為一般法律關係�163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壹、教育行政在權限與組織的法律關係�164

    一、教育事務的行政權限歸屬分析�164

    二、教育行政的組織法走向�165

    貳、國家監督教育行政的憲法規定�167

    一、憲法第162條作為國家監督的法律基礎�167

    二、憲法第21條作為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169

    參、國家對教育行政的依法律監督�170

    一、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意義�170

    二、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內涵�172

    §3 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意義�175

    貳、在學關係中學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77

    一、學校的教育規劃權與其它義務�177

    二、學校的教育規劃權的界限�177

    參、在學關係中學校的維持校園秩序措施�178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意義�180

    貳、在學關係中學生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82

    一、自我實現權與學習自由�182

    二、言論自由�182

    三、平等權�184

    四、學生的主要義務�185

    參、在學關係的學生成績評定�187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意義�189

    一、教師在法律上的資格取得�189

    二、教師在法律上的聘任�193

    三、教師在法律上的地位�198

    貳、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教學自由�204

    一、教師教學自由的概念�204

    二、國民教育階段:憲法第21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206

    三、大學教育階段: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209

    參、在學關係中教師的其他權利與義務�210

    一、教師的其他權利�210

    二、教師的主要義務�223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保護的重要性�233

    貳、學生申訴制度的建構�234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2號�234

    二、現行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源�236

    三、我國學生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37

    參、教師申訴制度的建構�239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2號�239

    二、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的法源�240

    三、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41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壹、私立學校在學關係的理論基礎�246

    貳、經許可的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同於公立學校的論證�249

    一、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得否作為完全的私法上契約關係�249

    二、私立學校得否作為行政機關�252

    參、我國私立學校的相關法制�253

    一、私立學校的憲法根據基礎�253

    二、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256

    三、私立學校的設立原則與程序�259

    四、獎勵私人興學的理由與法制�265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壹、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268

    一、教師因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任�268

    二、教師因不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任�272

    貳、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275

    一、學校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276

    二、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276

    三、師生生命、身體或財產是否受有損害�276

    四、學校公共設施與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277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壹、學校法制下的防禦權與教育改革�280

    一、學生自我開展與決定權的問題�280

    二、父母教育權的問題�281

    三、教師教學自由的問題�283

    貳、學校法制下的共享權與教育改革�284

    一、現有教育設施入學請求權的問題�284

    二、必要教育設施創設請求權的問題�286

    參、學校法制下的客觀價值秩序與教育改革�288

    一、課程標準的問題�288

    二、教育計畫的問題�291

    三、教科書編制的問題�292

    四、師資培育的問題�294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壹、中小學的學校自治問題�295

    貳、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教育改革�297

    參、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學校自治的理論基礎�300

    一、民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1

    二、法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2

    肆、教育基本權作為學校自治的憲法理論基礎�303

    一、學校自治作為教育基本權組織與程序保障的理論基礎�304

    二、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5

    三、學生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6

    四、父母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8

    五、教師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9

    伍、邁向學校自治的教育改革�310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壹、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權源與界限�311

    貳、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保障內涵�313

    一、課程編成權�313

    二、教材選用自由�314

    三、教學方式自由�316

    四、學習評量自由�317

    五、專業自由�318

    參、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與懲戒問題�319

    一、教師教學自由下的維持教學秩序權�319

    二、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懲戒與體罰�320

    三、教師行使輔導與管教權的原則�322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壹、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與權力轉變�326

