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要從悲劇中得到慘痛教訓後才能深切反省,設法讓悲劇不再重演,人類文明即經過此歷程不斷演化進步。有史以來死刑普遍存在全世界,歷史上獨裁暴君用各種酷刑對付異議份子,血跡斑斑,故有英國一六八九年光榮革命所制定之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保障人民不受殘酷刑罰。美國在殖民地時代,一六四一年之麻州灣法典(Body of Liberties)訂有禁止不人道、野蠻或殘酷刑罰之條款,這種禁止酷刑條款後來化作各國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死刑存廢論爭在西方世界已有數百年歷史,在一六四七年即有義大利人主張廢除死刑,啟蒙時代更開啟廢除死刑論述與運動,不少歐洲國家很早即廢除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甚至有立國時即無死刑者(如1468,San Marino)。美國在一八五○年代即有密西根、羅德島、威斯康辛三州廢除死刑,密西根州首先在一八四六年廢除謀殺罪死刑,是英語系國家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地方。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俄共經由正式司法程序判決百萬人死刑,二戰期間德國納粹判決十萬人死刑,藉以剷除異己。二戰後,西方國家從戰爭的慘痛經驗中悟出保障基本人權與維持世界和平的重要,驅動廢除死刑浪潮,瑞士以全民公投廢除(1942),戰敗國義大利(1947)、西德(1949)相繼直接立憲廢除死刑。英國於一九六五年宣布暫停死刑執行五年,一九六九年正式廢除,加拿大於一九六○年宣布停止死刑十年,一九七○年正式廢除。美國在一九六六年支持死刑的民意只有42%,為有史以來最低,一九六七年後民權運動者以「停止死刑執行策略」將死刑案件上訴,使美國有近十年期間未執行死刑。在此段期間,美國另有九州廢除死刑。至一九七二年Furman案,美國最高法院以司法廢除死刑,使當時六百多位死囚逃過一死。當時五位大法官或依現代文明演進標準,認定死刑本身是殘酷刑罰,或以死刑判決無一致性標準,顯然偏重於黑人,有種族歧視現象(如黑人強姦白人婦女未遂判死刑,白人強姦黑人婦女無罪,大半死刑犯都是黑人,黑人少年死刑犯更達90%),不論是罪與罰不成比例的過度刑罰(如強姦未殺人或強姦未遂判死刑),或有種族歧視顯然不公平的刑罰,都屬殘酷刑罰,因而判決當時各州死刑法律違憲無效。此時世人以為美國將與西歐國家一樣,從此就廢除死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