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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全新升級改版專攻高普考、各類特考:國考大師教您看圖學會刑法總則<讀書計劃表>(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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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3156987
任穎
千華數位文化
2013年11月01日
123.00  元
HK$ 98.4  






ISBN:9789863156987
  • 叢書系列:高普考│地方特考│司法特考│各類特考
  • 規格:平裝 / 36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3版
  • 出版地:台灣
    高普考│地方特考│司法特考│各類特考


  • [ 尚未分類 ]












    圖表式學習安排,引領架構刑法總則!一書多用,重點一網打盡毫無遺漏



    本書特色



      ◎適用多類國家考試,增加更多投考機會!

      高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退除役特考、調查局特考、原住民特考、公務人員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通通都有考「刑法總則」,使用本書可通吃全部!



      ◎圖表式學習,易學易記易懂!

      本書由圖表式學習的觀點切入,引領讀者們建立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例如基礎理論、競合理論,加以樹狀圖解,佐以最高法院判決&判例等實務見解的運用,增進對刑法總則整體性之認識,以此鳥瞰式學習法,相輔相成地建構起讀者們對於刑法總則一科的完整認識。








    第一部分 必考重點圖解

    第一章 基礎理論?? ?

    第一節 導 論?? ?

    第二節 刑法基本原則?? ?

    第三節 刑法適用效力?? ?



    第二章 犯罪理論與行為理論?? ?

    第一節 犯罪理論?? ?

    第二節 行為理論?? ?

    第三節 「行為」之概念?? ?

    第四節 犯罪成立要件?? ?

    第五節 犯罪行為人之型態?? ?

    第六節 中止未遂犯�未遂之中止?? ?



    第三章 競合理論?? ?

    第一節 導論?? ?

    第二節 法條競合?? ?

    第三節 不罰之前行為、不罰之後行為

    第四節 想像競合?? ?

    第五節 實質競合�狹義之數罪併罰?? ?

    第六節 結合犯?? ?



    第四章 刑罰理論?? ?

    第一節 刑罰理論與裁量?? ?

    第二節 刑罰之種類?? ?

    第三節 刑罰之適用?? ?

    第四節 刑罰之執行?? ?

    第五節 刑罰之障礙?? ?



    第五章 保安處分?? ?

    第一節 基礎理論?? ?

    第二節 現行規範狀態?? ?

    第二部分 最新實務見解



    第三部分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僅收錄總則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刑法總則部分)



    第四部分 高分精選題庫



    第五部分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0年原住民三等?? ?

    100年原住民四等?? ?

    101年身障三等?? ?

    101年身障四等?? ?

    101年一般警察四等?? ?

    101年鐵路高員三級?? ?

    101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

    101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

    101年普考?? ?

    101年調查局三等工作組

    101年原住民三等

    101年地特三等

    101年地特四等

    102年身障三等

    102年身障四等

    102年退除役三等

    102年一般警察三等

    102年一般警察四等

    102年高考三級








    導讀



      本書由基礎理論出發,介紹刑法總則的體系架構,包括三階層理論與二階層理論(即負面構成要件理論)對於犯罪行為之解釋,其次則是關於競合理論之內容,期以解決刑法上論罪科刑之問題,最後則是有關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包括刑罰及保安處分在內。



      在開始進入本書內容之前,讀者們必須先建立起「刑法之最後手段性」的觀念,所謂「刑法之最後手段性」係指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若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即應避免採取刑罰,此乃憲法上比例原則之體現,學者或稱此為「刑法之謙抑思想」(參見甘添貴,月旦別冊,P.160、161);詳言之,刑法具有:(1)補充性:指刑法具有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性質;(2)片斷性:刑法處罰對象之行為限於對人類重大生活利益造成侵害之行為,故刑法僅保護部分之人類生活利益,此即刑法之片斷性;(3)寬容性:刑罰以外之社會統制手段若較能保護社會法益,即無須刑法介入。在學習刑法學上的諸多概念與理論時,常可發現「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身影穿梭其中,許多刑法學上的疑難問題,也常透過「刑法最後手段性」的觀點尋求最適當的解決方式,讀者應謹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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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刑法總則條文之修正,反映刑法實務界及學界對刑事政策之影響,亦屬命題焦點所在。舉例言之,刑法總則修正草案於民國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2日經總統正式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乃刑法總則歷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其修正重點如: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納入罪刑法定原則、關於新舊法律比較改採「從舊從輕原則」、限縮§10「公務員」之定義、修正違法性錯誤之罪責、修正責任能力中關於精神狀態之用語、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化規定、修正不能犯之行為不罰、將「共犯」章更名為「正犯與共犯」、對教唆犯之立法例改採限制從屬性理論、限縮褫奪公權之適用範圍、修正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修正提高罰金易服勞役之期限、提高數罪併罰執行刑之上限、廢除§55牽連犯及§56連續犯、將自首改為得減輕其刑、增設附條件之緩刑、修正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提高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增訂重罪累犯及有再犯危險之性侵害罪犯不得假釋之規定、修正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時點、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期間、修正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之規定、修正增訂宣付監護處分及禁戒處分之要件、由「裁量宣告制」改採「義務宣告制」及修正保安處分之期間等;另外98年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刑法§41,於98年6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42、§44,增定§42-1(均自98年9月1日施行)則新增「易服社會勞動制度」,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諸此修正條文常為命題焦點,讀者應多留心法律修正之趨勢!



    刑法總則權威 任穎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