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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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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5552
林培仁
元照出版
2015年1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詳
細
資
料
ISBN:9789862555552
叢書系列:
圖書.實務法律-警政專書
規格:平裝 / 48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圖書.實務法律-警政專書
分
類
社會科學
>
法律
>
刑法
同
類
書
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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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簡
介
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目
錄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5
第三條 屬地主義�14
第四條 隔地犯�20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2
第六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七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9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5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7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40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56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刑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61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67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78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6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4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9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年齡)�108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121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4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2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47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2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168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79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199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1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19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2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28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232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36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0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42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45
第三十九條 專科沒收�257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58
第四十條之一 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61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62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66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269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272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273
第四十五條 刑期之計算�274
第四十六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275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277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283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285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287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01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08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10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13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315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刪除)�335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38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46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348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352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53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57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72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6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8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380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382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84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385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386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388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390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392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393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399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02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05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07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11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14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16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18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刪除)�423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24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25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29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31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33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37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40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42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44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50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52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57
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459
第九十四條 保護管束之處所(刪除)�463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64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69
第九十七條 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刪除)�470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471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473
序
緣起代序
這本《刑法總則實務》實務教材,全文約38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而編著,以提供教學、自習、討論及應試之需用,並充為聯繫之橋樑。以下,請傾聽我撰寫的心路過程: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得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教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85年受命教導當時進7期(與專14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聯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3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2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事訴訟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警大二技與警佐班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因此於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91年,進19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20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題應答等觀念及技能。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由,係以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將近30年的教學封印。
關於法律座談之問題選輯,係以《刑法》修正後實務界研討之題材為主,廣泛蒐集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資料,增益學習者對《刑法》之瞭解,輔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參考價值,或足以啟迪法學思維之代表性法律問題,用以串聯整體刑法之架構。其中容有機關本位、法理見解之異論,或實務運作之權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擾,產生類似問題而有迥別決議。因應之道則視個案定評,如純然研究者,可雙案併為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自行思索歸納,而成一家之見;若為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者,當以司法院之新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者,則可採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台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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