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編 基礎法學研究之方法取徑
.清代法制史的研究取徑——比較法學觀點/陳惠馨/3
壹、前 言/4
貳、為何要研究中國法制史(清代法制史)?/6
參、透過比較法的研究瞭解傳統中國法制:以清代法制史的研究為例/13
肆、關於清朝法律的幾種分析可能途徑/20
伍、結 論/30
.Toward a Discursive Basis of Public Reason in the Internet World(論網路時代以論述為基礎的公共理性)/陳
起行/33
I.Introduction/34
II.Habermas’ Co-original Critique of Rawlsian Public Reason/40
III.A co-original critique of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ation/50
IV.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Adjudication/55
V.Hard Cases and the Public Sphere/62
VI.Conclusion/66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王曉丹/69
壹、重視方法論:發展回應社會的法學知識/70
貳、法文化的變形與轉化:法制史的借鏡/75
參、法意識與法治社會轉型:本土研究與西方研究之對照/78
肆、人權的轉譯:法律的「時」「空」/87
伍、例示研究:傳統文化下/日常生活中的「女兒平等繼承權」/91
陸、結語:宣稱與實質的分裂與整合/96
.跨領域法律研究方法淺論——以個人從心理學到法律學的學習路為楔子/劉宏恩/99
壹、楔 子/100
貳、跨入法律系的開始:修讀雙學位的緣由/103
參、研讀法律之後的觀察與想法之一:對「事實」的研究在哪裡?/106
肆、研讀法律之後的若干觀察與想法之二:「研究方法」在哪裡?/112
伍、研讀法律之後的觀察與想法之三:是誰的「經驗法則」或「一般觀念」?/116
陸、書本中的法律 vs. 事實運作中的法律:一則冷氣機的故事/118
柒、結 語/121
第三部分主要是「法理論與法社會學研究」成果,內容包括:1.陳起行,〈由裁判理論的觀點析論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2.劉宏恩,〈「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臺灣法院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中之實踐──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Research)之觀點〉;3.王曉丹,〈民事調解的歷史社會意義──以K縣法院親鄰土地案件為例〉。這三篇文章的作者,嘗試選擇一個法律相關議題,從法實證、法理論及法社會學的角度加以分析。陳起行教授在論文中,以哈伯瑪斯、哈特、德渥金等的社會理論及裁判理論,分析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S v. ALA一案之判決內容並批判多數意見之不當;探討法院如何透過思考爭議事件社會對話可能,做出融貫的裁判。劉宏恩教授則從法律政策評估和法實證調查研究,分析臺灣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訂定,對於修法後法院判決的影響,主要透過訪談法官及相關判決內容分析,希望呈現「子女最佳利益」此一新的法律標準在實務的現況。王曉丹教授則嘗試分析她所觀察的臺灣某縣市地方法院調解現場,並以親鄰土地案件糾紛為例,說明調解現場所呈現的法社會現象,分析時著重於探討如何從法之社會功能的角度重新理解法官角色、當事人法律行動、調解定位等,並給予適當的歷史與社會評價,從而對法律繼受有更為深刻的社會過程之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