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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二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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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7211
邱錦添
元照出版
2016年3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557211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規格:平裝 / 312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法律實例/應用











      一、著作內容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邱 序

    再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立法沿革�1

     第二節 立法目的�3

     第三節 最新修法重點�4

      一、民國103年2月5日修法重點�4

      二、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點�5

      三、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重點�7

      四、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點�9

     第四節 主管機關�9

      一、我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9

      二、世界各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11

     第五節 名詞定義�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營養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13

      六、食品用洗潔劑�13

      七、食品業者�13

      八、標 示�14

      九、營養標示�14

      十、查 驗�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一節 概 述�17

      一、風險評估之意義�17

      二、風險評估之性質與作用�17

     第二節 風險評估之項目與實施條件�19

      一、國際法典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包括的項目�19

      二、進行風險評估所需要的條件�20

     第三節 風險管理、風險交流與風險評估之關係 20

     第四節 風險評估與安全性評估之區別�22

     第五節 我國風險評估之立法規定�22

     第六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23

      一、諮詢會之組成、風險評估之內涵、風險管理執行(第4條)�23

      二、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建立、風險資訊揭露(第5條)�24

      三、中毒事件之通報(第6條)�24

     第七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24

     第八節 國際風險評估機構�27

      一、歐 盟�27

      二、美 國�29

      三、德 國�30

      四、法 國�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國大陸�36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節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39

      一、業者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本法第7條)�39

      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依據之規範(本法第8條)�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本法第9條)�45

      四、分廠登記(本法第10條)�47

      五、應置食品從業人員(本法第11條)�48

      六、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法第13條)�48

      七、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管理(本法第14條)�49

     第二節 食品衛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條)�4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本法第15條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條)�52

      四、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本法第17條)�52

      五、應訂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本法第18條)�52

      六、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訂定暫行標準(本法第19條)�53

      七、屠宰衛生安全檢查(本法第20條)�53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登記、許可及變更(本法第21條第1項)�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條第2項)�55

     第三節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標示管理(本法第22條到28條) 56

      二、食品與藥品之區別(本法第28條第2項)�63

      三、食品廣告之管理(本法第28條第1項)�63

      四、傳播業之管理(本法第29條)�64

     第四節 食品召回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內涵�64

      二、外國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輸入、檢驗、查核與管制

     第一節 食品輸入管理�73

      一、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之查驗及申報產品資訊(本法第30條、第31條)�73

      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追查或預防(本法第32條) 74

      三、特殊產品輸入之具結放行(本法第33條)�74

      四、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本法第34條)�75

      五、風險程度較高食品之管理(本法第35條)�75

      六、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管理(本法第36條)�76

     第二節 食品檢驗�76

      一、食品檢驗與委託(本法第37條)�76

      二、食品檢驗方法、複驗與發布資訊(本法第38條至第40條)�77

      三、食品安全標準�78

     第三節 食品查核與管制�79

      一、確保食品安全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42條)�79

      二、檢舉違規食品之獎勵(本法第43條)�80

      三、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2項)�81

      四、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之辦法(本法第42條)�81

      五、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本法第42條之1)�81



    第五章 食品安全之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83

      一、損害賠償責任之意義與成立要件�83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85

      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87

      四、懲罰性賠償�88

     第二節 法律之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競合�94

      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94

      二、想像競合�95

     第三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法第56條之1)�96

      一、本法第56條之1修法理由�96

      二、法條規定�96

     第四節 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98

      一、修法理由�98

      二、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99



    第六章 食品安全之行政責任

     第一節 行政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03

      一、意 義�103

      二、種 類�103

     第二節 行政罰:罰鍰�104

      一、意義:依行政罰法第1條�104

      二、本法之罰鍰�104

     第三節 行政處分�108

      一、意 義�108

      二、本法之處分�109

     第四節 處罰機關與行政罰之認定�114

      一、處罰機關�114

      二、行政罰之認定�114

     第五節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之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115

      一、訴 願�115

      二、行政訴訟�116

      三、小 結�117



    第七章 食品安全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19

      一、意 義�119

      二、種 類�119

     第二節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及處罰之方式(第49條)�120

      一、本法第49條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0

      二、本法第49條之1之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2

      三、本法第49條之2條立法理由(103.12.10修正)�124

      四、本法第50條修法理由(103.2.5修正)�126

      五、食管法之修正�126

     第三節 美國經驗之啟示�127



    第八章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

     第一節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之分析�129

      一、塑化劑事件(臺灣)�129

      二、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國大陸)�135

      三、狂牛病(英國)�140

      四、歐盟、日本、台灣狂牛病�144

      五、1979年臺灣多氯聯苯事件(米糠油中毒事件)�148

      六、大統假油事件(2013)�152

      七、自主管理無拘束力,應強調產品責任及懲罰性賠償�154

      八、自主管理應確實的執行HACCP、GHP、SSOP等規範�155

      九、其他國內外食品重大事件�156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167

      一、鼎王麻辣鍋菜單「標示不實」於103年被臺中衛生局開罰20萬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開罰首例�167

      二、受害人必須澄清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才負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168

      三、不能單憑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認定契約標的難以達成,謂之給付不能�171

      四、米糠油造成損害有關因果關係、故意過失舉證責任證明之案件�172

      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舊法)第11條第7款欺騙消費者造成損害案件�173

      六、被告已舉證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賠償責任�174

      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之案件�176



    第九章 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

     第一節 外國制度之概述:日本、歐盟、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183

      一、日 本�183

      二、歐 盟�189

      三、美 國�194

      四、德 國�199

      五、英 國�201

      六、法 國�202

      七、加拿大�204

      八、澳大利亞�205

      九、新加坡�207

     第二節 借鑑分析�211

      一、日 本�211

      二、歐 盟�214

      三、美 國�215

      四、德 國�216

      五、英 國�219

      六、加拿大�220

      七、澳大利亞�221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223

      一、本法部分條文內容邏輯有待斟酌�223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未盡周全,有所疏漏�224

      三、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政策之配套措施不足�224

      四、邊境查驗措施把關鬆散,引發國人對食安信心不足,嚴重戕害台灣美食王國美譽�224

      五、對於民眾質疑之食品安全問題,宣導不力,溝通不足�225

      六、機關間橫向整合,縱向聯繫未能發揮功效�226

     第二節 建 議�227

      一、法律名稱應修改為「食品安全法」並仿照日本訂定食品安全基本法�227

      二、立法方面,應採無過失原則,以保障消費者�228

      三、行政機關事權要統一,以發揮行政功能�229

      四、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系統�230

      五、落實食品之查核檢驗�230

      六、加強消費者之教育�231

      七、司法應作有利消費者之判決�232

      八、新聞媒體應勇於監督,公正報導�232



    附 錄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4.12.16修正)�235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03.8.13修正)�265

      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條文�273

      四、民法相關條文�279

    參考文獻�281









      本書出版已屆一年,受到食品界、學界與衛生機關之熱烈歡迎與重視,銷售一空,適逢國內發生魏應充從越南進口假油等重大食安事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民意之壓力下,立法院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大幅提高罰鍰額度及提高刑度與罰金,於104年2月4日再修法建置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方認證制度等,又於104年12月16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之新權力等,因此本書乃將修法新增部分予以納入改版,並增加新案例及對魏應充等案件判決之評析,以回饋各界之厚愛及實用需要。




    邱錦添

    李根永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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