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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票據、海商爭點地圖(國家考試、司法特考)

保險、票據、海商爭點地圖(國家考試、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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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793098
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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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107.00  元
HK$ 90.95  






ISBN:9789865793098
  • 叢書系列:國家考試、司法特考-爭點地圖系列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國家考試、司法特考-爭點地圖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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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Ⅰ保險法

    ─ 壹•總論 ─



    Chapter 1保險基本概念 1-1


    一、何謂保險? 1-2

    一社會功能面 1-2

    二法律面 1-2

    三江師 1-2

    二、保險的要素 1-2

    一共同團體 1-2

    二危險 1-2

    三補償需要性 1-3

    四有償性 1-3

    五獨立法律上請求權 1-3

    保險之標的為何? 1-4

    三、保險之原理原則 1-4

    一最大善意原則 1-4

    二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1-4

    三對價平衡原則 1-4

    四、保險之種類 1-4

    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1-4

    人身保險有無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 1-5

    二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 1-5

    三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1-5

    四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 1-5

    五商業保險、政策保險與社會保險 1-6

    六再保險 1-6



    Chapter 2保險利益 1-7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 1-7

    一通說 1-7

    二江師 1-7

    要保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受益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二、保險利益之功能 1-8

    一區分賭博和保險 1-8

    二防止道德危險 1-8

    三限制保險給付數額 1-9

    三、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1-9

    一種類 1-9

    二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9

    四、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1-11

    一種類 1-11

    家屬對家長、或家屬相互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1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2

    二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12



    Chapter 3保險契約 1-14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1-15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1-15

    一雙務契約 1-15

    二不要式契約 1-15

    保險契約之成立是否須以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具備為要件? 1-15

    三諾成契約 1-16

    保險契約之生效是否以保費交付為要件? 1-16

    四最大善意契約 1-17

    五附合契約 1-17

    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適用順序? 1-19

    三、契約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1-20

    一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1-20

    二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1-20

    財產保險可否有受益人? 1-21

    於受益人處填寫「妻子」,若被保險人死亡時已離婚,前妻是否仍為受益人? 1-22

    三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23

    四、保險契約之標的 1-24

    一保險利益說(葉啟洲師) 1-24

    二契約當事人之給付行為說(江師) 1-24



    Chapter 4要保人之義務 1-28

    一、給付保險費 1-29

    二、告知義務 1-31

    一法理 1-31

    二時期:締約時 1-31

    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時,要保人是否須再履行告知義務? 1-31

    三告知事項 1-31

    四違反之效果 1-32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是否以締約後2年內未發生事故為要件? 1-33

    解除權時效屆滿消滅後,保險人可否主張民法上受詐欺之撤銷權? 1-33

    三、通知義務 1-33

    一危險增加之通知 1-33

    保險人終止契約是否以不得另訂保費為前提? 1-35

    保險契約之解除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前提? 1-36

    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6

    二危險發生之通知 1-37

    通知期限為任意規定或相對強行規定? 1-37

    危險發生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7

    四、救助義務 1-38

    一否定說 1-38

    二肯定說 1-39



    Chapter 5保險人之義務 1-41

    一、危險承擔 1-41

    一給付要件 1-4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過失致事故發生,保險人是否須負責? 1-42

    二給付數額 1-43

    定值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 1-4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危險實現,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1-45

    三給付期限 1-46

    二、必要費用負擔 1-46

    一救助費用 1-46

    二估計及證明損失費用 1-46



    Chapter 6保險代位 1-48

    一、法理:利得禁止原則 1-48

    二、定義 1-48

    三、適用範圍 1-49

    一損害保險 1-49

    二定額保險 1-49

    人身保險中填補損害之保險類型(如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險)是否有保險代位適用? 1-49

    三再保險契約 1-49

    再保險契約是否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1-49

    四、要件 1-50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1-50

    受僱人之判斷是否以有僱傭契約關係為限? 1-51

    二代位標的一致 1-51

    三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52

    五、效力 1-52

    一法定債權移轉 1-52

    保險人給付額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數額不一致之處理 1-52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妨礙代位 1-52



