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三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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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此次改版主要是緣自於刑法的修正,配合105年7月生效的刑法「沒收」新制而進行內容的更動與補充,因此主要變動之處集中在第一章關於刑事制裁體系的部分,書中其餘論述及參考文獻,囿於寫作時間因素更動幅度並不多。本次刑法總則沒收制度的修法,可說是自十年前的刑法大修(95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最重要的一次法律變動,並連帶影響到刑事訴訟法必須新增訂關於「沒收特別程序」的專章規定以資因應,對我國整體刑事制裁體制及程序的完備,影響可謂既深且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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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次刑法修正卻也由於新刑法第2條第2項所增訂的沒收新制「溯及既往條款」而衍生重大爭議。舊法中的「沒收」,由於刑法典體系上定位為從刑,因此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絕對禁止溯及既往。但此次修法,負責修法提案的法務部,不顧司法院的反對意見,執意透過將「沒收」規定自原本的從刑移出、再另規定為獨立一章的方式,企圖技巧性地規避「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以達到其針對特定舊案(黑心油案與拉法葉艦弊案)溯及追回不法利得之目的。筆者深覺此惡例一開將來恐滋生無窮後患,因為日後執政者可循此次修法之例,必要時即透過法條位置的變動,將特定刑事制裁種類移出「刑罰」一章、另立名目來規避「罪刑法定原則」,如此作為法治國根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質上將幾乎被架空。對此,筆者於本次改版中特別提出批判性的反思,不論目的多麼正當,斷無法以之作為不當立法的合理化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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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母校東吳大學任教迄今二年半,蒙母校暨法學院對自己的栽培與包容,法律系師長與行政同仁們的幫忙,刑事法中心諸位老師於授課及學術交流場域上的協助,以及同學們的支持,謹此表達心中的感激與謝意。
林書楷
201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