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曾建元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當前世上最重要之國際經濟貿易組織,迄今共擁有一百四十九個會員,另有三十二個觀察員。世貿會員係以共識決或多數決之方式,決定世貿各協定規範之內容及各會員之權利義務,將多邊貿易體系予以法制化及組織化,各會員並據此制定與執行其國內之貿易法規。此外,世貿為會員間討論如何建置經貿規範之論壇,監督會員執行及遵守相關協定之規範,並協助會員進行執行協定之技術合作。
  自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以來,世貿所規範之領域除傳統之貨品貿易議題外,尚包括服務業與智慧財產權等議題。自一九九六年新加坡世貿第一屆部長會議後,世貿更進一步對經濟發展、競爭政策、投資、政府採購透明化與資訊科技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將繼續就農業、服務業等議題展開新回合談判。此外,世貿各會員可將任何與世貿協定相關之貿易爭端訴諸具準司法性質之爭端解決機制,且其裁決對於各會員具有拘束力,故世貿實質上,可稱為「經貿聯合國」。而世貿透過與聯合國及各個專業性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銀行、世界關務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之密切合作,實際上已成為國際經貿體系之總樞紐。
  回顧我國申請入會歷史,自始即面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干擾。一九九九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企圖施壓世貿,在我國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名稱上加入「中國的」三字,二○○○年七月間更要求世貿秘書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工作小組報告中加上「台灣、香港、澳門係中國的個別關稅領域」文字,意欲將我國地位貶同香港、澳門以作為其所屬個別關稅領域。此舉導致以美國為首的國家的強烈反對,該一企圖乃未得逞。但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改採「先中後台」的入會程序策略,用以自我標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母體,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只是中國之子體,而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確實於二○○二年一月一日,在國際的安排和諒解下,稍早於我國入世。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欲將我地位貶同港、澳的企圖,吾人必須瞭解:世貿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加入主體,為「政府」或「代表個別關稅領域的政府」,我國當年如同絕大多數締約方,係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申請加入;而港、澳則係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C款規定在其宗主國宣示支持(upon sponsorship through a declaration)下加入,故我國與港、澳入會的依據,自始即為不同。一九九二年九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我國入會成立審查工作小組時,理事會在印度籍主席舒其(B. K. Zutshi)的主持下,發表了主席聲明(Statement by the Chairman),此則於後來列入C/M/259號會議紀錄的一部分,其中的關鍵文字為:「作為諒解之一部分,中華台北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作為觀察員及事後成為締約方的過程中,其代表機構將循香港、澳門模式,代表機構人員之職銜,不應具有主權意涵。」。明顯地,當時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理事會主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壓力下,縱使瞭解我國擁有等同於一般會員的地位,並且在入會程序上適用於一般國家會員之規定,但仍做出一些小動作,在形式上矮化我國,有意使我國常駐代表團的名稱及官員頭銜和港、澳同一,藉以混淆視聽,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淫念。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小動作不斷,諸如以上該主席聲明施壓世貿秘書處在二○○六年出版的通訊錄上更改我國駐世貿使節之記載,畢竟主席聲明並非法律文件,世貿終究無法據此取消我國常駐代表團和常任代表的職銜,矧且世貿本係非政治性的組織,在在強調各會員以公平地位參與國際經貿規範的制定,故我國加入後的地位與其他會員完全平等,洵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任意橫加阻撓者。
  本書作者鐘守宏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研究員,前在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在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就讀期間,即受業於國際經濟法學者王泰銓教授。他之所以對於世貿法律有相當之注意與關切,除了追隨王教授從事有關世貿和兩岸三地經濟貿易法律的研究之外,作為國內極富潛力的一位青年財經法律學者,他更深感到世貿法對於以對外貿易為經濟發展導向的我國的重要性,而認為需要有更多人的參與與瞭解,才能使我國法律與世貿法順利接軌,使世貿法的精神深植到我國整個法制當中,而使我國的對外貿易能在世貿法的架構內獲得最大的發揮,除此之外,特別是在兩岸經濟貿易關係中,世貿法對於同是會員的兩岸的規範效力,更可以使我國的法律地位及人民權益獲得最大的保障。本書原為鐘副研究員一九九七年即完成的法學碩士論文而經增訂者,而我國於二○○二年始加入世貿,可見得作者負有遠見,很早就看到時代的趨勢,並且做好了準備。本書就世貿法有一詳實的解析,除了可以對於學者的教學與研究有所幫助之外,並對於政府部門關於兩岸經濟貿易之「積極管理」必當有所參考之價值,更相信是在中國的台資企業經營者最佳的法律指南。茲於該書新版付梓之際,樂而為之推薦並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