    Chapter 7複保險 1-54

    一、定義 1-54

    複保險是否以保險金額之總和超過保險價額為要件? 1-54

    複保險是否以同一承保期間為要件? 1-55

    二、法理 1-55

    三、適用範圍 1-55

    一損害保險 1-55

    消極保險(如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5

    二定額保險 1-56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6

    四、判斷時點 1-56

    一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說 1-56

    二保險契約訂立時判斷說(實務) 1-56

    三全保險期間判斷說 1-57

    五、法律效果 1-57

    一善意複保險 1-57

    應受通知之對象 1-57

    二惡意複保險 1-58

    惡意複保險之無效範圍 1-58

    六、保險競合 1-59

    一比例分擔條款 1-59

    二溢額條款 1-59

    三不負責任條款 1-59

    ─ 貳•各論 ─



    Chapter 8火災保險 2-1

    一、定義 2-1

    二、承保危險 2-1

    一火災 2-1

    二其他危險 2-1

    三、保險損害 2-2



    Chapter 9責任保險 2-3

    一、定義 2-4

    二、一般責任保險 2-4

    一保險事故 2-4

    二承保範圍擴大 2-4

    三被保險人權利 2-4

    四保險人之參與權 2-4

    五第三人之權利 2-4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5

    一立法目的 2-5

    二特色 2-5

    三保險給付請求權人 2-7

    四除外危險 2-7

    五責任抵充 2-8

    六保險代位 2-9



    Chapter 10保證保險 2-10

    一、誠實保證保險 2-10

    一定義 2-10

    二承保範圍: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2-10

    受僱人不法行為是否須具備刑事不法性? 2-10

    二、履約保證保險 2-11

    一定義 2-11

    二故意不賠原則不適用 2-11



    Chapter 11人壽保險 2-12

    一、種類 2-12

    一死亡保險 2-12

    二生存保險 2-12

    三生死合險 2-13

    二、特色 2-13

    一定額保險 2-13

    二無利得禁止原則適用 2-13

    三道德危險之防止 2-13

    未成年人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 2-14

    三、除外危險 2-15

    一法定除外危險 2-15

    二約定除外危險 2-15

    犯罪行為之解釋 2-16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2-16

    一定義 2-16

    二保單借款 2-16

    三終止契約之解約金 2-17



    Chapter 12其他人身保險 2-18

    一、健康保險 2-18

    一定義 2-18

    二不承保範圍 2-18

    被保險人善意不知疾病或妊娠情況存在,保險人是否仍負責任? 2-19

    三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19

    二、傷害保險 2-19

    一定義 2-19

    二意外傷害 2-19

    高山症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吸食強力膠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三除外危險 2-21

    四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21



    Part Ⅱ票據法

    ─ 壹•緒論 ─




    Chapter 1票據基本概念 3-1

    一、票據定義 3-1

    二、票據特徵 3-2

    一完全有價證券 3-2

    二要式證券 3-2

    三文義證券 3-2

    四無因證券 3-2

    五金錢證券 3-2

    六債權證券 3-2

    七流通證券 3-2

    三、票據功能 3-3

    一匯兌功能 3-3

    二信用功能 3-3

    三支付功能 3-3

    四、票據分類 3-3

    一法律上分類 3-3

    公庫支票是否為票據 3-4

    二學理上分類 3-4

    ─ 貳•總論 ─



    Chapter 2票據行為:基本概念 4-1

    一、定義 4-2

    二、票據行為之定性 4-2

    一通說:單獨行為發行說 4-2

    二依據 4-2

    三、權利外觀理論 4-3

    一目的 4-3

    二定義 4-3

    三權利外觀理論之要件 4-3

    四善意執票人類推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上權利(李、王) 4-4

    四、票據行為特性 4-4

    一要式性 4-4

    二無因性 4-4

    三文義性 4-4

    四獨立性 4-5

    五協同性(梁宇賢師) 4-6

    五、票據行為種類 4-6

    一狹義票據行為與廣義票據行為 4-6

    二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 4-6

    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之關係 4-6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形式與實質要件 4-8

    一、票據行為實質要件 4-9

    一票據權利能力 4-9

    法人之票據權利能力是否受章程登記目的之限制 4-9

    二票據行為能力 4-9

    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例外規定是否適用於票據行為 4-10

    三以意思表示為之 4-10

    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之規定(民§§86-93)於票據行為之適用 4-10

    二、票據行為形式要件 4-11

    一簽名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與代表人簽章之效力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之效力 4-12

