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原始意義上,固係指羅馬帝國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us)和其法學家們共同編著之羅馬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s),為用於規範市民間財產及身分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典。儘管歐陸民法在傳承上被認為係承襲自羅馬法,但由於自羅馬法大全成立(西元六世紀)迄今,為時已經歷一千四百餘年,這個世界除了包括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轉變之外,民法學也因為包括文學、哲學、邏輯學,乃至於各種科學的交相發展,而展開與原羅馬法截然有異的嶄新面貌。今天,民法,在形式意義上,類似我國民法一般,固然仍指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以及繼承等五編在內的形式民法典,但更重要的意義乃是,民法是規範不論農業、工業、商業社會,甚至於在今天資訊社會下,屬於任何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這種法律規範,包括市民與商人之間,商人與商人之間之任何私權利、義務關係,不過,若係屬有行政公權力強力介入、干預的經濟、財政行為,其雖亦可能發生私權利義務效果,但仍無法排除公法之作用者,自應被排除在民法的法律規範之外。因為,既然有行政、公權力之強力介入或干預,則即使經濟、財政、金融交易行為,亦有涉及人與人間私權利、義務關係,以其有違反民法所原已確立之當事人自治,以及當事人地位平等之重大基本原則,則此等規範,即不應被納入為民法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