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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警察法規精粹

新編警察法規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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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048165238
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士明
2013年10月25日
220.00  元
HK$ 209  






ISBN:4717048165238
  • 叢書系列:警察考試用書
  •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警察考試用書


  • [ 尚未分類 ]












      我國法制繼受自大陸法系下,警察同時具備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兩種身分,面對行政事務的處理的和刑事偵查的行使,皆需要相關法規授予警察執行之權利,抑或是執行之責任和義務。因此,警察法規遂成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必備知識,也成為警察考試最為重要的科目之一。








    第一篇 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1

    第一章 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總論7

    第二章 警察法與行政法之相關概念65



    第二篇 警察職權行使法97

    第一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總論107

    第一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主要概念107

    第二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總則122

    第三節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131

    第四節 即時強制164

    第五節 救濟177

    第二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概念187



    第三篇 行政執行法203

    第一章 行政執行法總論209

    第一節 總則209

    第二節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之執行223

    第三節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事件之執行234

    第二章 行政執行法之相關概念247



    第四篇 社會秩序維護法257

    第一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總論267

    第一節 總則267

    第二節 處罰程序289

    第三節 分則320

    第四節 附則336

    第二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概念339



    第五篇 警械使用條例375

    第一章 警械使用條例總論381

    第二章 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概念403



    第六篇 集會遊行法429

    第一章 集會遊行法總論435

    第二章 集會遊行法之相關概念449



    第七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61

    第一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總論467

    第二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相關概念487



    第八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49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總論497












      我國警察制度屬於大陸法系警察制度,而大陸法系警察制度,當以法國為代表,在警察制度成立之時,除了摘奸發伏的治安目的外,另外具有探查反動勢力的政治目的。惟民主思想的勃興及民主運動如火如荼的展開後,基於自由主義的理念,國家不得過度干預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此種精神最為極致的展現便是憲法的制定,在憲法的規範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審查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藉由憲法的拘束,行政權行使的範圍受到侷限,從而回歸至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架構,「警察國家」遂成昨日黃花,警察任務擺脫政治的不當操控且受到法律的限制,故「依法行政」遂成為行政權發動的準則,也成為警察行政行為所當遵循的圭臬。



      然而「管得最少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此種古典自由主義的想法已不再是主流思想,基於「人性尊嚴」的憲法精神,國家負有生存照顧的義務,撫弱濟貧的社會救助、便利民生的公共建設等等,「從搖籃到墳墓」處處可見政府行政措施的存在。國家提供人民生活上的協助成了一種義務,給付行政從而因運而生。就此而言,「促進人民福利」便是警察法給警察行政所下的一項重要課題。警察任務除了防弊,更有興利的性質。



      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事務,經緯萬端,行政庶務高度的專業與複雜,也使得行政部門逐漸膨脹,取得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難以相侔的強大優勢。在這種情況下,遂陷入了一種弔詭(paradox)的局面—如何使行政部門具有完整的行政權限,用以推行各種行政事務,但又如何使行政部門的權力受到限制,避免尾大不掉的「行政國」現象。就警察行政來說,如何使警察具備充分的權限,行使維持治安和促進民眾福利的任務,但卻又要防範警察權過當的行使,侵害人民權益。針對此一問題,便需要回歸法治國原則,以國民主權、依法行政、正當法律程序等措施,加上立法監督和司法審查,避免警察權泛濫的情況發生,也使警察能依法行使照護人民的義務,二者兼得。正因如此,警察法規便是這「二者兼得」的重要手段。正如一匹不受拘束但卻能疾行如電的千里馬,必須在其身上套上馬絡頭,方能加以控制和指揮。警察法規就是警察權的馬絡頭,用以規範警察權之行使,確保人民權益和福利。學習警察法規之前,必須理解上述的思想背景,方能瞭解警察法規為何制定、如何制定。



      警察法規為數甚眾,舉其犖犖大者,不外乎國家考試和警大考試所考範圍,本書便是依考試範圍編排,將與考試相關之法規編入書中,其分別為:



