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近年來北京的學者們評論中國大陸司法改革時,常常區分「法制」(rule by law)與「法治」(rule of law)。他們用了極具中國哲學意象的詮釋:「法制」的「制」是「刀」治,而「法治」的「治」是「水」治。1979∼1997年中國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是以「法制」為主;而1997年以後的司法改革,逐漸增加了「法治」的成分。在「法制」改革之上加上「法治」改革,不但是中國大陸知識份子和廣大群眾的共同願望,也是台、港、澳公民抱著「唇亡齒寒」顫驚心情所深度關切的對象。而宗教自由又是司法改革中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議題。中國大陸過去和未來如何進行宗教自由的「法制」和「法治」改革,是整體司法改革成效的指標。
中國大陸政府的建立,曾經得到五大宗教團體的積極支持。然而其宗教合法性,在文化大革命過程中,幾乎蕩然無存。1982年以後,中國大陸進行改革開放,發布了「19號文件」,宣告宗教將與社會主義長期共存,並且開始具體訂定行政法規保障宗教自由,減少地方官員任意迫害與騷擾信徒的正常宗教活動。三十年來,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法制措施逐漸挽回宗教團體對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信任與合法性。但是同時宗教團體也發現光是法制不足以充分保障其宗教自由,甚至有些法令變相地限制許多中國傳統固有的宗教自由。這是因為法制所依賴的「法」,並不符合「法治」。因此,某些極端宗教團體興起,結合了國內外的政治勢力,試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列為中共領導眼中釘的政治「五毒」(疆獨、藏獨、台獨、法輪功、民運),其中的三毒就是兼具政治性的宗教團體。
由於宗教的特殊性、普遍性和長存性,只靠法制無法限制這些極端宗教團體的影響力,甚至會製造更多這類團體的出現。唯有在推行「法制」的同時,進一步的推動「法治」改革,才能同時增進宗教自由以及國家安全。台灣從「列寧黨國體制」的法制,成功地轉換到民主多元的法治,有許多經驗是值得作為中共法治改革的參考。很高興這本論文集在中共領導交接的關鍵時代,對於這個重要的議題進行有系統與深入的研究,提供兩岸未來「法治」改革的具體可行建議。
郭承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