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第1條至第3條
第二篇 消防設計
第4條至第30條
第三篇 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章 滅火設備
第一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31條至第38條
第二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39條至第42條
第三節 自動撒水設備
第43條至第60條
第四節 水霧滅火設備
第61條至第68條
第五節 泡沫滅火設備
第69條至第81條
第六節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第82條至第97條
第六之一節 鹵化烴滅火設備
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10
第七節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第98條至第111條
第二章 警報設備
第一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112條至第128條
第二節 手動報警設備
第129條至第132條
第三節 緊急廣播設備
第133條至第139條
第四節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140條至第145條之1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一節 標示設備
第146條至第156條
第二節 避難器具
第157條至第174條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第175條至第179條
第四章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
第一節 連結送水管
第180條至第184條
第二節 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185條至第187條
第三節 排煙設備
第188條至第190條
第四節 緊急電源插座
第191條
第五節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第192條
第四篇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章 消防設計
第193條至第208條
第二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209條至第233條
第五篇 附則
第234條至第239條
附錄
附錄一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附錄二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解說)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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