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2009年初夏6月某日,林石猛大律師來電,謂其作《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初稿已成,即將出版。不日將由高雄親自攜來台北,丏余為之敘。替林大律師作序實不敢當,惟實難抗拒欲先睹為快之私,顧不得獻醜只得答曰:「余豈敢辭」。林大律師先後出書二巨冊,《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關務行政訴訟實務》,均於本土行政訴訟理論與實務最為迫切需要之缺口與時點出版,一時洛陽紙貴,再版刊行,迄今仍有未衰。觀其內容,非但資料嶄新翔實,更多有創見,為專業之學者所遠不相及,亦為我輩所汗顏者。此次又將行政訴訟半數以上之稅務爭訟,聚焦正當法律程序,不啻開啟行政訴訟大門之鑰匙,不僅法官、律師與會計師引頸企盼,法界學子亦將從此不乏公法之教戰操典。
初讀一通,正思再予細品,出版社催促孔急,不計工拙,不論體例,僅就大體印樣而言,本書將行政爭訟昇華至實質法治國之境界,將人民有訴訟之權利與主權在民相結合。對行政處分「僅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與行政行為須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闡發其明並予具體運用。本書一再強調人民對行政爭訟期待甚高,但實際上卻十常八九敗興而歸。吾人觀行政法院判決,尤其稅務爭訟,每覺彷彿民庭判決,殊不知公法債權與私法債務本質上有所差異,其債權人(國家或其代表稽徵機關)係受託於人民而行使公權力者,依其職權,對相對人有利不利者須一律予以注意;更重要者,須受基本權直接拘束。如偶一判決考量此種差異,余總設法在法學雜誌予以評介,因此機緣吾得以識知時在行政法院任法官之林石猛法官。林大律師正因其法官任職期間,盡心盡力考量人民基本權保障;轉任律師後便由另一角度,為不負當事人付託,始終竭盡所能,上天下地蒐集資料研究發掘問題,輔以高雄大學任教經驗,本書始覷得實質法治國行政訴訟真諦。又因資料蒐集之周全,本書由問題角度又展現出台灣稅法學之發展史,此就有志於稅法研究或行政訴訟之青年學者,頗值再三體認。欣見行政訴訟專題研究具體至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又由有長年法官經驗之林石猛大律師將本土案例予以類型化,欣喜之餘,就其出版之時代意義,是為序如上。
葛克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