    一、知識、權力與教育�326

    二、教科書作為特定知識的輸送帶�327

    三、教科書編制與國家權力�329

    四、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轉變�331

    貳、教科書審定制對教育基本權的限制�338

    一、對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限制�338

    二、對教師教學自由的過度限制�339

    三、對父母教育權的過度限制�340

    四、對學生自我實現的可能限制�341

    參、教科書審定制對出版自由的限制�342

    一、出版自由與多元社會�343

    二、教科書與傳播性的問題�344

    三、事前審查與教科書審定�345

    四、審定對教科書內容的管制�346

    肆、教科書審定制的合法性檢驗�349

    一、教科書審定的法律羈束與行政自由性�349

    二、對現行法規的檢討�354

    伍、教科書審定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分析�357

    一、公益目的的正當性檢驗�357

    二、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檢驗�360

    陸、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科書編制�365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壹、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比較�368

    一、德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8

    二、英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9

    三、我國學校教育財政改革的過程�371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下的學校教育財政�373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實施前後�373

    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委員會設置�374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容�376

    四、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基金管理問題�381

    參、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實踐問題�390

    一、教育預算總額保障的問題�390

    二、教育經費分配與管理的問題�391

    三、教育財政監督的問題�397

    肆、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出路反思�397

    一、中央與地方財政能力不足的出路�397

    二、地方教育財政功能的加強�399

    三、專業視導制度的建立�400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源由�401

    貳、從德國大學制度發展瞭解學術自由�402

    一、中世紀時期的大學制度�402

    二、普魯士改革以前的近代大學制度�403

    三、普魯士改革到第一次大戰期間的發展�405

    四、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發展�406

    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發展�408

    六、德國大學綱要法的制定公布�410

    參、我國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制度發展�412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414

    貳、學術自由的主體�415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416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417

    參、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41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18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423

    肆、學術自由下大學教授的職位要求�428

    一、德國大學教授資格取得的參考�429

    二、大學教授的能力、責任與自由�432

    三、大學教授的多樣性作用�434

    四、大學對教授的不同要求�434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壹、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爭議與發展�435

    一、1994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起點�435

    二、2005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發展�437

    貳、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架構�439

    一、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439

    二、德國公立大學的組織架構�443

    三、德國大學公法人制度作為我國的參考�449

    參、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實踐檢討�451

    一、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正反意見�451

    二、大學自治與公法人地位的關係�453

    三、公法人的概念釐清�454

    四、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組織架構�456

    五、邁向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之路�457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461

    一、教育基本權�461

    二、平等權�462

    三、學術自由�464

    貳、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467

    一、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更迭�468

    二、大學入學考試的正當性�468

    參、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檢討與建議�471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二一退學所涉及的基本權�473

    一、可能涉及的基本權�473

    二、將二一退學的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474

    貳、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是否受侵犯�475

    參、二一退學的形式合憲性探討�477

    一、合憲的憲法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477

    二、合憲的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477

    三、合憲的憲法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479

    肆、二一退學的實質合憲性探討�481

    一、公益理由的檢驗�481

    二、比例原則的檢驗�482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壹、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現況�483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5

    一、學術自由與教育基本權的交錯�485

    二、學習自由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6

    三、大學自治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7

    參、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488

    一、德國法制下的學生自治組織及其任務�488

    二、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發展導向�489

    三、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定位�491

    肆、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及大學的介入�494

    一、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495

    二、非專屬學生的其他校務事項�496

    三、補助作為大學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權源�498

    伍、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的未來出路�499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壹、人、教育與社區大學�501

    貳、社區大學的發展及其理念�503

    一、社區大學的發展�503

    二、社區大學的理念�505

    參、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507

    一、終身學習的發展趨勢與我國問題�507

    二、回流教育的體系建立與我國問題�509

    三、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及其問題�511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壹、終身學習的意義、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3

    一、終身學習的意義與社區大學�513

    二、終身學習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4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權�518

    一、從學習權到終身學習權�518

    二、我國終身學習權的憲法基礎�519

    參、德國終身學習作為我國推展的參考�520

    一、德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0

    二、我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3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壹、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爭議問題�526

