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在走過草創的階段後,陸續有利用新史料、做更深入探究的作品問世。靜萍獲得臺大法律學院傑出博士論文獎的這本論著,正是其中之一。
靜萍就讀臺大法律學系時,即對臺灣法律史有高度興趣與研究熱忱。進入同系碩士班後,更提升了在臺灣法律史領域的研究能力。其碩士論文「百餘年來臺灣聘金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談臺灣女性法律地位之變遷」,當年就得到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的肯定,獲選為臺灣研究法律類最佳學位論文。之後再進入臺大法律學院博士班專攻法律史,雖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擔任司法院大法官助理,但也一直累積包括日本法律史在內的專業學識,並念念不忘以新史料,深化我們對於臺灣法律史的認知。
本書是靜萍在博士階段的具體成果與貢獻。在此,透過對於大量日治時期法院判決的解讀,梳理並彙整出日治時期國家法在身分事項上重要的規範內涵。由於日治時期國家立法上,就臺灣人身分事項係規定依「舊慣」或「習慣」,故其具體規範內涵尚須透過有權解釋機關之認定。欲追問有關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的具體內容究竟為何,即須先找出臺灣總督府法院在判決中所實際確立的規範。因此靜萍使用了總督府覆審及高等法院之相關判決要旨,再輔以《日治法院檔案》中各地方法院的相關判決,整理出國家法上的臺灣人家庭成員關係、家之組成、分家與繼承之規則、婚姻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被承認的各種婚姻型態具體規範等等。本書對於整個日治時期的臺灣人身分規範,進行整體而有系統的描繪,且詳細引註判決年代與字號,已在臺灣身分法史的研究上寫下嶄新的一頁。讀者亦得以清楚地看見日治時期所謂「舊慣」或「習慣」在內涵上的變遷與流動性,以及臺灣身分法從傳統中國法過渡到近代西方法架構的軌跡。
靜萍進而在本書提出了「多元鑲嵌」模式,以及在此之下女性所處法律地位的觀察。其認為日治時期法院,確實將近代西方法及明治民法的相關規範、概念,加入原本以傳統中國法為內涵的臺灣人身分規範之中。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因此形成同時兼具近代西方法、明治民法與傳統中國法三種元素的「不中、不西、不日」的多元鑲嵌型態。在此一多元鑲嵌模式下,不但可解析出統治者眼中「文明化�現代化改革」的侷限性,尚可從女性被國家法賦予的權利內涵,所呈現出的片段性與不完整性,瞭解儘管統治者以現代化之名,引進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基礎的「進步的」近代西方法元素,但實際上並未對臺灣女性在國家法體系中的屈從與客體化地位,帶來結構性的變化。
本書豐富了臺灣法律史的內涵,也展現靜萍對於日治時期法律史料的研讀、分析及詮釋的能力。確實是一本值得細讀的好書。
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王泰升
2015年3月18日於臺北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