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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爭點即時通(三版)

民法債編爭點即時通(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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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9678358
陳穩
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2023年2月01日
193.00  元
HK$ 164.05  






ISBN:9786269678358
  • 叢書系列:考試用書+公務人員考試+司法特考
  • 規格:平裝 / 464頁 / 17 x 23 x 2.14 cm / 普通級 / 三版
  • 出版地:台灣
    考試用書+公務人員考試+司法特考


  • 考試用書 > 研究所考試 > 法政/教育











      ◎完整體系架構,串聯法條與必考概念、爭點,考前衝刺秘笈。

      ◎定期更新學說、實務見解,提供多面向觀點,豐富答題素材。

      ◎收錄近年重要考題,藉由詳細之解析及擬答,掌握關鍵考點。


     





    三版序

    本書使用方法



    第一編 債編總論

    第一章 債編緒論

    爭點1: 債權相對性在「不動產買賣」之實踐?

    爭點2: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差異?

    第二章 債之發生: 契約

    爭點1: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之差別?

    爭點2: 「到達」與否如何認定?

    爭點3: 交錯要約得否成立契約?

    爭點4: 懸賞廣告之定性

    爭點5: 無行為能力人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有無報酬請求權?

    爭點6: 「代理權之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的原因?

    爭點7: 當本人與代理人間之基本法律關係無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銷時,代理權授與行為之效力是否受其影響?

    爭點8: §110之消滅時效?

    爭點9: 交付印章、身分證與他人是否屬於表見事實?

    爭點10:§107是否屬於「代理權繼續存在之表見代理」的規定?

    爭點11:表見代理人之相對人可否不主張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依§110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債之發生: 無因管理

    爭點1: 兼為自己與他人利益而為管理時,可否成立無因管理?

    爭點2: §176所謂「利於本人」所指為何?

    爭點3: 適法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應盡之注意義務標準?

    爭點4: 管理人得否請求報酬?

    爭點5: 不適法無因管理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第四章 債之發生: 不當得利

    爭點1: 統一說及非統一說之爭議?

    爭點2: 如何處理「無償無權處分」所涉及的不當得利?(§183之類推適用)

    爭點3: 善意取得是否需以有效的原因行為為其要件?

    爭點4: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法上「損害」概念之區辨?

    爭點5: 不當得利價額計算方法與強迫得利?

    爭點6: 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之對價,是否屬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得」?

    第五章 債之發生: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爭點1: 不作為是否得成立侵權行為?

    爭點2: 過失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是否以「絕對權」為限?

    爭點3: 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判斷方法?

    爭點4: §184Ⅰ前段「不法性」之判斷

    爭點5: §185Ⅰ前段加害行為之共同性

    爭點6: §188Ⅰ「需具僱用人與受僱人關係」之要件判斷?

    爭點7: §188Ⅰ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判斷?

    爭點8: §190「動物占有人」之判斷?

    爭點9: §213Ⅲ、§215及§196「金錢賠償」內容之差異?

    爭點10:「技術性貶值」與「交易性貶值」之差異與請求權基礎?

    爭點11:被害人身心狀況之個人因素,導致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在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加害人之賠償義務

    應否減免?

    爭點12:§192Ⅱ對於「扶養權利之損害」有無§216-1「損益相抵」適用?

    第六章 債之效力

    爭點1: §224之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爭點2: 「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是否需以債務人對自始主觀不能之情事係「可歸責」為要

    件?

    爭點3: 代償物是否包含債務人經由法律行為所取得之物?

    爭點4: 代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何時起算?

    爭點5: §226Ⅰ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爭點6: §225Ⅱ代償請求權於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可否適用?

    爭點7: 於具有同時履行抗辯的債之關係中,同時履行抗辯權與遲延責任間之關係?

    爭點8: 「預示拒絕給付」可否適用§227?

    爭點9: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是否因此防礙債務人自己行使同一權利?

    爭點10:特定物債權處於「得轉換但尚未轉換為金錢債權之情形」時,債權人得否行使§244Ⅰ之撤銷權?

    爭點11:若於締約階段發生附隨義務違反之情形,而嗣後契約仍有締結時,受損害之一方是否仍得主張締約上

    過失之損害賠償?

    爭點12:於締約階段因違反保護義務致他方當事人發生「固有利益」之損害時,得否依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

    求?

    爭點13:時效抗辯前已發生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違約金,是否為§146所稱之從權利?

    爭點14:「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由「要約人」或「利益第三人」取得解除權?

    爭點15:利益第三人契約遭「債務人」解除後,應由要約人或第三人負擔§259回復原狀義務?

    第七章 多數主體之債

    爭點1: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成立與意義?

    爭點2: 不真正連帶債務間,得否適用或類推適用§280及§281連帶債務人間求償關係?

    爭點3: 給付是否可分之判斷標準?

    第八章 債之移轉

    爭點1: 債權人違反不得讓與債權之特約,而 第三人又為惡意時,該讓與行為之效力?

    爭點2: 若讓與人和受讓人未將讓與之情事通知債務人,惟債務人明知債權讓與之情事,是否發生債權讓與之效

    力?

