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廖宜寧同學的碩士論文是在我國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規範底下,針對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問題所作的深入性探討。這是一個具有極度挑戰性的議題;由於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無法如同一般人作合於一般人所認為的利益計算,所以對於有人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褻行為,實務上幾乎皆認為構成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此一似乎是理所當然的看法,反射角度上卻直接導出一個結論,就是智能不足者不應有性行為,或者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智能不足者事實上沒有性行為的權利。理論言之,我們有誰敢在價值上接受這樣的一個結論?問題是,我們一方面不敢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權利,另一方面對於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行為,幾乎毫無例外的論以乘機性交猥褻罪,這不是一個我們沒有勇氣面對之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嗎?
即使我們不敢直接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權利,接下來也勢必會遇上一個難題,亦即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怎麼樣算是「好的」,亦即非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不構成犯罪?怎麼樣算是「不好的」,亦即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構成犯罪?這一個問題之所以是一個難題,不言可喻,因為真正問題在於,難道所謂一般人的性行為就一定會是「好的」性行為?而一般人如果遇到「不好的」性行為,我們是否也會動用刑罰來保護「被害人」?
儘管問題本身明顯呈現出高度緊張關係,但是在社會的主流觀念底下,要挑戰和解消此一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氣,更需要高度的論述能力。在如此背景下,宜寧這一本碩士論文無疑的是非常出色的論文。按照學說上相當一致的說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保護法益是性自主,所以論文方法上很正確的,從性自主的基本概念出發,剖析國家於此(雖然假保護智能不足者之名)之刑罰權介入的正當性。本文借用若干社會學家對於性與人格的基本說法,反對通俗社會以及立法背後的父權思想,亦即對於一個「正確的」性行為型態的維護。本文認為所謂性自主的保護,最後維護的就是拼出自我人格圖像的自由,而此一人格的形成,只能來自於每一個人生命的自我歷程。
我們知道,學院裡對於人格權相關概念有長久的鑽研與成熟的說法,不過相對的,立法與司法實務上的操作卻令人懷疑學院教育對抗社會通念的功效。因此從社會通念的角度反過來看本文,似乎本文會是一個某程度烏托邦式的說法,不過事實上,本文也很負責任的在呈現刑事政策上的看法之後,兼論社會教育及社會政策上可能的作法與應有的態度。當然,在一個人性尊嚴概念嚴重模糊的資本主義社會底下,國家資源可能在種種政治生態行為下浪費殆盡,卻無意觀照社會角落真實的受難者,因此很自然的,通俗的角度還是會認為本文說法是一個陳義過高的說法。問題是,文字著述的意義不就在流行之墮落文化中,反向推升,或僅僅是撐住人性最後的高度?基於此,我樂於為之作序:這是動人的碩士論文作品。
指導教授
黃榮堅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