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有三個人站在康定斯基(Kandinsky)的一幅畫前,或在海邊觀賞晚霞。假設其中一人感到愉快,並聲稱他(或她)之所見是美的。另一人則毫無所感,並聲稱毫無所覺。而第三人卻說那幅畫,甚至日落很醜(雖然很難想像日落很醜)。在這種情況下,可不可能這三個人都有品味(taste)?他們所聲稱的是否都有道理?他們是否都判下「真正」的審美判斷(judgments of taste)?也就是說,他們的判斷多少都是正確的或是真的?還是說,至多只有一人是對的,而其他兩人必定是錯的?我們是否可能藉由檢查所觀賞的對象,或藉由參與這三個美的裁判的討論,而決定誰對誰錯?
假如美並不是一種客觀的事物,也不僅是一種主觀的私人意見,那麼它也許保留了某種「我不知道那是什麼」(je ne sais quoi)的餘地,雖然我也說不上它究竟是什麼,但是我覺得它是美或醜,都表示出某種客觀的意味。
假設(1)我們想論斷審美(taste)不只是主觀的、個人的,但是(2)就美或不美可能具有規則(rules)的意義而言,我們並不認為審美可能服從客觀的判準。假如我們設擬了這兩項要求,並且拒絕把審美化約成僅是主觀或僅是客觀的兩個極端,那麼,什麼是審美?它的根據何在?康德給自己設定的任務是考慮直覺地解釋審美,以為有些美感判斷(aesthetic judgments)是對的,有些卻是錯的,雖然決定美感價值並沒有現成的規則。以這種方式解釋審美的任務就是去避免兩極端。我們應該把審美與美了解成既不是主觀,也不是客觀。既不只是私人的意見或感覺,亦不可能服從規則及客觀判準。康德美學正是依這種方式寫成而完成任務的。我們將從這個觀點研究他的美學,並將重點集中在他的批判美學,也就是1790 年的《判斷力批判》一書。早在1764 年,他曾寫過一篇論文:《美感與崇高感的試探》(Observations on the Feeling of the Beautiful and Sublime)。這是他兩部有關美學的作品。1764 年的作品比較次要,我們將專注於他1790 年後期的作品。那是康德成熟的、批判的,以及更有影響力的美學。
令人驚訝的是康德美學並沒有藉「美學」或「美的批判」之名被引介,而是在「判斷力批判」(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的名下出現。與過去的美學理論相比,康德的進路標誌著某種焦點的轉移,從對象轉移成有關對象的判斷。康德不再陳述(我們以為是美的)某種對象的本性及其品質如何,他只分析ㄧ種特定的判斷,即審美判斷。如果我們想到判斷一詞在康德的第一批判,即《純粹理性批判》裡扮演的重要角色,對於這樣的轉移,我們不應該會感到驚訝。進一步,特別就他的美學而言,這個轉移是幸運的,因為我們將可見,這會使他站在比較優越的立場,而避免上述主觀與客觀的兩極。
可以這麼說,根據康德,美既不藏在對象中,也無法從觀賞者的眼中被找到。與人們可能設想的正相反,美也不只是觀者與對象間的關係,而是根植於考慮此種關係的一種靜觀默思的活動中(an act of contemplation)。康德發展的審美判斷,是我們與對象間關係之細緻與反省的判斷。這就給予康德某種與判斷主體及判斷對象的距離,而使他能從兩頭思量,並與兩種極端的觀點保持平衡。進而,康德更論說允許在審美判斷中扮演一個角色的,僅是對象中屬於其時空結構部分的「形式」。(至於這是否包含了顏色,將在第三章「合目的性與形式:嫵媚對歐勒(Euler)」一節裡討論。歐勒是一位知名的瑞士數學家,他提到顏色,而康德則談到他的觀點。)如果不涉及判斷主體,單只是客觀的結構,並不足以決定我們是否應該稱該對象為美。
康德嘗試為美學及其獨立性開闢空間,開闢一種與道德哲學及理論哲學的地位完全平等的美學。這種新鮮的探索,一種美感判斷力批判形態的美學理論,當可對我們洩漏有關人之所以為人的新趣與本質。善解這些審美判斷的先天基礎,將有助於解釋「我不知道那是什麼」(je ne sais quoi)的現象。
「美感的」之意義
康德在他美學開卷的第一節,就以「審美判斷是美感的」(The judgment of taste is aesthetic)為標題。這聽起來可能有些奇怪,為什麼說「判斷」?難道所謂「美感的」不是對象,或態度嗎?我建議這個題目起碼應該意指不同的兩點:一是強調標題裡的「審美判斷」想表達的意思。事實上只有這種判斷,而不是它的對象,可以稱為「美感的」。並且只有審美判斷,不是任何外物,才確是「美感的」。二是強調「美感的」這個詞語。審美判斷特指判斷本身是「美感的」(aesthetic),決非認知的(cognitive)。
關於第一點,通常具有美感價值而被稱為「美感的」對象,是因為它們正是審美判斷的對象。對康德而言,正因為是審美判斷,我們才能稱某物為「美感的」(所以我們應該分析這些判斷,而不是它們的對象)。至於第二點,我們將可見,康德轉而反對他當時的理性主義的傳統。
「審美判斷是美感的」標題,可以解讀成康德對當時主流所理解的「美學」的反彈。包姆加登(Alexander Baumgarten)的《美學》一書,早在40 年前的1750 年就已經出版,他的學生梅爾(G. F. Meier)在較早的1748年也出版了《一切美的學問之基礎》(Anfangsgrunde aller schonen Wissenschaften)一書。當時,包姆加登才剛開始在哲學上發展一門我們現在所謂「美學」的新學科。事實上,「美學」(aesthetics)一詞就是包姆加登發明的。
康德美學關係快樂與不快樂的情感(Gefuhle),而不論及作為一認知形式的感覺或知覺。雖說康德承認知覺是走向認知的第一步,但他堅持情感決非如此。因此,他的美學是在探究一種「在美中滿足」(Wohlgefallen am Schonen)的特別情感。根據康德,這樣的一種情感決不能成為認知。「在美中滿足」不該被想成是一種「滿足」與「某物為美」的組構,而只是一種基本的詞義(elementary notion)。某物為美是指某物正是「在美中滿足」的對象而已。這在解讀康德美學時應該牢記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