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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書籍分類
 
香港法律淺談

9789622574823
黃耀基 
天地圖書
1991年1月01日
25.00  元
HK$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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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載:
第一章  香港人要用左手寫字?
  ──香港法律的合法性
  一八四一年英國士兵在義律上尉率領之下登陸香港島。為了管治這個地方,義律宣佈中國(即大清政府)的法律和中國地方上的習慣仍然有效。這個宣佈對穩定當時的民情有很大幫助。義律的祖家──英國,奉行一種很特別的政治制度叫“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使到國家的最高立法、行政等權力在“國會”(Parliament)。但如果國會不對行政權加以干預的話,則地方機構可以按照它認為適當的方式去統治這個地方。這種統治地方的權力叫“特種權力”,是來自傳統的未被國會解除的“君權”〔亦即王權(Royal prerogative)〕,這種君權以制誥及訓令的形式表達出來。
  兩年後,第一任香港總督手中拿#《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兩個文件(Letters Patent and Royal Instructions)來接管香港這個地方。《制誥》明確規定香港總督是英王的全權代表;規定行政、立法兩局的設置;指出總督既兼任駐港英軍司令,又有權制定法律、任免議員、法官和行政官員,也有批准特赦和處理土地等大權。所以港督是一個集軍事、政治和司法(透過任免法官程序、特赦等)大權於一身的重要人物。但《制誥》中也規定“英王可以廢止、更改或修正《制誥》用以防止地方官員坐大”。
  《王室訓令》規定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建制和職能範圍,及其他重要事情的程序。例如《訓令》中列明有關土地契約、貨幣、金融、國際條約等十大類問題,如果要立法加以更改則必須獲得英國政府的指示才能批准。這樣就構成了英國對香港進行管治的一種法制和手段。它又規定立法局通過的法律草案,必須經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

香港法律淺談
  這是一本有關香港法律的通俗讀物。香港法律的依據、分類、程序、法律從業途徑以及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例,作者均加以簡要闡述。
  本書目的在於令讀者對香港法律有一個基本了解,以便在需要時循法律途徑排難解憂,所以作者盡可能簡明扼要,將深奧繁複的法律專業知識,抽絲剝繭,以淺易文字加以概括,讀起來輕鬆自在,既吸收了法律常識,又不乏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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