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有機會比讀者們早一步拜讀英國Raphael J. Heffron教授所著,而由楊宗翰博士所翻譯之「能源法導論」一書,很高興也很榮幸。
本書所設定的對象不只限於學習能源法的學生,也適合於廣泛的全球讀者,例如地理學者、社會科學者及具理工背景者。本導論的主要內容,在於闡述能源法背後的核心原則與制度邏輯,也涵蓋許多不同國家的立法例,如歐盟與美國的能源法。而譯者楊博士指出,本書值得推薦的特色在於Heffron教授嘗試以最精簡的篇幅,向讀者介紹能源法的核心內涵,且能提供讀者幾套實用清晰的「思考分析架構」,可用來觀察當代變遷快速、多元交錯能源與氣候議題,且得以協助讀者獨立開展自己的能源法研究,本書也充分呈現英國教育崇尚獨立思考之風格,誠非虛言。
吾人談及能源法之前,首須理解能源;而談論能源之前須先了解「能量」與「功」的概念。能量在物理學上的定義是可以作功的能力(所謂功,指施予力量使物體產生位移,即是對物體作功。當一個作用力克服了阻力,並使物體在作用力方向移動時,就是作功);而產生能量的來源就是能源。所謂能源法,廣義的說,乃指關於能源的法總稱。而依Raphael J. Heffron教授的說法,能源法關心的是能源資源的管理,從此角度,能源法係關於能源資源管理的法律。而從能源政策、能源安全以及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角度,能源之開發利用,不只是內國問題,且為全球性的重要議題。
有學者認為,能源、秩序與人性三者,乃人類文明進化之支柱。能源之利用使人類之文明加速發展,自不待言,但能源之利用須與秩序、人性保持平衡。而此三者如何平衡?也許老子思想可提供思考。老子云,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從現代之角度或可如此闡釋,關於「人性」,人類社會不分種族、宗教、文化,人與人間國與國間之互動,須求之以「慈」;對於「能源」,其開發與利用,須處之以「儉」,不應任意揮霍、浪費;對於自然生態與宇宙環境之「秩序」,吾人於發展科技,改善人類生活之餘,必須考慮人類進化是否來得及適應,否則寧可放慢腳步,亦即科技之運用不可冒進,以免走向萬劫不復之地,此即所謂「不敢為天下先」。
我國2017年電業法修正,明定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目標,對此行政院設定2025年的「能源配比」是燃煤電廠30%、天然氣發電50%,以及再生能源20%,顯示我國目前亦往低碳之能源轉型政策邁進。楊博士本書之翻譯,一氣呵成,已接近信、達、雅之境地,應有助於更多我國學界與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及學子,投入能源法領域之探討與研究,此將為國家社會之福,故樂為之序。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