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或《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已對兩性平權以及婦女人權,訂出不同程度的規範及保障,但婦女平權與保障並未因此有顯著的進展與落實。為強化婦女保障與消除各種形式的歧視與不公對待,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在1972年規劃起草一個專門保護婦女權利的公約,亦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藉以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及家庭關係中,能享有平等的地位。在一連串遊說立法的努力下,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12月18日正式通過CEDAW,之後,CEDAW於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共有一百八十八個國家是CEDAW公約的會員國,CEDAW成為聯合國體制之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大人權公約。
2009年年底,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內國法效力,促使了台灣進入一個嶄新的人權時刻(human rights moment)。在兩公約成功內國法化的激勵下,積極推動CEDAW的婦女團體,也開始遊說政府通過CEDAW施行法。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總統於6月8日正式公布。《CEDAW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9條則明定施行法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該法施行後,2014年6月,政府發表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並邀請五位國外專家進行審查。同時,各民間團體也提出其影子報告,與國家報告進行多層面的對話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