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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六版)

民法總則(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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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2360
李淑明
元照出版
2012年9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規格:平裝 / 460頁 / 20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六版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尚未分類 ]









  本書從學習者的角度出發,以平舖直敘的筆法、活潑生動的實例,將錯綜複雜的民法概念去蕪存菁後,以不同的面貌呈現。同時,開闢【實務精華】單元,為讀者們檢選出重要並深具學習意義的實務見解;並依據自己的學習及教學經驗,就若干容易引起誤解或相當艱澀的法律概念,以生動的圖示,清楚地展示出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再以【作者的話】、【小秘訣】、【動動腦時間】等單元,為您層層剖析每一法律關係的效力及彼此間的關聯性。此外,針對每一個重要的法律爭議,作者以【問題】、【練習題】等方式,反覆練習,務求讀者們能吸收最清晰的觀念。

  本版豐富第二章法律行為的內容,收納學術論文及實務見解,尤其是近來十分熱門的「借名登記契約」,以及第六章消滅時效亦是筆者近來投注相當心力關注的焦點。更於「行為能力」、「代理」及「誠信原則」等章節,補強、增錄近幾年來新發表的最高法院決議、學術論著與其他判決先例等實務見解,是一本您不能錯過的好書!

作者簡介

李淑明

  【經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
  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民商法組畢業

  【著作】
  民法總則
  債法總論
  債法各論
  民法物權
  民法入門
  民法(總則.債總)選擇實例實戰解析
  民法(債總.債各)選擇實例實戰解析
  民法(物權)選擇實例實戰解析
  民事契約法爭議問題

  【論 文】
  美國反傾銷制度損害要件之研究(碩士論文)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代客停車,把車弄丟了,該怎麼賠?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改版


序 言

第一章 民法之規範架構與法律關係
 一、民法之規範架構/3
 二、法律關係/14

第二章 法律行為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19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主體──人/20
 第二節 法律行為vs.意思表示/88
 第三節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32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形成與內容/187
 第五節 信託行為/211
 第六節 條件與期待權的保護/240

第三章 代 理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263
 一、代理權之授與/267
 二、代理權限之範圍/287
 三、隱名代理、間接代理、冒名行為/297
 四、代理行為之瑕疵/307
 五、當代理人同時亦為履行輔助人時/313
 六、代理行為效力之歸屬——表見代理/316
 七、代理行為效力之歸屬——狹義無權代理/326

第四章 無權處分
 一、有償的無權處分/337
 二、無償的無權處分/346
 三、原因關係不存在的無權處分/353
 四、其他問題——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二項之類推適用/358
 五、其他問題——債權之無權處分/362

第五章 期日、期間
 一、期 日/368
 二、期 間/368
 三、年 齡/373

第六章 消滅時效
 一、時效制度/377
 二、應適用消滅時效之客體/379
 三、消滅時效的起算點/389
 四、時效消滅後的法律效果/399
 五、消滅時效之中斷vs.不完成/409
 六、買受人基於債之關係占有vs.時效消滅/415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一、權利行使之基本原則/426
 二、自衛行為/437
 三、自助行為/441


改版序

  筆者向來喜歡用「仙女的魔法棒」形容「法律行為」的奧妙之處!少了法律行為,私法關係無由展開;也因此,整部民法總則可說是為了「法律行為」量身打造,從定義、類型化,乃至於效力等,將「法律行為」這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完整地勾勒出來。無可否認的,民法總則的學習,尤其是「法律行為」這個單元,就像是地基一般,關係著債總、債各、物權等進階學習是否可以穩紮穩打的向上建構。因此這次改版的首要重點,即是豐富第二章法律行為的內容,包括收納自上次改版之後發表的學術論文及實務見解,尤其是近年來十分熱門的「借名登記契約」,學者詹森林老師與謝哲勝老師先後就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七六號判決及九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一一四號判決,發表論文,有趣的是,兩位學者就最高法院所採之「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見解,表示適足以相對的見解,內容相當精彩且深具學習價值,將之收納為本書的素材,確使本書第二章法律行為的內容更為紮實。

  除此而外,本書第六章消滅時效,則是筆者近期投注相當多時間與心力關注的焦點。誠如學者王澤鑑老師所言:「消滅時效制度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專題」;否則徒有請求權之存在,卻未能在罹於時效消滅之前充分行使,亦屬枉然。近年來,最高法院曾經試圖突破「客觀判斷基準說」的困境,在適當案例裡輔以「主觀判斷基準說」以平衡權利人主觀上根本不知權利已得行使之不公平窘境;然這樣的趨勢卻為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十六次民庭決議來了記「回馬槍」,及時「懸崖勒馬」,最後仍是維持「客觀判斷基準說」,之後,學者更注入了大量的墨水闡釋這則決議帶來的影響。這當中的轉折及其後產生的效應,筆者當然有「義務」好好地融合學者的解說和精到的見解,為讀者們作個整體性的分析與說明。

  除了上開兩大改版重點外,筆者更於「行為能力」、「代理」及「誠信原則」等章節,納入這一年來學者們綜合研究的成績以及最新的實務見解,以期學說的走向永遠不致遠離實務的需求,讓法律的學習能時時與社會接軌。希望本書的改版方向,能獲得您的支持與認同。當然,筆者學植未深,謬誤難免,您的不吝指正,將使得本書內容更加圓滿。期待得到您的迴響!

李淑明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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