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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四版)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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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7594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16年7月01日
127.00  元
HK$ 114.3  






ISBN:9789862557594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規格:平裝 / 28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那一年,看到電影「辛德勒名單」的一幕,一個斷手的猶太人,因為士兵認為他對納粹毫無用處,便直接槍斃了他。仔細想想,如果不是因為憲法規定的落實,我:一個斷手的台灣人,也會成為專制國家的可悲亡魂。在這裡,可以瞭解人民因憲法而幸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規定,尤其是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規定,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的幸福才有可能。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之前寫了一本憲法教科書,以為達到了「白話憲法」的目的。後來才發現,那只是對法律人而言。這本「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不僅是專門針對一般民眾而寫的人權法學論叢(一)通識論,而且也可用於憲法的通識教育上。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人權與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人權與憲法認知,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獻詞

    四版序——憲兵視作司法警察已違憲

    序言——因憲法而幸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Ⅰ前言:當人民遇到憲法�1

    §1人民、法律與憲法� 1

    壹、人民與法律�1

    貳、人民與憲法�2

    §2憲法教育與憲法文化� 3

    壹、憲法與教育�3

    貳、自由民主法治的執政口號與憲法文化真實�5

    參、自由的憲法文化與教育�6

    肆、民主的憲法文化與教育�7

    伍、法治的文化與憲法教育�8

    陸、憲法教育的未來�10

    §3當人民遇到憲法� 12



    Ⅱ人民對憲法的基本瞭解�17

    §1憲法的功能與特性�17

    壹、憲法的功能�17

    一、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17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1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1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19

    貳、憲法的特性�19

    一、憲法的最高性�19

    二、憲法的原則性�20

    三、憲法的開放性�21

    四、憲法的妥協性�21

    §2憲法的制定與修改�22

    壹、憲法的制定�22

    一、制憲權的性質�22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23

    貳、憲法的修改�24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24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25

    三、修憲的方式�25

    四、修憲的界限�26

    §3以人民為本的憲法基本原則�27

    壹、民主共和國�28

    一、民主與共和的概述�28

    二、民主的內涵�29

    三、戰鬥性民主�34

    四、共和的內涵�36

    貳、法治國�37

    一、法治國的概述�38

    二、法治國的內涵�40

    參、社會國�50

    一、社會國的概述�50

    二、社會國的內涵�52

    肆、多元文化國�54

    一、多元文化國的概述�54

    二、多元文化國的內涵�55



    Ⅲ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61

    §1人民基本人權的發展�61

    §2人民基本人權的本質�62

    壹、人民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人權的目的�62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人權規範體系�63

