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本書一版問世已十年,期間德國法制已有所演進,而我國實務見解亦有部分看法被提出,就此均有更新整理之必要。律師作為法治國之重要捍衛者及實踐者,若怠忽義務之履行,則對於其委託人、相對人、甚至第三人,將造成權利之侵害,對於司法公益亦將造成危害。
律師作為在野法曹,應謙沖自持,努力求知以完成其在法治國肩負之使命。若自尊自大,輕忽職務,徒務虛名及財貨之利益,因其行為而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則令其擔負較重之民事責任,實甚為合理。
但在我國實務,或限於固有錯誤想像,或拘於民法陳舊法條釋義,而罔顧德國相關法理係由法官創造而得之進展經驗,故步自封,令人扼腕,是否係因兔死狐悲,或因配偶多律師之非理性因素,尚值考究,但已令人擲筆三嘆乎!
姜世明
政大法學院
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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