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菲爾大學博士。成長於巴布亞紐幾內亞的獨特背景,對日後投身於研究文化與神學的關聯性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大學主修哲學與歷史,碩士期間啟發了對希伯來聖經的研究興趣,目前任教於澳洲惠特利神學院(Whitley College),主要著作:《危機中的聖經批判》(Biblical Criticism in Crisis)、《創世記:生產與身分的政治學》(Genesis: Procre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等書。
在十五世紀晚期,西班牙和葡萄牙王室在教皇失察的情況下,通過從北極跨越經過南美到南極的子午線的方式,建立了他們自己獨立的司法權區。背後的神學假定是這樣的,基督教教會代表創造主對整個地球的神聖主權,因此天主教的君王們可以 被看作是神的代理,無論新世界是否被「發現」。這一邏輯被很多人看作是在南美進行帝國主義統治的充足理由,雖然著名的天主教法學家如法蘭西斯科.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 1483–1546) ,反對主流意見,為印度人的原住民權利辯護。類似的例子是,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薩斯(Bartolome de las Casas, 1474–1564),即使他最初接受從中世紀的時候就流傳下來的把非洲黑人歸為奴隸的種族等級制度,他反對把正義戰爭的理論應用在南美,作為血腥屠殺和商業利益的一種面具。
與西方商業、神學和哲學的自私浪潮相左,最終湧現出一些重要的自我批判的聲音。例如,一位荷蘭的國家法理論家,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試圖在一個自然法的世俗體系中,為原住民權利提供有限的保護。在他的基礎性著作《戰爭與和平的權利》(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 1645)一書中,他指出雖然殖民擴張的藉口是更加有效地利用閒置的土地,但是聖經的先例與其他的資料,也肯定佔領的傳統權利。與此類似,艾默里奇.瓦特爾(Emmerich de Vattel)的「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 1758),讚揚威廉.佩恩(William Penn)於1682年在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的印第安人簽訂協約,作為尊重原住民權利的一個典範。佩恩的文化尊重模式,源自他的 貴格會的和平主義傳統,提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詮釋聖經的方法。貴格會也在大英帝國長期反對奴隸制度的運動中廣為人知。
當奴隸制度最終在1833年於英國統治下被廢除,改革的領袖把他們批判的目光轉向英國殖民地的合法剝削原住民的一些最為明顯的例子。基督徒君王所享受的「發現的權利」(right of discovery)受到質疑。但是歷史的潮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不堪這些新道德衝動的重負。早在1823年,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已經把傳統基督教的「發現的教義」(doctrine of discovery)世俗化,重新肯定一個基本的觀念,那就是一個開拓殖民地的國家擁有相關的土地所有權,即便佔領地的原住民權利以各樣的方式繼續存在。
詹姆斯.斯蒂芬(James Stephen),是1836-47年倫敦殖民辦公室一位有影響力的副部長,在1830年代和1840年代,表達了對原住民境況的愧疚,但是當後來反思這一時期,他維護殖民化的正義,反對他的批評者,理由是好的政府反駁了湯瑪斯.馬爾薩斯(Thomas Malthus)《人口論》(Essay on Population, 1798)沉悶的科學(dismal science)。在他基礎性的經濟學著作中,馬爾薩斯牧師沒有指出英國帝國邊緣的「商業釋放」(commercial enfranchisement)所帶來的改變和機會。一些英國政客以不假思索的用語,單純樂觀地「剷除乞丐」(shoveling out the paupers)。十九世紀美國的基督徒經濟學家,青睞移民資本主義(settler capitalism)和自然神學,除了其他事項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定居的土地上,租金的負擔被從拓荒者的肩膀上卸下了。貿易的文明影響力,通常與基督教影響力交織在一起,提供在殖民過程中神聖眷佑(divine providence)的證據。「最大多數的最大的善」 (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可能被看作是比殖民地原住民令人愧疚的苦難更加重要。功利主義經濟學相應地強壓原住民不可剝奪的權利的人文主義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