    二法定款式 4-12

    支票背面書寫「保證人」並簽名之效力 4-13

    票據上簽章註明「收文專用」之效力 4-14

    三、交付要件 4-14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代理 4-22

    一、定義 4-23

    二、要件 4-23

    一代理人須有代理權 4-23

    二明示本人名稱 4-23

    三代理意旨 4-23

    四代理人簽章 4-23

    三、代行 4-23

    一定義 4-23

    二效力 4-23

    四、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4-24

    一規範 4-24

    二違反之效力 4-24

    五、越權代理 4-25

    一定義 4-25

    二效力 4-25

    越權代理人責任之範圍 4-25

    越權代理人是否須在票據上表明自己之名義 4-25

    票據法規定與民法第107、169條規定之關係 4-26

    六、無權代理 4-27

    一定義 4-27

    二效力 4-27



    Chapter 3票據法律關係:票據關係 4-29

    一、票據關係之定義 4-30

    二、票據關係之當事人 4-30

    一債權人 4-30

    二債務人 4-30

    支票發票人之性質 4-31

    三關係人 4-32

    支票付款人之定位 4-32

    三、票據權利 4-32

    一票據權利之種類 4-32

    二票據權利之取得 4-36

    明知票據已被退票而受讓,是否構成惡意取得 4-37

    取得人給付相當對價是否為善意取得之要件(票§14Ⅱ) 4-37

    三票據權利之行使 4-38

    四票據權利之保全 4-38

    五票據權利之時效 4-38

    對支票付款人請求之時效 4-38

    票據法律關係:非票據關係 4-43

    一、非票據關係之定義 4-43

    二、票據法上非票據關係 4-43

    一票據返還請求權(票§14Ⅰ) 4-43

    二利益償還請求權(票§22Ⅳ) 4-43

    三請求發行複本權(票§114) 4-44

    四複本/原本交還請求權(票§§117Ⅱ、119Ⅱ) 4-44

    五交出票據請求權(票§§74、124、144) 4-44

    六對支票付款人之直接訴權(票§143) 4-44

    三、民法上非票據關係 4-44

    一原因關係 4-44

    新舊債務並存時債權人行使權利之順序 4-44

    二預約關係 4-45

    三資金關係 4-45



    Chapter 4票據瑕疵 4-49

    一、偽造 4-50

    一定義 4-50

    二要件 4-50

    三效力 4-50

    四舉證責任 4-51

    二、變造 4-51

    一定義 4-51

    二要件 4-51

    三效力(票§16) 4-52

    四變造票據之付款 4-52

    五舉證責任 4-53

    三、改寫 4-53

    一定義 4-53

    二要件 4-53

    四、塗銷 4-53

    一定義 4-53

    二效力 4-54

    三舉證責任 4-54

    四相關規定 4-54

    五、毀損 4-54

    一定義 4-54

    二效力 4-54



    Chapter 5票據抗辯 4-57

    一、定義 4-58

    二、物之抗辯 4-58

    一定義 4-58

    二種類 4-58

    三、人之抗辯 4-59

    一定義 4-59

    二種類 4-59

    三人之抗辯的限制 4-59

    票據債務人可否以「他人與執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辯事

    由」對抗執票人 4-60

    四人之抗辯不中斷 4-61

    惡意之解釋 4-61

    執票人明知前前手與債務人間之抗辯事由是否適用惡意抗辯 4-61



    Chapter 6票據之喪失與救濟 4-66

    一、票據之喪失 4-67

    二、票據喪失之救濟 4-67

    一止付通知 4-67

    發票人可否處分止付保留款 4-69

    止付通知失效時,止付保留款之處理 4-69

    二公示催告 4-70

    三除權判決 4-71

    四假處分 4-71

    發票人得否聲請假處分 4-72

    ─ 參•各論 ─



    Chapter 7匯票:發票及背書 5-1

    一、定義 5-2

    二、種類 5-2

    一定日付款之匯票(票§65Ⅰ?) 5-3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 5-3

    三見票即付之匯票(票§65Ⅰ?) 5-3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 5-3

    三、發票 5-3

    一發票法定款式 5-3

    可否為複數付款人之記載 5-4

    二發票人之責任(票§29Ⅰ) 5-5

    共同發票人連帶責任之性質 5-6

    四、背書 5-6

    一背書法定款式 5-6

    二正則背書 5-7

    無記名票據由發票人先交予背書人背書並記載受款人,再交付之,

    受款人對於背書人是否有背書連續而得行使追索權 5-8

    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5-9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 5-10