    參、基本人權作為人民自我實現的規範�63

    §3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內涵�64

    壹、防禦國家侵害的防禦權保障內涵�65

    貳、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基本人權保障內涵�65

    一、衍生的給付請求權�66

    二、原始的給付請求權�67

    §4人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對象�68

    §5人民基本人權的內涵�69

    壹、平等權�70

    一、當人民遇到平等權的侵害�70

    二、人民的平等權憲法保障�71

    貳、人身自由�75

    一、當人民遇到人身自由的侵害�75

    二、人民的人身自由憲法保障�7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83

    一、當人民遇到不受軍審的侵害�83

    二、人民的不受軍審憲法保障�83

    肆、居住自由�86

    一、當人民遇到居住自由的侵害�86

    二、人民的居住自由憲法保障�86

    伍、遷徙自由�90

    一、當人民遇到遷徙自由的侵害�90

    二、人民的遷徙自由憲法保障�90

    陸、言論自由�92

    一、當人民遇到言論自由的侵害�92

    二、人民的言論自由憲法保障�93

    柒、學術自由�101

    一、當人民遇到學術自由的侵害�101

    二、人民的學術自由憲法保障�102

    捌、著作自由�108

    一、當人民遇到著作自由的侵害�108

    二、人民的著作自由憲法保障�108

    玖、出版自由�110

    一、當人民遇到出版自由的侵害�110

    二、人民的出版自由憲法保障�111

    拾、祕密通訊自由�115

    一、當人民遇到祕密通訊自由的侵害�115

    二、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憲法保障�116

    拾壹、宗教自由�118

    一、當人民遇到宗教自由的侵害�118

    二、人民的宗教自由憲法保障�119

    拾貳、集會自由�126

    一、當人民遇到集會自由的侵害�126

    二、人民的集會自由憲法保障�127

    拾參、結社自由�131

    一、當人民遇到結社自由的侵害�131

    二、人民的結社自由憲法保障�132

    拾肆、生存權�135

    一、當人民遇到生存權的侵害�135

    二、人民的生存權憲法保障�135

    拾伍、工作權�140

    一、當人民遇到工作權的侵害�140

    二、人民的工作權憲法保障�141

    拾陸、財產權�145

    一、當人民遇到財產權的侵害�146

    二、人民的財產權憲法保障�146

    拾柒、權利救濟請求權�149

    一、當人民遇到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侵害�149

    二、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憲法保障�150

    拾捌、參政權�154

    一、當人民遇到參政權的侵害�154

    二、人民的參政權憲法保障�155

    拾玖、應考試服公職權�162

    一、當人民遇到應考試服公職權的侵害�162

    二、人民的應考試服公職權憲法保障�164

    貳拾、教育基本權�165

    一、當人民遇到教育基本權的侵害�165

    二、人民的教育基本權憲法保障�166

    貳壹、概括基本權�172

    一、當人民遇到概括基本權的侵害�172

    二、人民的概括基本權憲法保障�173

    §6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176

    壹、確定基本人權的保護法益�17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人權內容�17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人權�178

    貳、基本人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79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79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180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180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181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82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183

    二、必要性的檢驗�184

    §7人民基本人權的救濟�186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87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類型�187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88

    §8人民在憲法上的義務�189

    壹、納稅義務�190

    一、當人民遇到納稅義務�190

    二、人民在憲法上的納稅義務�191

    貳、服兵役義務�192

    一、當人民遇到服兵役義務�192

    二、人民在憲法上的服兵役義務�193



    Ⅳ人民對憲法上國家組織的瞭解�197

    §1國家組織與基本原則的聯結�197

    壹、民主共和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197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198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199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199

    貳、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200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201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202

    §2總統�203

    壹、總統的定位�203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203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204

    貳、總統的產生�205

    一、總統的選舉�205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206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206

    參、總統的職權�207

    一、公布法令權�207

    二、赦免權�207

    三、授與榮典權�208

    四、院際調節權�209

    五、統帥權�209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209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210

    八、官員任免權�210

    九、覆議核可權�211

    十、解散國會權�212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212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213

    肆、總統的特別義務與權利�213

    §3行政院�214

    壹、行政院的地位與組織�214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215

    參、行政院的職權�216

    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216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216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216

    三、預算監督關係�216

    四、決算監督關係�217

    五、覆議關係�217

    六、倒閣關係�217

    §4立法院�218

    壹、立法院的定位�218

    貳、立法院的組成�218

    參、立法院的職權�219

    一、立法權�219

    二、預算審議權�220

    三、人事同意權�221

    四、行政監督權�221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223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223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224

    肆、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224

    一、言論免責權�224

    二、不受逮捕權�225

    §5司法院�225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組織�225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225

    二、司法院的組織�226

    貳、司法院的職權與界限�226

    一、司法院的職權�226

    二、司法權行使的界限�227

    參、大法官的職權�228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229

    二、憲法解釋權�229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230

    肆、司法獨立�230

    一、法定法官原則�230

    二、政治中立原則�231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231

    四、司法預算獨立�231

    五、法官自治�232

    §6考試院�232

    壹、考試院的地位與組織�232

    貳、考試院的職權�233

    §7監察院�234

    壹、監察院的定位�234

    貳、監察院的職權�234

    一、調查權�234

    二、糾正權�235

    三、彈劾權�235

    四、糾舉權�236

    §8地方自治團體�237

    壹、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237

    貳、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238

    參、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238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238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239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239

