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國內於2014年12月正式生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稱CRPD施行法),CRPD是聯合國針對身障者權利保障所訂的重要法規,其中對於不歧視、尊重選擇、保障參與機會及自我倡議等都有重要的宣示,此項宣示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0 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之範疇。CRPD代表著對身心障礙理解(典範)的轉移,改變過去將身心障礙者視為被照顧、管理、施捨和恐懼的對象,並促使我們將身心障礙者看作是一個具有權利和基本自由的主體,「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樣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CRPD第3條)。以CRPD的文字與精神,政府在法律、政策、法規、預算分配和實踐皆能支持以下的改變:由封閉的集中式照顧到在社區裡的自立生活;由隔離到融合;由福利給予到促進勞動市場參與;由以診斷為主導的介入到提供符合個人需求和想望的個別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