      一、第一篇「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警察法為警察法規的基本法,規定警察組織、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業務、法制、警政、警衛、職權等重要事項,而這些重要事項自然亦為考試的命題重心,因此,研讀時必須將這些要項分別歸納,一一縷析。該篇所彙整的各項法規都屬於警察法的附屬法規,讀者皆須讀熟,方能應付靈活的考試題型。



      二、第二篇「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乃因應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而來,用以作為警察作用法中警察職權發動的重要憑藉。由於該法為警察執行勤務最密切的法律規範,使警察行使職權有了明確的法令依據,為警察得始據以依法執勤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自此只要考到警察法規或警察勤務,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是考試重點。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總則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範圍和一般原則。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編則規範了身分查證、攔停、蒐證措施、第三人秘密蒐證、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個人資料管理等措施,在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後,上述措施自此皆有法源依據,避免警察濫用權力而侵害了人民權利。其中,在警察執勤手段部份,以第8條有關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之規定之重要性為首,其次為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其三則係第6條有關得查證身分之主體要件規定。



      再者,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於民國101年1月4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變動,而對「得定期查訪對象」及「查訪次數」亦做出大幅修正,此一部分亦為考試常考的重點。



      而即時強制編則規定了警察的即時強制措施,和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有異曲同工之處,於閱讀時可和本書第二篇一併理解。



      最後,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警察職權行使法既然屬於作用法,若行使職權致人民不服其措施者,自當有法律之救濟途徑,該法救濟編明定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的救濟措施,屬行政爭訟法範圍,亦應予詳讀。



      三、第三篇「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三種行政執行方式,讀者必須明辨各種行政執行的行使要件,避免混淆並多加留意關於人身自由權的維護和法律保留等概念。再者,本法之行政執行處,於101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機關組織改造,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業務改由分署執行,讀者亦應多加注意。



      四、第四篇「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相關法規」: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乃屬於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法律,其懲罰強度低於刑法,用來規範非屬刑法以外的違序事件。邇來為配合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有關「留置」、「收容」、「習藝」之規定已予刪除,並增加修訂有關性交易管理及裁罰基準之部分條文,以期符合人民對基本人權保障之期待。



      社會秩序維護法就考試而言,社會秩序維護法前三編為命題重點。總則編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總體規定,可分為法例、責任、處罰、時效等章,各章法條,條條重要,且和刑法諸多重要觀念和學理相通,故總則編須多加用心研習,方能完整明瞭和應用整部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二為處罰程序編則分為管轄、調查、裁處、執行、救濟等章,屬於違序案件處理程序規定。其三之分則編則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章。由於分則編係先將各種違序行為分為上述四種違序類型,再於各章中規定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因此,讀者必須將各種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熟記清楚。



      五、第五篇「警械使用條例」:由於警械的使用對人身權有強烈的侵害性,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限制,警械使用條例就是用來規範警械使用的法律,有關於警械使用的時機、警械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的事項、警械使用的責任、警械使用的主體和警械的管理等,形成了警械使用條例的整體架構,讀者可依上述架構分析警械使用條例。另須加以注意者,警察依法或違法使用警械的責任和賠償問題,乃考試必考題,須多加留意。



      六、第六篇「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屬於人民的表意自由,故集會遊行法乃是規範人民表意行為所應遵守的事項。關於本篇,包括集會、遊行之許可及限制、違反行為之處罰、負責人連帶責任、救濟程序等須多加注意。我國目前對於集會、遊行之申請採「許可制」,惟將來修法方向或有可能轉為「報備制」的趨勢,亦應多加留意。



      七、第七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針對槍砲、彈藥、刀械之禁制、許可及管理、違反該條例之罰則等,讀者只須將條文熟讀即可應付考試。



      八、第八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民國98年所制定之普遍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使公務人員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可資遵循。本法對於公務人員適用及準用之範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之參與及限制皆有明確規範,請讀者務必熟讀。



      本書基於服務考生的原則,依據近年各項相關考試考題命題趨勢,針對警察法規中各類法令作全面分析,蒐羅相關大法官釋字、法院判例、行政函釋等極具參考價值的資料,重新彙整歸納,使本書體系架構更為明確,便於讀者研讀,期盼讀者能藉由本書,深刻掌握警察法規的「箇中三昧」,相信必能於考試中取得好成績,而這也是本書的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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