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學家、哲學家,曾任法官助理、律師,嗣後陸續任教於耶魯大學、牛津大學、紐約大學、哈佛大學等。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Law’s Empire(繁體中文版「法律帝國」,李冠宜譯、時英出版)、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繁體中文版「人權與民主生活」,司馬學文譯、韋伯出版)等,並留有遺作Religion Without God。
進一步來說,本書除了是德沃金早期法政哲學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以外,也是探知他日後開展更為宏觀完備的法律、政治、道德理論的關鍵鎖鑰。例如,他批評H. L. A. 哈特「規則模型」(model of rules)法理論的法律原則學說,一方面抨擊哈特主張「法律即規則」(law as rules)這項論點的理論缺失,包括它忽略了規範性規則與慣習性規則的區分,無法有力證成承認規則得以辨識法律原則的困境,以及司法裁量難以回應民主原則與不溯既往原則的挑戰等問題,另一方面也預示了德沃金將原則視為法律之重要部分的觀點,無疑是形塑後來在《法律帝國》提出法律為詮釋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這項主張的雛形觀點。
至於權利作為王牌的論點,更為德沃金提出以平等(equality)為核心的自由主義法政哲學理論奠定堅實的論述基礎。對德沃金而言,作為制度性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s)的法律權利,無非來自政治社群中的公民所擁有的道德權利與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則共同構成將社群視為人格化主體的融貫政治道德原則。據此,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裡,早就為其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法政哲學理論預先鋪陳日後亟欲開展的論述路徑,他不但主張「平等關懷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作為平等之人來對待」(treatment as an equal)的權利,乃是每一個人應有的根本權利,同時堅稱自由與平等是可以相容而非相互衝突的政治道德價值。
平等作為國家應該認真對待每一位公民的根本權利,展現了一種德沃金稱為整全性(integrity)的政治道德美德。它要求政府以原則一貫的詮釋性態度,對於每個人的生命價值抱以同等關注,同時平等尊重每個人追求自我美好人生理應善盡的個人倫理責任。從而,德沃金告訴我們,平等關懷與尊重作為國家證立其統治正當性的整全性政治道德美德的核心權利,最終須立基在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的兩個倫理原則上,第一個原則是肯認每個人的生命都有其同等且客觀之重要性的「內存價值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第二個原則是強調每個人都負有實現自己美好人生願景的「個人責任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換言之,國家對於每個人應予認真對待的根本性權利,不外乎是以平等為核心、以追求政治整全為理想的人性尊嚴權利。
這些篇章界定並維護一套自由主義法理論。它們更尖銳地批評另一種理論,人們廣泛地認為,那種理論就是自由主義。這種理論相當流行而有影響力,因此,我將稱它為支配性法理論。支配性法理論包含兩個部分,它還堅持其間的獨立性。第一部分是「法律是什麼」的理論;套用尋常的說法,它是法律命題(proposition of law)真值之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的理論。它就是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理論,它主張,法律命題的真值由關於「特定社會制度所採行的規則」這些事實構成,也完全只由這件事實構成。第二部分是涉及「法律應當是什麼」、「我們熟悉的法律制度又應當如何運行」的理論。它就是功利主義理論,它主張,法律跟法律上的制度應該為一般福祉(general welfare)服務,也只應為它服務。支配性理論這兩個部分都衍生自邊沁(Jeremy Bentham)的哲學。
這些論文的批判性篇章同時批判這套理論的各個部分,並批判認為兩者相互獨立的前提假設。它的建構性部分則強調一項概念,這項概念也是自由主義傳統的一部分,卻在法實證主義或功利主義裡毫無立錐之地。它就是個體人權這項古老概念。邊沁將這項概念稱為「毫無根據的廢話」(nonsense on stilts)。
二
一般法理論(general theory of law)必須同時具備概念性與規範性。它的規範性部分必須處理下述範疇指出的眾多主題。它必須包含立法(legislation)、裁判(adjudication)與服從(compliance)的理論;這三套理論從立法者、法官與一般公民的角度來看待規範性法律問題。立法理論必須包含正當性(legitimacy)理論:它說明具體特定的個人或團體在什麼狀況下有權制定法律;以及立法正義理論:它說明他們得以制定或必須制定的法律。裁判理論必定也是複雜的:它必須包括爭議(controversy)理論:它提供法官裁判法律上疑難案件時所應運用的判準;以及管轄(jurisdiction)理論:它解釋出於什麼原因又在什麼狀況下,爭議理論所要求的決定,應該由法官而不是其他團體或機關做成。服從理論必須對比並討論兩種角色。它必須包含遵從(deference)理論:它探討公民的守法義務在不同形式的國家裡、在不同狀況下的本質與界線;以及執法(enforcement)理論,它鑑別執法與刑罰的目標,並說明公權力機關應該怎麼回應不同範疇的犯罪或過錯。
某些針對支配性理論的個體主義與理性主義加以批評的批評者,代表了政治討論中常被稱為「左翼」的立場。他們相信,法實證主義的形式主義迫使法院以為保守社會政策服務的淺薄程序正義感,取代更加豐富但有損於那些政策的實質正義。他們相信,就結果來說,經濟功利主義是不義的,因為它使貧窮作為達成效率的手段而永久存續,它的人類本質理論也是貧乏的,因為它將個體當成社會的自利原子,而不是其社群感乃其自我感之重要成分的先天的社會性存在(inherently social be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