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5月我國已經與10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與美國、越南以及菲律賓簽署有司法互助協定,與巴拿馬簽署有台巴遣送受裁判人條約,並於2009年與中國大陸簽署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此外,我國也積極研究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可行性,並與歐洲司法組織(EUROJUST)建立聯繫平台,因此近年來借助司法互助處理之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均呈現快速增加之趨勢,且含有相當多之重大矚目案件。例如,拉法葉艦採購弊案,2011年11月6日向瑞士提出司法互助調查取證之請求;以及2014年4月份經槍決之杜明郎、杜明雄兄弟強盜殺人案,該案之偵辦亦是透過向中國大陸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方得偵破;此外截至2014年5月9日為止我國亦已經向越南提出達1228件民事司法互助請求、越南司法部也相對提出662件請求等均是。由此得見司法互助合作在打擊跨國跨境犯罪與處理兩國民事爭端案件上所發揮之重要功能。
國際司法互助學說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之司法互助一般乃是依據1990年聯合國一系列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模範公約進行定性,範圍可含蓋引渡、狹義之司法互助、判決以及執行之承認、跨國移交受刑人以及刑事訴訟移管等;而我國長期以來雖與各國以及中國大陸均有密切之司法互助合作,惟乏一綜整我國內國法、與重要國家簽署之司法互助協定以及相關法院裁判之參考手冊,因此本書除試圖透過內國法規、重要協定協議、行政規則以及重要國際公約之彙整,呈現我國在司法互助實務上之實踐依據外;更重要的是透過各級法院民事、刑事案例之蒐集,一窺這些跨國、跨境司法互助案件經由各管道取證後,相關之證據是否為各級法院所採納,來呈現我國各級法院之相關見解,並期為我國實務工作者得作為日後檢討改進之借鏡。
楊婉莉
201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