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狀況
「香港二樓書店」讓您 愛上二樓●愛上書
我的購物車 加入會員 會員中心 常見問題 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邁向第一華人書店
登入 客戶評價 whatsapp 常見問題 加入會員 會員專區 現貨書籍 現貨書籍 購物流程 運費計算 我的購物車 聯絡我們 返回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 > 今日好書推介
   
地圖+地圖創意遊戲 (附行旅世界地圖包)
  • 定價650.00元
  • 8 折優惠:HK$520
  • 放入購物車
二樓書籍分類
 
物上請求權體系

物上請求權體系

沒有庫存
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6986
游進發
元照出版
2016年3月01日
133.00  元
HK$ 119.7  






ISBN:9789862556986
  • 叢書系列:圖書.法律-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32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圖書.法律-民事實體法


  • [ 尚未分類 ]











      民法眾多規定乍看之下雖各自獨立,但實則與物上請求權規定彼此相關聯,而共同形成物上請求權之體系。藉由所有人與有(無)權占有之要件,使物上請求權規定與民法許多規定,包括物權編與債編相關規定產生關聯,更使物上請求權得以藉此取得民法秩序之核心地位。物上請求權除有返還請求權之形態外,尚有妨害除去與妨害防止請求權。妨害除去與妨害防止請求權之目的,乃在預防損害之發生。民法秩序內有這類預防損害發生請求權之配置者,即人格權。立法者對這兩項權利提供相同之保護,將兩者等價。若謂人格權是私法上重要之權利,則物上請求權在其與人格權等價保護之範圍內,其重要性亦因此顯露無疑。本書是對物上請求權及其相關規定之研究。民法典之文字,應盡可能使用日常生活用語,以使人民得以更易於進入民法典的世界,才能成為較親民的民法典。植基於這項理念,本書文字已竭盡所能加以潤飾,期求能使讀者更易閱讀。





    自 序

    導 論�1



    ˙占有本權與事實推定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5

     貳、舉證責任規範不具使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與事實存否的功能�7

      一、以占有本權及事實推定為實體權利變動要件的最高法院判決?�8

      二、推定存在的占有本權及事實未必真的存在�10

     參、舉證責任再分配�14

      一、最高法院關於占有本權與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觀�15

      二、在實體法也應區別本證、反證與反對證明�19

     肆、占有推定效果的調整�20

      一、占有本權推定效果與登記推定效果的立法釐清�21

      二、占有媒介關係中占有本權推定效果的限制�24

      三、無過失占有推定�31

     伍、結 論�37

     參考文獻�40



    ˙占有連鎖的存在與本質

     ——在任意規定與當事人意思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43

     貳、占有連鎖早已立身在民法之中�48

      一、在物權法�48

      二、在債權法�52

     參、占有連鎖本質──所有人同意�55

      一、當事人意思的釋義結構�55

      二、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58

     肆、結 論�60



    ˙正中宅門必要使用權之內涵

     壹、前 言�63

      一、問題背景與提出�63

      二、研究必要與方法�65

     貳、民法第800條第1項本文必要使用權內涵�66

      一、向來內涵�67

      二、現代內涵�75

     參、鄰地必要通行權內涵�84

     肆、結 論�86

     參考文獻�89

    ?

    ˙占有媒介關係的要素及占有與間接占有的法律適用關係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的評析


     壹、本案事實�93

     貳、爭 點�94

     參、判決理由�94

     肆、簡 評�95



    ˙準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裁定為出發點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01

     貳、數人享有同一債權之本質觀�103

     參、都是請求權——應準用民法第821條�105

     肆、亦準用但書?�106

      一、與民法債編評價一致之準用——亦是可分與不可分債權�106

      二、準公同共有之團體性——應不同處置之理由�110

      三、連帶債權�112

      四、結 論�113



    ˙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以最高法院104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 為反思對象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15

     貳、請求權與其他權能之別�117

     參、兼顧請求之便利與共益�120

     肆、請求回復亦是請求給付�123

     伍、法定訴訟擔當制度機能之擴充�125

     陸、結 論�127



    ˙全部免除善意占有人使用收益返還或償還義務之恣意性與非適當性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31

     貳、民法第952條無效性之證成�134

      一、民法第952條與第179條、第182條第1項間之規範矛盾�134

      二、民法第952條及第179條、第182條第1項間規範矛盾之排除�142

      三、規範矛盾排除之結果�154

      四、善意所有人及善意占有人間評價矛盾之排除──無效性憑徵�173

      五、結 論�177

     參、合憲之法律適用�178

     肆、總 結�180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無權占有人占有物滅失或毀損損害賠償義務

