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克蒙(Harry A. Blackmun, 1908 ~ 1999)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二十四年又二個月(一九七○年六月九日至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因病辭世,高齡九十。《時代》(TIME)雜誌肯定他卓越的貢獻,也說他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具爭議性的大法官之一。
布雷克蒙的爭議,當然和墮胎的話題息息相關。一九七三年由他主稿的「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的判決,宣告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為婦女「終止懷孕的權利」(the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開出一條生路(注一)。一月二十二日判決公布,贊成的人說他是救世的英雄,連之前不認識他的婦女,也把他的照片貼在自家的冰箱上面膜拜。反對的人總共寄給他六萬封信,罵他是殺人犯,是種族大屠殺的代理人(agent of genocide),甚至還揚言對他不利。那段時間,他在外面演講,必須出動警察維持秩序。
他的爭議,也和性傾向的議題有關。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州法能不能處罰?一九八六年的「鮑爾斯對哈德維克」案(Bowers v. Hardwick),喬治亞州的一名成年男子在自己的家裡,和另一個男子「做愛做的事」,檢察官依喬治亞州的法律提起公訴。最高法院拒絕宣告州法違憲。首席大法官柏格的協同意見書說:「把同性雞姦的行為,當做人民的基本權加以保障,等於是把幾千年的德育拋到九霄雲外」(注二)。布雷克蒙卻寫了不同意見書,強烈主張憲法應保護人民的隱私,而「人民在自己私密的房間,從事私密關係的行為,正是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的核心」(注三)。
然而,一九七三年之後,兩人的意見出現分歧,而且愈走愈遠,幾十年的情誼,開始經歷一連串嚴峻的考驗;到一九八六年的「鮑爾斯對哈德維克」案,為了同性性行為是否受隱私權保護的問題,兩人竟至針鋒相對。一九九四年二月,他宣布退休前兩個月,在「卡林斯對柯林斯」案(Callins v. Collins),他一改過去認為死刑不違憲的立場,提出不同意見書,宣稱「從今而後,我不再為死刑這個機械做任何徒勞的修補」(”From this day forward, I no longer shall tinker with the machinery of death.”)。在聯邦最高法院裡,他已經被公認為自由派色彩最濃厚的大法官了。
一九九四年四月布雷克蒙宣布退休,記者會上他回憶說,上任第一天他就問自己:「我來此何為?」(”What am I doing here?”)事實顯示,二十多年間,他在法院厚厚的卷宗裡頭,看到真實的人(the real people),看到那用Jane Roe的假名提出訴訟的弱女子,二十三歲、離婚、生過兩個小孩,現在懷了第三胎,養不起,也不想要,但德州法律規定她一定要把小孩生下來,否則就犯刑法;他看到多少弱女子和她一樣,被迫躲入暗巷,求助密醫。他也看到國家的公權力,如何粗暴地闖入私人的房間,闖入成年人最私密的內心世界。而布雷克蒙總是把人權擺在第一位,以「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硬把入侵的公權力給擋回去。這樣做,他的內心深處無非就是「彼亦人子也,可善視之」的人性關懷;但這樣做,他也闖入了美國社會最敏感的神經地帶。因此,終其一生,「名滿天下,謗亦隨之」,其實並不令人意外。
比較令人意外的是,一個堅定的保守派,為什麼變成了自由派的靈魂人物?一九九五年,一位助理問布雷克蒙:現在回顧「羅伊對韋德」案的判決,內心有什麼感想?布雷克蒙淡淡的說了一句:「人總是在爭議之中成長」(”I think one grows in controversy.”)。《時代》雜誌負責採訪聯邦最高法院的資深記者Alain Sanders也說,布雷克蒙確實是在法院的工作中成長(”Harry Blackmun really grew in office.”)。許多人都很好奇,布雷克蒙是如何「成長」的?
(注一)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在一九八九年的「委伯斯特對優生保健服務局」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及一九九二年的「家庭計畫組織對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修正「羅伊對韋德」案的意旨,對墮胎行為附加更多的限制。
(注二)原文為”[To] hold that the act of homosexual sodomy is somehow protected as a fundamental right would be to cast aside millennia of moral teaching.”
(注三)原文為”The right of an individual to conduct intimate relationships in the intimacy of his or her own home seems to me to be the heart of the Constitution’s protection of privacy.”。二○○三年六月聯邦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宣告德州處罰同性性行為的法律違憲。布雷克蒙地下有知,大概會感到欣慰。
(注四)提名布雷克蒙之前,尼克森總統曾先後提名漢斯沃斯(Clement F. Haynsworth, Jr.)和卡斯威爾(G. Harrold Carswell)出任大法官,但連續遭參院否決。身為總統的第三選擇,布雷克蒙常自稱為「老三號」(”old number th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