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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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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8033399
張文貞、官曉薇/主編
新學林
2015年9月04日
183.00  元
HK$ 164.7  






ISBN:9789868033399
  • 叢書系列: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
  • 規格:平裝 / 52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國際法












    本書特色



      本書共有十五章,分成三個部分進行。第一部分在探討性別平權理念在國際法上的發展、CEDAW的歷史發展與監督機制、CEDAW在台灣的落實、國家積極落實反歧視的義務,以及探討婦女歧視的根源問題。第二部分則是探討CEDAW如何保障與婦女相關的重要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其在台灣實踐過程的成果與問題。第三部分則是關注CEDAW如何保障與婦女相關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以及其在台灣落實的面貌與挑戰。







    總序 iii

    作者簡介 vii

    緒 論 1

    第一章 性別平權理念在國際法上的發展�陳隆志 9

    第二章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歷史發展與監督機制�廖福特 35

    第三章 CEDAW在台灣的落實�陳瑤華 65

    第四章 反歧視與國家義務�張文貞 97

    第五章 消除文化習俗上的歧視�蕭昭君 141

    第六章 禁止販運婦女�葉毓蘭 181

    第七章 防治對婦女的暴力�林昀嫺 201

    第八章 公共與國際參與�楊婉瑩 231

    第九章 國籍權�姚孟昌 269

    第十章 教育上的性別平等�陳金燕 307

    第十一章 性別工作平等�翁燕菁 361

    第十二章 健康權與社會安全�廖福特 401

    第十三章 性別平等與環境正義�陸詩薇 429

    第十四章 法律之前的平等�官曉薇 473

    第十五章 婚姻與家庭�官曉薇 489

    結 論 511





    緒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或《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已對兩性平權以及婦女人權,訂出不同程度的規範及保障,但婦女平權與保障並未因此有顯著的進展與落實。為強化婦女保障與消除各種形式的歧視與不公對待,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在1972年規劃起草一個專門保護婦女權利的公約,亦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藉以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及家庭關係中,能享有平等的地位。在一連串遊說立法的努力下,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12月18日正式通過CEDAW,之後,CEDAW於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共有一百八十八個國家是CEDAW公約的會員國,CEDAW成為聯合國體制之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大人權公約。



      CEDAW所強調的性別主流化,透過台灣婦女團體的努力,開始得到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重視。為了進一步落實性別主流化的理念,在2000年台灣第一次出現政黨輪替後,民間婦女團體和政府開始進行一連串落實CEDAW與將CEDAW內國法化的運動。經過數年的努力,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我國加入CEDAW此一條約案。同年2月9日,陳水扁總統頒布我國的簽署加入書。之後,婦女團體開始遊說政府主動提出加入CEDAW的初次國家報告,並且提出民間版本的影子報告。2009年3月27日,國家報告正式發表,也同時邀請曾任CEDAW委員會的國外專家來台審查,並給予評論意見。此外,國家報告也在多場公聽會中持續地與民間影子報告對話。



      2009年年底,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內國法效力,促使了台灣進入一個嶄新的人權時刻(human rights moment)。在兩公約成功內國法化的激勵下,積極推動CEDAW的婦女團體,也開始遊說政府通過CEDAW施行法。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總統於6月8日正式公布。《CEDAW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9條則明定施行法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該法施行後,2014年6月,政府發表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並邀請五位國外專家進行審查。同時,各民間團體也提出其影子報告,與國家報告進行多層面的對話與檢討。



      在台灣婦女團體與政府長時間的努力下,CEDAW透過內國法化的過程已逐漸影響各法規、制度與政策在性別議題上的方向與內容。在CEDAW逐漸轉變且重塑台灣性別圖像的時刻中,實有必要撰寫一本主要的專書詳盡地介紹有關CEDAW的發展歷程、理念與主要條文,與檢討至今CEDAW落實於台灣的實況。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的支持與協助下,本書邀集十餘名長期關注台灣婦女議題且戮力於推動CEDAW的專家學者,撰文探討CEDAW的發展與重要議題,並且檢視CEDAW在台灣實踐上所面對的問題與挑戰。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