    貳、社區大學法制化的背景�527

    一、社區大學的定位問題�528

    二、社區大學的學位授予問題�529

    三、社區大學的師資來源問題�530

    四、社區大學的經費問題�531

    參、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困難及迷思�532

    一、從授予學位的爭議談起�533

    二、社會運動作為社區大學的理念?�534

    肆、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出路�535

    一、制定開放大學法�535

    二、制定地方社區大學設置自治條例�538

    伍、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公民社會的願景�541

    本書主要參考文獻�543

    索引�547





    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作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



      我的一生,能夠平安喜樂,皆緣教育。生命的記憶開始,是從六歲那一年。之前的歲月痕跡,已被一場火車意外除去。同樣是出生於醫院,卻與別人有兩樣情。印象中,看到的也是,母親夾雜著悲喜,而充滿關懷的偉大面容。只是母親喜的是我撿回生命。在這一場火車意外,老天爺奪走了我的左手。未料,卻給了我更多。而這改變的實質,是日後一連串的「人福」。在人福的沉載中,我克服了「環境」的限制,自我實現的理念,也悄悄植根在我的意志。



      走出醫院之後,世界變了。一開始,我的名字先變,「斷手仔!」在街坊間此起彼落。好動的我,初不以為意,但他人眼光的「關照」,總讓幼小的我感傷。進入小學後,這情形依舊,甚至偶爾還被拳腳欺侮。所幸,升學主義作祟,我的成績漸佳,主流社會接受了我。有趣的是,我研究教育法學,時時批評升學主義,可悲的升學主義,竟成我幼時的救命恩人。這讓我看到,無論事或制度,總有兩個面向,凡事在面對時,應深刻瞭解之後,比較不會執著。因事「實」兩面,沒有絕對,而堅持一面,執著的,只有人的「知」。過度確信的知,未經深刻瞭解,容易產生絕對的執。當青少年自我實現受到阻礙時,通常是來自成人經驗累積的執,而總是忽略了個體間的差異開展。



      中小學時代,因父母以挑磚為生,在抱磚頭日子的磨練下,讓我懂得珍惜自我實現的機會。印象中,自己奮鬥向學的立志,是小五目睹母親第一次挑磚時,肩膀沁血的痛苦表情,靜靜隱入廁所啜泣。我的「出身」,深深影響我的關懷,維繫我的法學思維,讓我深刻瞭解,出生或身體的「環境」,幾乎左右自我實現,範圍及於教育與未來。想想,一個法律人,能夠做什麼,想了十年,找到出路:人的自我實現,是法與教育的共同目的,如果法與教育的目的,可透過人權與法治教育的實施,經由法與教育的自然互動,型塑自我實現的多元文化環境,成為人民的具體生活文化,人的自我實現才有最大可能。事實上,教育是一個人的未來,是教育讓人生有了色彩。如果教育體制使人受限於環境,而無法自我實現與共享教育,這無異是一個不公義的社會,國家或執政者都難以卸責。



      作為一個教育者,我們應該瞭解:人,有血有肉,毛病很多。做人,難免會出錯,我自己就常犯錯。因此,我們必須理解,連成人在處理問題時,都無法避免出現一些錯誤,何況是正在學習成長的兒童?千萬別因孩子犯錯,就動輒施以體罰,那會使他失去嘗試的勇氣,從而逐漸失去主體性。為了鼓勵學生提問,我常跟學生說:「犯錯是進步的前提。」提問就是一種主體性的展現,因為那是發自本心的問題。提問本身就難得,養成習慣之後,對錯可慢慢累積,漸漸終辨是非。何況是非有時主觀,仔細思考,我們將發現,許多關於人生的見解與信念,早在人年幼的教育過程中,就已隨著社會的主流文化,植入我們的心中。社會主流的是非,難說為絕對的是非。為了能夠自我實現,人必須自我觀照與反思,不斷的提問與明辨,以建立自我的主體性。也唯有如此,未來公民才能質問社會主流的政策,成為社會進步的泉源。



