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作者半工半讀在東吳大學法研所修習碩士期間,有幸師從成永裕教授等多位老師,奠定扎實的英美法基礎,而後負岌美國西北大學修讀碩士,繁重的課程之外,只能晚上泡在浴缸裡啃厚重的Barbri律考備考書籍,在一年內順利一舉通過紐約州律師考試。因此長期以來即希望能以中文寫作美國法律精要教材,嘉惠中文讀者。
因為跨多個產業的歷練經驗,深刻瞭解國際商務契約中,美國契約法的影響深遠。國際商務交易不僅多以英文撰擬契約,其基礎框架亦多本於美國契約法的思維邏輯,甚至也常直接引用美國某一州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然而台灣企業使用以美國契約法為基礎而撰擬的契約範本時,往往東拼西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明瞭英美法系與台灣(歐陸)法系制度之根本差異,以至於時有誤解誤用之情況。舉例來說,英美契約法有所謂口頭證據排除法則(parol evidence rule),法官在審判時,如果是完全整合(intergrated)的契約,則所有在締約同時,或締約之前的書面或口頭合意都不能援用來解釋、補充、限制或排除整合後合約的條款,簡單講,法官只看這一份契約,其他先前的協議、溝通過程,甚至同時簽署的附約、side letter通通不算數。所以契約中常有完整合意條款(entire agreement),表明此意。但是台灣民法基於歐陸法系的思維,認為要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拘泥於文字,基本思維與此大大不同,所有的溝通、合意、電子郵件、電話錄音都可以拿來解釋、補充、限制,或排除契約的內容。許多台灣企業相互交易,約定在台灣訴訟,但契約中卻不知其所以然地照抄完整合意條款,其效果可能完全超乎當事人想像與預期。
為此作者長期以著作、授課方式推廣美國契約撰擬與契約法知識,希望有助於各界進行國際商務契約撰擬、審閱與談判。作者於2024年出版《律師教你寫英文契約:專業人士必備的實務指南》之後,亦於今年寫作《美國契約法精要》,惠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出版。期間承蒙劉靜芬副總編輯與呂伊真責任編輯鼎力協助提供寶貴意見,使本書得以更加精進。
高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