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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上)(五版)

刑法各論(上)(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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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8594
陳子平
元照出版
2022年9月01日
300.00  元
HK$ 270  






ISBN:9789575118594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精裝 / 872頁 / 17 x 23 x 12.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事�刑事�行政法











      刑法總論(總則)屬於邏輯性極強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論(分則)則屬於遍地開花的、個別性較強的廣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則的整體思維,除了需要以刑法總則做為共通的理論基礎之外,對於各個具體問題(案例),學說上究竟呈現如何的見解,司法實務上(包括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及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判決、高院判決、法院座談會討論意見、檢察署討論意見等),又採取如何的觀點,則是理解刑法分則各個犯罪最為重要的材料。本書對於分則上的各個具體問題,不僅提供了國內最新的各家主要學說見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實務見解,同時還對於各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做了說明與分析,並明確表達了本書的立場。無論是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過研讀資料豐富與分析周延的本書,而獲得對刑法分則各個問題的廣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適的問題思維。


     





    五版序(上冊)

    作者簡介

    主要參考書與略稱



    序 論

    壹、刑法各論的意義�1

    貳、刑法各論的對象�3

    參、犯罪的分類與刑法各論的體系�4

    肆、刑法各論之今後課題�5



    第一編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生命、身體的犯罪�9

    第一節 殺人罪�14

    第一、普通殺人罪(271)�14

    第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28

    第三、義憤殺人罪(273)�33

    第四、生母殺嬰罪(274)�36

    第五、加功自殺罪(參與自殺罪)(275)�40

    第六、過失致死罪(276)�55

    第二節 墮胎罪�58

    第三節 遺棄罪�65

    第一、普通遺棄罪(293)�70

    第二、違背義務者(保護義務者)的遺棄罪(294)�73

    第三、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95)�94

    第四節 傷害罪�94

    第一、普通傷害罪(277)�95

    第二、重傷罪(278)�111

    第三、義憤傷害罪(279)�117

    第四、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118

    第五、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1)�119

    第六、參與自傷罪(加功自傷罪)(282)�120

    第七、聚眾鬥毆罪(283)�127

    第八、傳染花柳病罪(285)(已刪除)�132

    第九、妨害自然發育罪(286)�133

    第十、過失致傷罪(284)�138



    第二章 妨害自由之犯罪�140

    第一、使人為奴隸罪(296)�141

    第二、買賣、質押人口罪以及為性交或猥褻罪(296之1)�144

    第三、圖利詐使出國罪(297)�149

    第四、略誘婦女罪(298)�149

    第五、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299)�156

    第六、收受、藏匿被略誘婦女或使之隱避罪(300)�156

    第七、私行拘禁罪(剝奪行動自由罪)(302)�156

    第八、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私行拘禁罪(303)�169

    第九、強制罪(304)�169

    第十、單純恐嚇罪(305)�178

    第十一、侵入住居罪(306)�195

    第十二、違法搜索罪(307)�208



    第三章 妨害性自主罪�215

    第一、普通強制性交罪(221)�219

    第二、加重強制性交罪(222)�239

    第三、強制猥褻罪(224)�260

    第四、加重強制猥褻罪(224之1)�273

    第五、乘機性交猥褻罪(225)�274

    第六、妨害性自主罪之結果加重犯(226)�285

    第七、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結合犯(226之1)�287

    第八、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準強制性交、猥褻罪)(227)�291

    第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314

    第十、詐術性交罪(229)�324

    第十一、告訴乃論罪(229之1)�326



    第四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的犯罪�327

    第一、公然侮辱罪(309)�330

    第二、誹謗罪(310)�346

    第三、侮辱誹謗死者罪(312)�381

    第四、妨害信用罪(313)�383



    第五章 妨害秘密罪�390

    第一、妨害書信秘密罪(315)�392

    第二、竊視竊聽竊錄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315之1)�397

    第三、加重竊視竊聽竊錄罪(加重妨害私生活秘密罪)(315之2)�415

    第四、洩漏業務知悉秘密罪(316)�418

    第五、洩漏工商秘密罪(317)�421

    第六、洩漏公務知悉工商秘密罪(318)�422

    第七、洩漏因電腦知悉秘密罪(318之1)�423

