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的香港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司法獨立和法治,也是「香港故事」中香港成功的基石與港人自豪的來源。對外資來說,優秀公平的商法及民法、廉潔的法官、高效的司法機構等,已提供足夠誘因來此通商;對港人來說,依法治國、司法獨立的概念深植人心,彷彿擁有法律和法律制度,便足以保障人權與自由。然而,香港真的是個法治(rule of law)社會嗎?
從政治學的基本概念出發,國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公權力,是建基於國家和人民之間的社會契約。在民主國家,政府由人民授權,負起治理、保護國家的責任;國民通過定期、公平和自由的選舉產生政府之餘,亦建立不同的體制制衡政府權力,包括獨立的司法、民選議會、在野黨、傳媒、公民社會,以至於這些體制所鞏固的核心價值等等,皆為政府提供制約。換言之,民主國家透過分散公權力,或者說是去中心化權力(decentralization of power),讓不同權力相互制衡,作為維持社會契約的方法,確保政權可以和平輪替,維持良好管治。
對於非民主國家,例如專制國家,由於它們缺乏定期、公平和自由的普及選舉授權,執政者──無論是個體的獨裁者或執政集團──容易長期處於權力不穩的平安和焦慮,故其治理方向是不斷集中權力(centralization of power),控制國家和國民生活的不同層面,以維持執政者的權力。誠然,威權政體亦需要提供有質量的政策作資源分配,強化政權的管治正當性和認受性,但它們的根本信念,是要透過一切方法保住權力;一旦失去權力的話,隨時都可能成為權力鬥爭的犧牲品。
但國家──無論是民主或專制政體──有「法律」,又是否有「法治」(rule of law)可言?相對於「人治」,「法治」仍可運用法律達到其獨裁專制的治理效果;但對「法治」的根本,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凌駕法律之上。這項原則背後的基礎,按今日普世標準,就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各項國際人權公約所指,深信人人生而自由而平等;一個法治社會,就是要確保法律的訂立過程、內容和實踐,維護和彰顯上述的信念,以及防止社會的不同群體以至國家政權破壞人性尊嚴。在二戰後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解殖獨立和民主化浪潮,很大程度上就是這套信念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