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版新增囤房稅2.0之相關房屋稅條例修正,營利事業查準則修正完成,更新113年各稅免稅額扣除額的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並取消排富,租金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高價住宅標準下修為臺北市:6千萬元;新北市: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其他地區:2千萬元。如此舊制高價住宅適用範圍擴大,讓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其次上一次16版已修正立法院會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26條之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新增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39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43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修正第44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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