     ——反思性分析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83

     貳、不當得利原則之可能模式�186

      一、二元系統之所受利益及現存利益�187

      二、一元系統之現存利益�188

      三、小結──決定性之規範模式──待驗�189

     參、德國及瑞士民法相關立法例�189

      一、德國民法立法例�190

      二、瑞士民法立法�195

      三、小結──善意自主占有人之全然免責、惡意自主占有人及他主占有人之過失責任�197

     肆、不可歸責惡意自主占有人與他主占有人之於無過失純粹侵權行為人�198

      一、明證性不足�199

      二、評價矛盾之嫌�200

      三、惡意自主及他主占有意思、占有──不同處置合理化功能欠缺�201

     伍、不可歸責惡意自主占有人與他主占有人之於不可歸責有權占有人�203

     陸、可歸責、善意── 善意之不足評價�204

     柒、不可歸責、善意──非與正當者之區別、程度不足之區別�207

     捌、無權處分── 以例為證之說明�208

     玖、結論── 評價一致之修正建議── 一元系統之現存利益與歸責原則之規範模式�210



    ˙民法第953條及第956條無權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形構

     ——不當得利原則採用原因與現存利益意義之析出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15

     貳、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規範與返還不能規範間之關聯性�217

      一、民法第953條及第956條先於第215條之適用�218

      二、民法第953條及第956條先於第181條及第182條之適用�223

     參、占有物滅失或毀損�227

      一、侵權本質�227

      二、亦法律上滅失�229

     肆、惡意自主占有人占有物滅失或毀損損害賠償責任�232

      一、規範正當性說明�232

      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與第956條之競合�237

      三、過失責任與反面推論�238

      四、他主占有之惡意自主類似性�239

     伍、善意自主占有人占有物滅失或毀損損害賠償責任�241

      一、責任限制之正當性基礎──善意保護�241

      二、責任限制手段──注意義務程度降低?只所受損害填補?不當得利原則!�246

      三、現存利益限制下之損害賠償責任�247

      四、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及第953條�254

     陸、總 結�256



    ˙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59

     貳、普通共同訴訟的基本結構�262

      一、獨立性原則�262

      二、獨立性原則的界限�264

     參、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結構�266

     肆、數共有人一同提起時──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267

      一、各共有人均得單獨實施請求返還共有物訴訟(法定訴訟擔當)�268

      二、法官應作成一致裁判�270

      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擴大論�272

     伍、職權通知與第三人撤銷訴訟�275 

     陸、結 論�278



    ˙請求權競合理論之明文規定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79

     貳、明示競合現象之法條�281

      一、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281

      二、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284

     參、準用法條�286

      一、添附之不當得利�286

      二、侵權與契約慰撫金請求權�288

      三、權利瑕疵與瑕疵給付�292

     肆、請求權相互影響之正當性基礎�293

      一、法條明文規定�293

      二、排除評價矛盾�295

      三、程序真實未恆等同實體真實�298

     伍、結 論�299










      筆者原本企圖,以專論作為第一本出版的書,甚至亦陸續完成幾則大篇幅專題之構想。但從西元2006年4月於柏林拿到博士學位,返回台北教書開始,一直到今日,TSSCI、升等、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與審查制度,始終支配著教研者,包括筆者之學術生活。於是,個人研究成果,不得不以期刊論文之形式呈現出來,至今已研究發表數十篇期刊論文,其中若干文章之字數,甚至達4萬與5萬之譜。或許如此長篇大論之期刊論文,勉強稱得上是小專論。但其均不在此次收錄文章之範圍內。筆者碩士論文題目是:德國民法上之所有權保留。論文指導教授Dieter Heckelmann指定這則題目。或許因此,筆者向來並未將研究領域,限制於物權法或債法。物上請求權,透過以無權占有作為要件,與許許多多規定產生關聯,包括債編規定與物權編規定。或許於如此脈絡、情境底下,筆者完成多篇環繞著物上請求權之期刊論文。儘管筆者一開始並未注意到這項累積。儘管收錄於這本書之文章,其題目形式上各異,但實質上均關係著物上請求權。於是,這本書似算不上只是收錄文章之論文集而已。



      留學柏林四年多期間,Heckelmann教授恩威並濟地,指導筆者之碩士論文與博士論文。若謂筆者於研究一事,稍有些許了解或心得,則均歸功於Heckelmann老師之教導。筆者研究之不足與錯誤,理所當然為個人能力、努力不足所致,與Heckelmann老師完全無關。留學柏林期間,筆者修讀Leenen教授所開設之一切課程。Leenen老師不僅帶領筆者進入民法釋義學(民法與法學方法)研究與教學之領域,亦為本人博士論文之第二指導教授。若謂筆者於民法釋義學,稍有些許了解或心得,則亦歸功於Leenen老師之教導。筆者於民法之認知錯誤與不足,自當亦為個人能力、努力不足所致,與Leenen老師完全無關。謝謝兩位老師。



      筆者能力十分有限,於這些收錄文章中之各則問題研究,肯定有著諸多缺失且欠缺深度,只望先進們對本書能多多包涵與不吝指正。筆者從事教研工作以來至今,受著許多老師、前輩、實務界先進與同儕們之幫助與提攜。衷心謝謝您們。我的妻子,謝謝您的陪伴與忍受我諸般不體貼。最後,媽媽與爸爸,您們辛辛苦苦供兒子我念書,直到取得德國法學博士學位,謝謝您們。




    游進發

    西元2015年10月10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