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序
本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已四次修正。第一次為105年1月15日,修正第19、32、60、64、165條,重點為通譯之使用、調解委員之選任及準用、承受與起訴期限延長、程序監理人「應」改為「得」。第二次為108年5月3日,修正第53、167條,重點為監護宣告法院鑑定訊問「應」改為「得」。第三次為108年6月21日,修正第164、165條,重點為配合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第四次為112年6月21日,修正第12、138、200條,重點為擴大遠距視訊、遺產管理人不載明其住所、施行日期;另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正,修正第3、96、185條(後三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指定)。而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審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律亦陸續公布或修正,爰藉此新版為適當補充,並納入重要參考文獻與實務見解,以求新求全。
一個法律門外漢會很容易認為,在書中的某個地方,每個法律問題都會有答案。但多數的法律專家們,則不太喜歡沒有推理的結論,因此,在本書處處角落裡,提供了千百法律問題思辨的線索。
李太正
1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