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撰寫本篇序文正逢主耶穌基督誕生後2024年1月13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即將要進行「第十六屆中華民國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華民國立法院不分區與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前夕。
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的政治體制,一般被稱為是「總統內閣制」或者是「臺式的半總統制」。
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自由地區」選民,選出擁有部分專屬行政權的總統,而總統無須國會多數同意下,即可以任命政府首長的行政院長,藉此領導整個內閣;行政院院長作為政府首長向總統負責,任命並領導內閣行使行政權;同時選民亦直接選出立法委員,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同時監督內閣、審查法案、審查預算,並且可要求內閣辭職;作為國會的立法院要求內閣辭職時,總統方能被動地解散國會。
此處的總統內閣制或者是臺式的半總統制,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總統有權任命行政院長,但無須到國會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即所謂的有權無責,一旦選上總統,除非遭受罷免,則總統將無任何受到制衡的可能性,造成無法制衡的非立憲主義違反權力分立的獨裁結果。相對於此,總統制的總統受到國會的制衡;議院內閣制的總理亦受到國會的制衡。
在現代立憲主義主權獨立國家下的意涵是,國家擁有的主權乃是具有最高性,不受國內一切政治力量的挑戰;具有獨立性,不受國外一切外部勢力的干涉;具有一定的行使範圍,不會與其他主權的行使範圍有所交集;而且主權歸屬於全體國民,每個人在不分種族、宗教、性別、年齡、社會地位等而有任何的差異下,一切的政治方式最終皆由主權歸屬者的全體國民做最後的決定。
因此,現代立憲主義的政治體制,必然具備以下的四種基本原理:國民主權、人權保障、權力分立、違憲審查。關於現代立憲主義的人權保障,已在前書的《現代立憲主義人權保障的日本》中受到論述,期待未來能進一步論述國民主權與違憲審查此兩種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基本原理。
本書《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主要是根據權力分立此一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呈現出日本的政治體制。其論述內容在於:違憲審查制:性質與運用方式、界限、判斷方法、違憲判決種類與效力、超憲法保障、憲法調整;國政的機制:統制機構的整體結構、議院內閣制、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政治資金的規制;國會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國會的組織與權限、議員的地位、國會的活動;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內閣的責任;法的支配與法院:法的支配與司法權、法院的組織與權限、法院在活動上的原則;地方自治:意義、地方公共團體、國家與自治體的關係、自治體的統治機構。
期待本書《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的出版,能將現代立憲主義中的權力分立原理在日本的議會內閣制中所產生出的抑制與均衡的效果=確保國民主權原理、人權保障原理、違憲審查原理能確實在政治體制中落實的效果,作為臺灣2,400萬人建立與決定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時的重要參考。
胡慶山
謹識於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日本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