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我國性侵害犯治療處遇法律規定,「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權責機關各有所屬,形成行政與司法程序既分流且須相互合作,惟相關主管機關因缺乏有效聯繫合作,致刑中矯治及刑後治療處遇措施缺乏妥適銜接,可能為性侵害犯罪第三級預防成效仍屬有限之主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