    參考文獻�241

    一、中文部分�241

    二、德文部分�242

    索引�245





    四版序

      

    憲兵視作司法警察已違憲


      

      有網友在批踢踢八卦版發文,指父親因透過網路收集一些白色恐怖時期的文件,憲兵就假冒買家,到家中搜索,還把父親「帶回偵訊」。憲兵事後拿新台幣1.5萬元給他們當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他們認為憲兵此舉是非法搜索、扣押在先,事後要求封口。本案媒體對焦在憲兵「非法搜索」,但非法搜索涉及的是居住自由,但作者認為應將本案對焦在「帶回偵訊」的「非法拘捕」部分,因為這涉及到憲法基本權的帝王條款「人身自由」,而存在「憲法保留」的問題。

      

      人身自由,又稱人身不可侵犯權,指人民有「身體活動自由」的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防止國家非法的逮捕、拘禁,以及加諸在人身上的強制行為。由於人身自由代表人民是一個「自由人」,所以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在此,憲法明文規定:只有「現行犯」的逮捕可以由法律另定(法律保留),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必須嚴格遵守「憲法保留」。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授權立法者規定如何逮捕現行犯。但是,要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才有權實行。所以,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才有權力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

      

      就此而言,何謂「司法或警察機關」?因為屬於憲法第8條第1項制憲者明文的「憲法保留」,是否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保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此,我們必須重視憲法第8條與憲法第23條的關係。我們認為所有的自由並非毫無界限。國家基於公益,只要有法律依據,必要時是可以限制人民自由的,此即憲法第23條的規定,也就是以第23條作為限制憲法第7條至第22條的自由權的依據。但是,對於憲法第8條規定的人身自由,立法者可否同樣依據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呢?基本上,憲法第8條和其他基本權目錄條文不一樣,是不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的,因為憲法早已規定逮捕、拘禁的程序要件。也就是說,制憲者早已明白規定在憲法第8條中,立法者不得依據憲法第23條,對人身自由進行更多的限制。立法者所能做的,只是加重程序要件,使國家逮捕、拘禁人民的程序要件更為嚴苛而已;絕不能放寬憲法第8條的程序要件,甚至作比憲法第8條更寬鬆的規定,否則即意謂人身自由的保護更少。所以,憲法第8條的規定可說是一種「憲法保留」,與其他基本權目錄規定不同。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對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規定,是制憲者保留給憲法自己決定,國家必須依如何的要求、程序才能逮捕、拘禁人民,立法者不能再自行立法,對人身自由作更多的限制。相對於此,其他憲法第7條及第9條至第22條,只是規定其他的基本權,而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什麼基本權,並未直接規定任何限制;因此,立法者可依據憲法第23條來限制人民的這些基本權。因此,憲法第23條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保留,制憲者將限制這些基本權的問題,保留給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去決定。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包括了憲兵,已經明確牴觸了憲法第8條第1項制憲者明文規定的「司法或警察機關」。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第1項揭示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並規定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有逮捕、拘禁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逮捕、拘禁的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的規定已經違憲,立法者應該儘速修法以落實人身自由的保障。在本案中,代表著解嚴之後國家的執政者或立法者,都並未落實去積極保障人身自由的國家保護義務,從而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書的修正四版,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將最新修正的憲法文獻加以補充,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林宗翰與李慶南兩位博碩士研究生,都對這本書的四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慶南協助校對增補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與我共同生活的人民,您們的幸福是我靜靜埋頭憲法的泉源,不斷引領我奮鬥向上。

      

      2016年3月11日11時

      寫於成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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