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及投資是香港人最關心,也是最在行的事情,可是,這方面的法律非常複雜,如果你不懂得法律、錯誤地理解法律、或是給人用法律來欺負,便會招致金錢損失,故此,擁有一本《個人理財及投資法律手冊》,既可學習法律,自我增值,又可保護自己、親友或公司業務,是一本不可缺少的參考良伴。
選載:
問:我看上了一個住宅單位,和賣方到地產代理處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數天後,地產代理通知我,賣方已病逝,買賣交易還可以進行嗎?
答:可以。
雖然你和賣方簽的是臨時買賣合約,但是不要被「臨時」一詞誤導。臨時買賣合約不是指該合約只有暫時效力或需有後補協議,它和正式買賣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定「臨時買賣合約」,意義是賣方和你願意以協議的價錢,出售和購入物業。為甚麼買賣雙方後來又簽「正式買賣合約」呢?因為臨時合約只有基本的條款,後來在律師事務所簽署的正式合約,條款更詳細,更能保障雙方的利益。 賣方雖然已不在人世,但他在臨時合約上要履行的法律責任(即轉讓物業的責任),並沒有因此而消失。故此,你也要履行購買物業的責任。
如果賣方生前已立遺囑,轉讓物業的責任便由他的遺囑執行人(Executor of the Will)代死者履行。如果賣方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履行合約的責任便由他的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履行(遺囑執行人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可以是親戚朋友;遺產管理人是由法例指定的執行人,例如是死者的妻子或子女)。
但是,有些合約(例如聘用合約)的法律約束力,會因一方逝世,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