    三變則背書 5-10

    無記名票據依空白背書讓與發票人時,是否構成回頭背書 5-11

    自回頭背書之發票人取得票據者,可否對以前之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5-12

    「期後」之解釋 5-13

    期後背書之被背書人可否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5-14

    四背書之塗銷 5-15

    匯票:其他票據行為 5-25

    一、承兌 5-26

    一定義 5-26

    二承兌法定款式 5-26

    三承兌之種類 5-27

    四承兌之提示 5-28

    五承兌之效力 5-28

    二、參加承兌 5-28

    一定義 5-28

    二參加承兌法定款式 5-28

    三參加承兌人之資格(票§53) 5-29

    四參加承兌之效力 5-29

    三、保證 5-29

    一定義 5-29

    二保證法定款式 5-29

    三保證人之資格 5-29

    四保證之效力 5-29

    保證人可否以被保證人與執票人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5-30

    四、付款 5-31

    一定義 5-31

    二付款提示期間 5-31

    三付款之種類 5-31

    四付款人之審查義務 5-31

    五、參加付款 5-32

    一定義 5-32

    二參加付款人之資格 5-32

    三參加付款之時期 5-32

    四參加付款之範圍 5-32

    五參加付款之效力 5-32



    Chapter 8本票 5-34

    一、定義 5-34

    二、發票法定款式 5-35

    一絕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Ⅰ) 5-35

    二相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Ⅱ∼Ⅴ) 5-35

    本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效力 5-35

    三得記載事項 5-36

    三、見票 5-36

    四、強制執行 5-36

    一聲請人為執票人 5-36

    二對本票發票人 5-36

    三行使追索權 5-37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5-37

    五、甲存本票 5-37

    六、準用匯票規定 5-38

    一發票人之規定 5-38

    二背書人之規定 5-38

    三保證、到期日、付款規定、拒絕證書之規定 5-38

    四參加付款之規定 5-38

    五追索權之規定 5-38

    六謄本之規定 5-38



    Chapter 9支票 5-40

    一、定義 5-41

    二、發票 5-41

    一發票法定款式 5-41

    二發票人之責任 5-42

    三、付款 5-42

    一付款人之資格 5-42

    二付款提示 5-42

    執票人可否不經付款提示逕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5-43

    執票人對付款人之提示有無對發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 5-43

    三付款之範圍 5-44

    四付款人審查事項 5-44

    五付款人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44

    六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5-44

    七追索權喪失 5-45

    八撤銷付款委託 5-45

    四、保付支票 5-45

    一記載之款式 5-45

    二付款人之責任 5-45

    三執票人可向付款人請求權利之消滅時效:3年 5-45

    五、平行線支票 5-45

    六、遠期支票 5-46

    一定義 5-46

    二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發票有效 5-46

    七、準用匯票規定 5-46

    一發票人之規定 5-46

    二背書人之規定 5-46

    三付款之規定 5-46

    四追索權之規定 5-46

    五拒絕證書之規定 5-47



    PartⅢ海商法



    Chapter 1通則(海§§1∼5) 6-1


    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1

    一船舶之定義 6-1

    二船舶之要件 6-2

    三船舶之特性 6-2

    二、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2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6-2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6-2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6-2