      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而人在自我實現時,最重要的是不妨害他人的自我實現。如果我們仔細觀察,所有經由立法制定的法律,都透過民主的多數決方式,來解決個人與他人自我實現的衝突。而依據法律執行的行政,或依據法律審判的司法,也同樣在解決這個問題。在此我們知道,每個人的自我實現,都應該對他人的自我實現負責。對他人的責任感,代表了作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社會一分子,我們有責任不妨害社會中的其他人,無論他們的身體狀況或心靈思考能力是優是劣。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



      事實上,教育不只是知識與技術的傳承,而且應該開展學生的世界觀,使他們認識到他人的權利。為了邁向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國家,我們必須使下一代瞭解,他們的行為對別人應該負責。在此,最重要的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環境,國家應在學校教育中盡可能要求,學校與教師負起身教的責任。也就是說,教師應以自己的行為作榜樣,因為教師對學童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會伴隨著學童一生。如果教師時時尊重學生,並處處對他學生負責,他們的價值觀將會在學生心中烙下深刻的印象。如此一來,教師對他人尊重與負責的教誨,將會直指學生的內心深處。在這樣友善校園的潛移默化下,自由民主法治的文化自然逐漸在台灣生根,校園暴力、家庭暴力、社會暴力等亂象才能消逝,因為人與人懂得尊重與負責。這其實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真諦,也是教育與法律在人自我實現下的共同追求。



      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Ⅰ.)、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Ⅱ.)、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Ⅲ.)、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Ⅳ.)、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Ⅴ.)、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Ⅵ.)、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Ⅶ.)。



      書稿寫就,沉吟不已。如果說,我的學術投入是塊園地,那它的成長與茁壯,要歸功於我的家人、師長、朋友與學生們。你們「人福」的持續灌溉與豐富,不斷形成我的奮鬥動力,源源不絕。在此,尤其感恩愛妻周慧珍的寬容與交摯,在伊的獨立自主與充分體諒的促勵下,我想利用青年歲月全力埋頭學術的理想,才得以漸漸點滴而略有所成。同時,也特別感謝德國宏博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提供的研究獎學金,讓我有機會在杜賓根山城沉澱醞釀此書。



      事實上,這本教科書初版的撰寫始於2000年。在撰寫期間,筆者的學術思考與生命關懷,在教學過程深受學生的導引、督促與鼓勵。猶記1999年入秋之時,筆者初任教職,懷著成長背景所型塑的教育理想性格,用心設計著與學生進行對話的講學方式,講著……講著,就快要滿8年了。在這8年講學與研究的互動中,我的學生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面對他們求知的投入臉孔,我的思考脈絡得以生生不息。在此,感恩他們認真投入我的生命與學術,持續鼓勵著我的教育法學開展。吳幸怡、盧浩平、曹秀蘭、紀筱儀、凌赫、李佳蓉、王碩禧、林維毅、劉惠文、陳又禾、洪嘉佑、范欣蘋、蔡文健、張立群與陳碧玉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浩平在博士班與教學研究的忙碌下,仍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



      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第2版,要感謝林宗翰、林修睿、李慶南、黃絲榆、陳頌揚、許文耀與黃鈺茹等同學的整理與校稿。尤其是宗翰與慶南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第2版教科書的完成,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我的父母,來自鄉間,不識幾字,卻用真實生活,教育我一生。猶記 先父最常告誡我的話:「三日沒餾,就爬上樹」。意思是由冷食物的蒸熟,引申為新學習後的複習,即三日沒有複習,所學就會爬上樹,從而憑空消失。我一路走來,總受益這句話,習慣於重複。凡事,我總在重複中熟練;凡物,我總在重複中懂得;凡人,我總在重複中瞭解。重複之後,感情投入,懂得珍惜,慈悲感恩。親恩無限,感謝我的父母,我的點點滴滴都受惠於他們。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他們,希望他們高興,也有安慰。


    2016年8月5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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