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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仇恨性言論之刑法管制

論仇恨性言論之刑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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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3692718
許凱翔
元照出版
2025年4月30日
200.00  元
HK$ 180  






ISBN:9786263692718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260頁 / 17 x 23 x 1.1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事�刑事�行政法











      「死番仔」、「女人就是洗衣機」、「愛滋甲」、「東南亞的外勞有夠髒」諸如此類的仇恨性言論在現今網路世代早已見怪不怪,針對仇恨性言論管制與否的倡議,言人人殊。本書以仇恨性言論的刑事可罰性為中心,首先定義仇恨性言論的概念,聚焦本文的討論範圍,再分別從德國刑法、美國刑法的他山之石加以分析其管制的歷史脈絡,最後回到我國實證法層次下,分別從法理面向與刑事政策面向分析仇恨性言論於我國法的刑事可罰性,並就相關立法芻議提出檢討之建議。


     





    推薦序�王皇玉

    序 文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問題意識�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6



    第二章 仇恨性言論之概念

    第一節 美國法�9

    第二節 德國法�12

    第三節 仇恨性言論之實質內涵�16

    第一項 文獻見解�16

    第二項 本文見解�19

    第三項 當代臺灣社會的爭議性言論�20

    第四節 仇恨性言論與其他概念之區辨�28

    第五節 小 結�31



    第三章 仇恨性言論的比較刑法管制

    第一節 德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34

    第一項 立法沿革�34

    第二項 德國刑法第86條散播違憲組織宣傳品罪�38

    第三項 德國刑法第86條a使用違憲組織標誌罪�45

    第四項 德國刑法第130條煽惑公眾罪�48

    第五項 聯邦憲法法院見解�68

    第二節 美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108

    第一項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109

    第二項 Klapprott v. United States案�120

    第三項 Beauharnis v. Illinois案�122

    第四項 R.A.V. v. City of St. Paul案�126

    第五項 Virginia v. Black案�136

    第六項 小 結�139

    第三節? 德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140



    第四章 刑事可罰性之證立

    第一節 憲法層次管制�145

    第一項 支持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6

    第二項 反對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8

    第三項 本文見解�149

    第二節 刑事法層次管制�151

    第一項 法理面向�152

    第二項 刑事政策面向�194



    第五章 結 論



    參考文獻�233





    推薦序



      許凱翔同學是本人指導之碩士學生,於2020年6月畢業,取得臺大法學碩士學位。本書《論仇恨性言論之刑法管制》,本為其所撰寫之碩士學位論文。當初凱翔同學打算以此作為論文主題時,我其實蠻驚訝的,因為這個題目並不好寫,不僅是難在涉及憲法層次的抽象概念,亦難在是否以刑法加以管制的政策考量。二十五年前,我在德國留學時,憲法課程中教授言論自由時,必然會討論仇恨性言論之各種爭議。此一議題,在德國討論時,常會從沉痛的納粹歷史教訓談起,即便納粹時代已經過去,但諸多對於仇視猶太人或頌揚納粹時期的言論,甚或否認納粹種種作為的言論,仍不斷地存在著。德國對於此等足以激起群體仇恨,或是形成種族對立的言論,是以刑法的方式進行管制。



      在臺灣,雖然沒有如德國納粹一樣的歷史,但亦仍免不了存在著各種不同的仇恨性言論,例如對於性別、族群、政黨、宗教等足以激起仇恨的言論。此等言論固然可以從憲法層次以言論自由的角度去思考,然而,言論自由是否有其界線?可否從保護公共安寧或秩序的角度加以管制?都是值得令人深思的問題。而且,欲研究、構思或論述這樣的論文題目,沒有相當精進的德文語言能力,直接去閱讀德文專書期刊文獻,是無法深入思考與剖析,更無從進行深層的比較法研究。



      凱翔同學在研究所期間,非常認真的學習德文,其間亦前往德國弗萊堡大學擔任半年的交換生。在其撰寫本論文的過程中,每每與其討論論文時,我總是不斷地讚美他如此上天下地找查德文文獻的認真,以及直接閱讀大量德文文獻的功力。本論文的論文架構乃順著一個很明確的問題意識去研究、推論與鋪陳,架構嚴謹、言之有物、文筆流暢、引註與翻譯嚴謹,其研究潛力與認真程度,實高於平均法學碩士生的水準甚多,因而在口試時,獲得全體口試委員高度的認可。



      欣聞本論文獲得臺大法律學院傑出論文獎,並有幸出版發行,本人身為指導教授,覺得與有榮焉,故非常樂意撰寫推薦序。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王皇玉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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