    四海商法第1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6-2

    三、船長與海員 6-2

    四、船舶之強制執行 6-3

    一船舶強制執行之方式 6-3

    二船舶強制執行之種類 6-3

    三船舶之保全執行之限制 6-3

    五、補充法源 6-4



    Chapter 2船舶(海§§6∼37) 6-5

    一、船舶所有權 6-6

    一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6-6

    二船舶所有權之取得 6-7

    二、船舶共有 6-7

    一定義 6-7

    二船舶共有人內部關係 6-7

    三船舶共有人外部關係 6-8

    四共有關係消滅 6-8

    五船舶經理人 6-8

    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6-9

    一定義 6-9

    二我國制度 6-9

    三責任主體:船舶所有人 6-9

    四船舶所有人負有限責任之財產(海§21Ⅰ) 6-10

    五船舶所有人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債務(海§21Ⅰ) 6-10

    六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海§22) 6-11

    四、海事優先權 6-12

    一定義 6-12

    二海事優先權之債權(海§24Ⅰ) 6-12

    若對船舶所有人之債權同時具有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可否主張優先權? 6-12

    三海事優先權之標的(海§27) 6-13

    保險金是否為所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6-13

    四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6-13

    同一種類之解釋 6-14

    五海事優先權之例外(海§26) 6-15

    六海事優先權之消滅(海§32) 6-15

    五、船舶抵押權 6-16

    一設定人 6-16

    二標的物 6-16

    三設定之方法 6-16

    四效力 6-16



    Chapter 3運送(海§§38∼93) 6-19

    一、貨物運送 6-21

    一貨物運送契約 6-21

    二海商法之分類(海§38) 6-22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變更運送主體? 6-23

    三多數運送人之貨物運送契約 6-23

    四貨櫃運送 6-24

    五契約之成立 6-24

    六契約解除與終止 6-24

    七運送人之權利 6-25

    八運送人之義務 6-26

    發航前及發航時之解釋 6-26

    海商法第62條採航程主義或航段主義? 6-26

    九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6-27

    各區段內運送人責任適用之法律 6-28

    十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6-31

    運送人之短期時間利益 6-31

    載貨證券 6-32

    不知(據告知)條款之效力 6-33

    法定記載事項欠缺、載貨證券是否無效? 6-34

    二、旅客運送 6-36

    一運送人義務 6-36

    二旅客義務 6-36

    三契約消滅 6-36

    三、船舶拖帶 6-36

    一定義 6-36

    二侵權責任 6-36



    Chapter 4船舶碰撞(海§§94∼101) 6-40

    一、定義 6-40

    二、損害賠償責任 6-40

    一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生者 6-40

    二碰撞係因船舶之過失所致者 6-40

    三消滅時效 6-41

    四船舶碰撞的處理 6-41



    Chapter 5海難救助(海§§102∼109) 6-43

    一、定義 6-43

    一廣義海難救助 6-43

    二狹義海難救助 6-43

    二、對人救助 6-44

    一一般海難時船長之救助義務 6-44

    二船舶碰撞時船長之救助義務(海§109) 6-44

    三、對物救助 6-44

    一性質 6-44

    二報酬請求權 6-44



    Chapter 6共同海損(海§§110∼125) 6-46

    一、定義 6-47

    二、要件 6-47

    一共同危險 6-47

    二處分行為 6-47

    三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6-47

    四有保存之船舶或貨載 6-47

    三、共同海損的損害 6-47

    一種類 6-47

    二計算 6-48

    四、共同海損的分擔 6-49

    一分擔人 6-49

    二分擔額的計算 6-49

    五、共同海損的回復 6-50

    六、擔保 6-51

    七、時效 6-51

    八、委棄免責權 6-51



    Chapter 7海上保險(海§§126∼152) 6-52

    一、定義 6-53

    二、海上契約保險 6-53

    一保險標的 6-53

    二保險事故 6-53

    三保險期間 6-53

    四保險價額 6-54

    三、契約效力 6-54

    一保險人責任 6-54

    二要保人權利義務 6-56

    四、契約消滅 6-56

    五、委付 6-56

    一定義 6-56

    二要件 6-56

    三效力 6-57

    四時效 6-57








    作者序



      票據、海商和保險充滿了大大小小的爭點,但是要為了這幾個不大不小的科目啃完一本本磚頭似的大書好像又有點不符合投資報酬率,所以這本書這樣誕生了。你可以把它當成一本重點筆記,幫你把各家學說爭點都整理好;也可以把它當成一本問題索引,幫助你釐清各個爭點的體系定位。希望這本書能貢獻一點點的力量,幫助你度過國考的驚濤駭浪,抵達陽光明媚的彼岸。



    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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