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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學新思維之開展:劉春堂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沒有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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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6842757
韓毓傑
元照出版
2008年5月01日
283.00 元
HK$ 254.7
詳
細
資
料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規格:平裝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分
類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同
類
書
推
薦
民法總則
民法債編總論:案例式
親屬:案例式(15版)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
內
容
簡
介
劉教授春堂先生,執教於輔仁大學將近三十年,桃李滿門,著作等身,今欣逢劉教授還曆之壽,同僚、門生、故舊特撰文結成論文集,除為劉教授祝嘏之外,更期能提供學術研究以及實務參考之用,對於法學之進步有所貢獻。
本書收錄之文章計有三十一編,主要以民事法學為中心,其內容涵蓋民法、商事法、消費者保護法、智慧財產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經濟法等方面之重要課題。由於作者皆為學術及實務界之碩彥,探討深入,立論新穎,見解精闢,內容豐富,因此將本書定名為「民事法學新思維之開展」,藉以彰顯劉教授於民事法學之學養宏觀,展現作者以新思維促使民事法學進步之努力及成果。
目
錄
劉師春堂還曆祝賀壽序/陳榮隆
.歐洲共同體法法源之體系架構/王服清、陳建璋/1
.代理人侵權英美法上本人代位責任法則與大陸法系相關規定之比較 /王麗玉/25
.公益信託與遺囑信託/方國輝/55
.我國失能險之檢討——與人身保險之殘廢概念比較為中心/江朝國/85
.我國先後對波、俄、澳、韓以及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中產業損害調查之研究/何明瑜/103
.日本與台灣關於匯款詐欺問題之實務上解決方式之比較/杜怡靜/149
.美國公司法上「經營判斷原則」之法律效果與判例/李禮仲/177
.論爆發SARS院內聚落感染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為楔子/林元祥/209
.論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與大法官解釋之關係/林秀雄/235
.民法處分概念分析及其體系形成/林誠二/257
.我國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損害與懲罰性賠償/林德瑞/273
.調諧整合歐洲公司法/邱彥琳/297
.回復原狀的規範意義─—類型思維舉隅之/邱聰智/327
.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姚志明/363
.關於環境權主體的思考/姚孟昌/389
.消費者保護訴訟之研究/張文郁/405
.我國私立大學校院法制作業問題探討/許劍英/425
.期貨信託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郭土木/459
.英美公司法制中「公司機會原則」之探討——論其經驗對我國之啟示/郭大維/497
.消費者教育:對現代社會的意義——兼談日本的發展經驗/郭秋梅/517
.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黃宏全/535
.P&I保險及海事案件對其直接追償模式之建立——以油污及殘骸移除為例/黃裕凱/587
.論「歐洲契約法原則」之先契約責任/陳忠五/639
.由德國商標識別能力與識別力之區分檢討我國識別性之規定/陳昭華/675
.概括性「人格法益」之意義——以修正後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及第二二七條之一為出發點/陳洸岳/689
.論金融商品共同行銷之管理規範/陳美如/707
.保險利益體系之改進/陳猷龍/751
.評析WTO「土耳其紡織品案」/葉錦鴻/771
.台灣社會變遷與民事財產法發展/詹森林/789
七論金融機構相關業務上之洗錢犯罪/韓毓傑/809
序
序
仕學兼醇錦帳春
儕衿咸鴻華殿堂
孜孜於公務,尚潛心致力於教學,以英才作育為終身之務;矻矻乎傳授,且耽精費神乎著述,視真理闡發為畢生之志。劉師春堂服務公職暨任教本院,均已逾三十載,丁亥年孟冬陽月,適值耳順華誕,本院師生欣逢壽辰,冀出籍祝賀並囑余撰序誌之。
劉師生於宜蘭冬山舊寮(今中山村),高中以下之教育咸在宜蘭完成,民國(下同)五三年入本校初習律法,役畢返校擔任助教兩年,復入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從鄭玉波及王澤鑑兩位巨擘修習民法,先後以「民用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及「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二本擲地有聲之論文,分別於六三年及七二年取得碩、博士學位;越四年,並通過教育部博士後研究之公費留學考試,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一年,奠定良好之民事法律基礎,有益於日後對民法、民事特別法及財稅法規之深化研究。
法律不外人情事理,法律之功,旨在處理人、事之糾葛紛爭。而處人不可任己意,要悉人之情;理事不得率己見,須究事之理。惟修行至通達人情洞悉事理,始克正確論法理妥適抒法情,而臻解葛止紛、人和事遂之境。有謂公門好修行,劉師之服務公職也,資歷長,經歷豐,自六二年進入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法務室,迄九二年離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凡三十寒暑。其間嘗先後擔任稽徵處稅務員,財稅訓練所專員、教務組組長,考試院參事,財政部參事(曾兼訴願會執行秘書、法規會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保險司司長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終以我國常任文官最高職等之簡任十四職等退休。在職期間,以其法律之修為,成就行政之事功;並以其行政之歷練,利益法學之抒闡;認事用法、通情達理,政通人和、功績彪炳,爰於八七年得獲行政院模範公務員之殊榮,成為舉國公務人員之表率。
法學治求之道無他,於師之治學,必也「學問無王道,不在廣泛祇在精」;於生之求學,必也「讀書無巧門,不在聰明祇在勤」。由學有專精之師父悉心領進門,復由勤奮進取之學子戮力修行,卒底行於成。惟其進修之途,總「迷時師渡,悟時自渡」;處入門之際,「我師故我在」,斯能迷途知返,見山是山;在入門之後,「我思故我在」,斯能悟入化境,見山不是山。迨生上上智、了了心,始澈「我師故我思,我思故我師」之機趣及「湖見山沒底,疇看山接天」之思辨。劉師之施教也,快而不亂,慢而不斷,精以傳神袞以貫道,無論債法、消保法抑或動產擔保交易法,每能引人入勝,發人深思,解人疑竇,激人潛能,受業諸生皆可渡迷登悟,經思成在,受益良深,受惠無盡。
劉師性愛讀書、教書、寫書,雖深處公門,仍以法學園丁自期,時時不忘筆耕墨溉,完成著作都為六百餘萬言,其中學位論文有二,學術論文四十有七出版書籍二十有四,翻譯法規方案逾十,研究計畫及其他論著四十有餘。均屬論述嚴謹、分析有條、邏輯清晰、引證明確,深具學術及實用價值之珠璣佳構、金石名山。
教、考、用係人力資源之三要務。教養有道,則天無妄生之才;考訓以方,則朝無倖進之徒;用任得法,則野無抑鬱之士。劉師經歷選才之考試院,用才之行政機關,又身膺育才之教職,對人才之孕育及晉用居功厥偉。九二年自公職卸任後,更專心投入人才活水源頭之教育工作,返回母校法律學系專任,並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可冀為我國法學教育開創新猷。
時值劉師還曆嵩壽,吾等謹以此論文集對其立德、立功、立言致敬,對其育才、選才、用才感佩,更對其增福、加祿、添壽祈祝。
受業
陳榮隆 敬撰
書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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