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成立於民國十七年,當時組織章程內雖設有法律學研究所,但遲至民國九十三年才設籌備處,於民國一百年七月方正式成所。此前專攻法律的研究人員只有分散在史語所、社科所或歐美所。民國五十八年我大學畢業,即進入歷史語言研究所張偉仁老師所主持的「中國法制史研究計畫」,整理史語所從大陸搬遷來台的明清內閣大庫檔案,包括很多清朝三法司(刑部、督察院、大理寺)案件。這是史語所長期整理龐大明清檔案的開始,由張老師擘劃,每年到台大法律系徵選數位研究助理,訓練我們從瞭解中國法制史開始。我們進入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中央圖書館,故宮圖書館,甚至到美國哈佛燕京圖書館,翻閱各種善本書,製作了三大冊的《中國法制史書目》,並訪問清末民初從事司法工作的尚存耆宿,作成口述歷史紀錄。嗣後開始整理、註釋清三法司檔案,出版了《清代法制研究》三巨冊。在史語所工作十二年期間,除了大量涉獵各種古籍,翻遍大清律例會典事例外,並詳讀每件檔案,對中國傳統法制的實際運作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其間曾至哈佛法學院(Harvard Law School),在孔傑榮教授(Jerome A. Cohen)所主持的東亞法律研究所(East Asian Legal Studies)訪問研究一年,開闊學術視野與胸襟。當時曾參觀普里茅斯(Plymouth)五月花號及仿殖民地時代村落,引起我對麻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的興趣,成為日後我從研究中國法制史轉向美國法制史,並從殖民地時代開始研究的引子。
美國雖然注重法治,為西方民主自由世界的領導者,但對國際條約一向抱持保守的態度。雖參與主導制定聯合國人權、環保、海洋法等國際公約,但因國內主流民意不願接受國際公約約束,國會遲遲不予批准。一九六六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美國不僅落於世界大多數國家之後,遲至一九九二年代才批准,且又附加保留條款。為大多數聯合國會員國所接受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與兒童權利公約(United Nations 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美國至今尚未批准。遲至二○○五年及二○一○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分別廢止少年犯死刑與終身監禁,落後西方人權標準一世紀,也是西方民主自由世界唯一保留死刑的國家,成為西方文明的異數。本書第二篇有兩篇美國人權法論文,對此多所申論與批判。
個人深入接觸美國法制史後,發現《美國獨立宣言》所稱「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只針對白人,黑奴則被物化視為資產,在憲法中規定各州人口算法,黑奴只計五分之三,並非完人。即便在黑奴解放後一百年,美國種族歧視問題仍然非常嚴重,這種理想與現實的乖離,乃為「美國的歧路」(American Dilemma)。一九六○年代美國民權運動興起,刺激美國社會覺醒,體認到僅僅賦予黑人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是不夠的,還需進一步特別扶持,才有可能幫助黑人翻轉屈居社會底層的悲慘命運。美國總統呼應民權運動要求,發布行政命令,除了諭令聯邦雇主僱用員工時應停止歧視,並鼓勵聯邦機關和公立學校採取積極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給予弱勢族群在申請入學或就業上特別優惠待遇,以補償歷史上種族歧視的遺害,促成實質的平等。國會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禁止種族歧視的民權法案(例如:the Equal Pay Act of 1963,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he Voting Rights Acts of 1965, the Fair Housing Act of 1968)。但這種優惠待遇政策實施不久馬上引起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法律爭議,成為美國社會最痛苦與持久的衝突。從一九七○年代開始,因優惠待遇方案而遭受排擠的白人,不斷指控這種以種族為分類基礎的差別待遇違反美國憲法平等保護原則,而告到美國最高法院。在研究美國法制歷程中,個人花費了最多心力與時間研究該主題,每為熱血的民權運動者,不論黑白人種,團結組織起來,以法律為手段,延續幾世代為黑人爭取平等待遇的悲心與毅力而感動,陸續撰寫五篇有關美國民權法的論文,成為本書的重心,列為本書第三篇。本篇專門探討一九六四年及一九九一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的修訂,追溯美國實施優惠待遇政策的起源與發展,以及美國最高法院歷年審理優惠待遇方案爭議的演變趨勢,並詳細評析數個指標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