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獨立自主的個體,與一般人一樣享有相同的權益。強調提升就業、教育機會,增進其生活品質,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
身心障礙者是人,不應該被「案主化」成為「病人」。不論是肢體、智能、感官或是情緒,都有權力控制其自身的生活權利。因此,身心障礙者有權完整地參與社會、融入社會,這就是身心障礙者作為獨立個體的人權。不論是教育、就業、社區生活、公共服務利用上,身心障礙者都有權利要求社會無歧視的包容。
身心障礙者福利的獲得,除了部分須經由資產調查才能請領的補助費用外,皆是憑著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獲得,這種不問需求與資源配置優先性的服務提供方式,必然排擠其他福利與服務的提供,更影響了真正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適足使用各種服務的機會,實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是以在整體社會福利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地讓社會各個不同的弱勢族群共享社會福利資源,成為政府與身心障礙福利領域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