    第八、利用電腦洩漏工商秘密罪(318之2)�424



    第六章 侵害財產之犯罪�427

    第一節 竊盜罪�472

    第一、普通竊盜罪(320)�472

    第二、加重竊盜罪(321)�497

    第三、常業竊盜罪(322)(已刪除)�525

    第四、親屬相盜特例(324)�525

    第二節 搶奪罪�529

    第一、普通搶奪罪(325)�529

    第二、加重搶奪罪(326)�537

    第三、常業搶奪罪(327)(已刪除)�538

    第三節 強盜罪�538

    第一、普通強盜罪(328)�540

    第二、準強盜罪(亦稱事後強盜罪)(329)�558

    第三、加重強盜罪(330)�570

    第四、常業強盜罪(331)(已刪除)�574

    第五、強盜結合犯(332)�574

    第四節 海盜罪�585

    第五節 侵占罪�585

    第一、普通侵占罪(335)�588

    第二、公務、公益及業務上之侵占罪(336)�611

    第三、侵占遺失物等罪(337)�615

    第四、關於準動產與親屬相盜特例的準用(338)�622

    第六節 詐欺罪�623

    第一、詐欺取財罪(339Ⅰ)�625

    第二、詐欺得利罪(339Ⅱ)�644

    第三、收費設備詐欺罪(339之1)�673

    第四、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339之2)�675

    第五、電腦或相關設備詐欺罪(339之3)�680

    第六、加重詐欺罪(339之4)�681

    第七、常業詐欺罪(340)(已刪除)�700

    第八、準詐欺罪(341)�701

    第七節 背信罪(342)�702

    第八節 重利罪�719

    第一、普通重利罪(344)�719

    第二、加重重利罪(344之1)�727

    第九節 恐嚇取財罪與擄人勒贖罪�730

    第一、恐嚇取財、得利罪(346)�730

    第二、擄人勒贖罪(347、348、348之1)�754

    第十節 贓物罪�769

    第十一節 毀棄損壞罪�798

    第一、毀損文書罪(352)�798

    第二、毀損建築物等罪(353)�805

    第三、毀損器物罪(354)�812

    第四、詐術損害財產罪(間接損財罪)(355)�820

    第五、損害債權罪(356)�821



    第七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831

    第一、非法入侵電腦罪(358)�834

    第二、破壞電磁紀錄罪(359)�839

    第三、干擾電腦罪(360)�846

    第四、加重妨害電腦使用罪(361)�847

    第五、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362)�849





    五版序(上冊)



      本書四版自2019年9月發行後,迄今已屆滿三年,我國刑法典、刑事司法實務以及刑法學三方面,亦呈現相當程度的變遷。



      第一,有關刑法典的修法方面,在四版發行後,除總則的修法外,分則的修法大多集中於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而侵害個人法益犯罪的修法,絕大多數是文字的調整與罰金的提高;惟近年來刑法修改次數堪稱世界第一,同時似乎不少是受到民粹思維的影響,以致相當不利於法的安定性,且對於法的正當性亦難免有可議之處。



      第二,有關刑事司法實務方面,從查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等多數裁判後可發現,隨著臺灣刑法學術水平的提升以及學說見解的多元化,對於同種類的犯罪,司法實務的論述內容有相當程度的充實與多樣性,亦可從中瞭解到,係不同程度地受到日本或德國甚至是美國刑法法理的影響,以致呈現出判決間之論述上的歧異,此種現象實令筆者亦喜亦憂,既對於判決品質的充實與提升感到欣喜,亦對於尚未充分理解各國刑法規定與法理學說差異性的因素而逕行加以引用,導致適用上扞格不入的現象深感憂心,因為此已涉及我國刑法學相當棘手的繼受法之根本難題。



      第三,有關我國刑法學方面,由於自國內外取得刑法學博士而任教於各大學的優秀學者人數增加,高質量的刑法論著亦逐年出現,惟多年來我國刑法學界以留德學者佔大多數的情況下,所撰寫的論文或教科書,皆大量引用德國刑法法理(學說)而展現論著內容的充實與品質,不過以其所引用的外國學說,能否妥適解讀(適用)我國刑法規定,既令人多所思慮與存疑之外,對於該學說實則有支持與反對之見解,其內部又存在不同的主張而尚未被提及或介紹,以刑法分則為例,我國刑法第275條加功自殺罪,有「教唆自殺」、「幫助自殺」以及「囑託殺人」、「得承諾殺人」等四類型,而德國加功自殺罪僅有第216條「受囑託殺人罪」與第217條「業務上幫助自殺罪」的規定而已;又例如我國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廣義),有第1項的「取財罪」與第2項的「得利罪」之分,而德國僅有第253條「恐嚇得利罪」與第263條「詐欺得利罪」,並無「取財罪」的規定,因此有關德國財產犯的相關理論,能否妥適解讀我國財產犯的規定,實值得深思;再以刑法總則的「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為例,在德國刑法學界反對該等理論而採其他理論者為數不少,而且即便是支持該等理論,其內部亦存在各種不同的主張,然而國內所引述或介紹之論著,似乎令人誤以為德國有關客觀歸責與共同正犯的學說,就僅有「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更誤以為僅有Roxin所主張的「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而已,如此一來,不僅限制了刑法學習者的思考視野,亦限縮了刑事司法實務所得以參考吸收的法理範疇,甚至誤解了所參考的法理內容。筆者從事刑法學教學研究以來,最感棘手而無法釋懷的此類難題,企盼我刑法學界優秀的中青代學者早日從整體性思考的角度,妥適梳理此等問題。



      由於刑事司法實務就具體個案的裁判內容,對刑法各論而言,乃極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材料,亦為本書非常重要的成分,因此司法實務的更新自然成為增修版本必須不遺餘力的重要工作,四版發行至今雖僅有三年,相關裁判數量相當龐大,內容愈加充實而多元,以筆者一人之力查閱、分析、檢討、引用,難免會有遺漏未察覺的重要裁判(以高院判決為例,多數參閱臺灣高院),或許對於引用的判決見解有所誤解,若讀者不吝指正或提供寶貴意見,讓本書內容得以更為確實而周延,乃筆者之幸。



      本書五版之出版,幸蒙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並分別取得各大學法學碩士與律師資格的優秀學生蔡佩諮(清大)、施采妍(台北大)、蔡東辰(高大)、蔡宜峻(政大)協助收集相關論文等資料,又承蒙元照出版公司萬先生及其優秀團隊全力支持而得以順利付梓,特此表達深摯的謝忱。


    筆者謹識於永和無知齋

    2022年9月中秋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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