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下半葉,已婚的魯本斯(Jan Rubens)醫生和荷蘭國王威廉(Wilhelm von Oranien)的妻子,女公爵安娜(Anna)有染。安娜懷孕了,魯本斯為此被收押,在監獄裡等候當時觸犯通姦罪唯一死刑的判決。魯本斯最後被赦罪,可說是個天大奇蹟,那還多虧魯本斯被矇騙的老婆馬利亞的求情。人類的歷史還真的得感謝這位女士的寬宏大量,他們復合以後生下一個名為彼得?保羅(Peter Paul)的兒子,日後成為名留青史的著名畫家(注1)。
來自熱那亞(Genua)的巴斯提安(Bastian de la Costa)在西元1567年就沒有這麼好運。雖然他的太太,或更好說是眾妻妾之一,也在法庭上為他請求赦罪,但巴斯提安還是被判重婚罪而上了斷頭臺(注 2)。
西元1477年,德國思派爾(Speyer)小鎮的一個女生因為和另一個女生發生性關係而被淹死(注3)。然而在當時並不需要發生真正的性行為,就可能為此命喪黃泉。「在中古世紀的薩薩日(Sassari)城,哪個男人要是誤入了當天女性專用的公共澡堂,便觸犯了相當於謀殺罪的重罪。」(注 4)
當時的法律人盡皆知,那麼是什麼讓魯本斯和他的情婦欲罷不能呢?為什麼人們情願冒著生命危險而去偷情呢?顯然背後存在著一個比畏懼刑罰更強烈的東西。死亡的好理由必定也是生存的好理由(轉套一句卡繆﹝Albert Camus﹞的名言)。愛、情欲和激情,讓人們不斷彼此吸引,儘管他們既膽怯又畏懼,正如向母螳螂求歡的公螳螂一樣,他不確定自己最後是要當爸爸或是盤中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