    爭點3: 在§298規範下,若債務人自他處得知讓與未完成或讓與無效之事,是否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爭點4: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在債權人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之效力為何?

    第九章 債之消滅

    爭點1: §311Ⅱ「有無利害關係」之標準?

    爭點2: §310?債務人之「善意」是否需以「無過失善意」為限?



    第二編 債編各論

    第一章 買賣契約

    爭點1: 出賣人履行§348Ⅰ規定之「交付義務」時,是否得任意選擇以§761所規定之四種交付方式以為履行?

    爭點2: 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之適用時機?

    爭點3: 「公法上之負擔」係屬「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爭點4: 買賣契約自始客觀不能時,§246與§350的競合關係?

    爭點5: 物之瑕疵擔保之性質及其適用情形?

    爭點6: §360請求損害賠償之賠償範圍為何?除「瑕疵損害」(履行利益)外,是 否包含「瑕疵結果損害」

    (固有利益)?

    爭點7: 物有瑕疵時,買受人是否享有「瑕疵修補請求權」?

    爭點8: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受領?

    爭點9: 若出賣人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支付價金?亦即買受人得否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為理

    由,主張價金給付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爭點10:「§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及「§36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求權」之權利行使期間,是否應「適用」

    或「類推適用」§365期間之限制?

    爭點11:§367買受人「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究為「對他義務」或「對己義務」?買受人可歸責受領標的物遲

    延者,出賣人得否依§254以買受人「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

    第二章 贈與契約

    爭點1: 贈與人給付遲延之歸責事由?

    爭點2: 贈與人就不完全給付,應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三章 租賃契約

    爭點1: §434承租人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係「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

    爭點2: §434承租人之失火責任與§184Ⅰ前段侵權責任之競合問題?

    爭點3: 承租人依§433規定為其同居人等負擔「失火責任」時之注意義務程度?

    爭點4: 同居人因失火對出租人負擔之過失侵權責任之注意義務程度?

    爭點5: 押租金契約是否屬於要物契約?

    爭點6: 適用§425買賣不破租賃時,押租金債權是否當然隨同移轉?

    爭點7: 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承租人之「押租金返還請求權」有無§264同時履行抗辯

    權之適用?

    爭點8: §425之適用須以出租人「交付」租賃物與承租人為其要件,§761四種「交付」方式,是否均能發生§425

    「租賃權物權化」之效力?

    爭點9: 強制執行或破產程序之拍賣、出租他人之物及違章建築有無§425之適用?

    爭點10:所有權讓與不破「使用借貸」?

    第四章 勞務契約: 委任、承攬、僱傭契約

    爭點1: 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逕自處分財產之效力?

    爭點2: 借名登記契約於當事人死亡時,該契約關係消滅與否?

    爭點3: 非原住民欲購買原住民保留地,而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該原住民之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

    地,則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爭點4: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其法律關係?

    爭點5: 合法複委任與違法複委任之法律關係?

    爭點6: 承攬人之交付義務與定作人之報酬給付義務間,有無§264之適用?

    爭點7: §502是否排除§254之適用?

    爭點8: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法律性質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爭點9: §494瑕疵「重要」與否之判斷?

    爭點10:§495Ⅱ增訂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65號判例是否仍有其適用?

    爭點11:定作人得否以工作具有瑕疵為由,主張報酬支付之同時履行抗辯?

    爭點12: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否於該工作完成及交付前,主張瑕疵擔保權利?

    爭點13:§493Ⅰ、§493Ⅱ、§494及§495間之適用與競合關係?

    爭點14:「承攬契約§495與§227之競合關係」與「買賣契約§360與§227之競合關係」?

    第五章 寄託、旅遊、運送契約

    爭點1: 「一般寄託」、「消費寄託」及「混藏寄託」之區別?

    爭點2: §631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是否以託運人具有過失為必要?

    爭點3: 提單之意義與效力?

    爭點4: 民法針對「通常事變責任」與「不可抗力責任」之規定?

    第六章 保證契約與人事保證契約

    爭點1: 保證契約之特性及其例外?

    爭點2: §739-1「溯及效力」之範圍為何(最高法院94年第5次民庭決議)?

    爭點3: 「連帶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未為§746Ⅰ先訴抗辯權之拋棄,是否得主張§745「先訴抗辯權」?

    爭點4: §747「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是否包括§129Ⅰ之「承認」?

    爭點5: 人事保證人之「代負責任範圍」?





    三版序



      在人生的不同階段看待國考這件事情,都會有截然不同的體悟。剛開始準備國考時,總覺得考前一定要看過所有可能出題的考點,且要確認所有爭議的結論才算是完整準備(例如一定要採跟最高法院一樣的見解,會去猜測出題老師,希望可以在結論上跟出題老師採取一致看法),對於新的實務見解、文章非常執著,考前一定要列印一堆最新判決裁定、學者文章,然後在緊迫的時間內掙扎於要先掌握住基礎觀念、考點,還是要再多看幾篇最新文章,進入考場如果看到沒有讀過的考點,就會一陣兵荒馬亂、腦袋空白,開始自我懷疑甚至想著直接放棄、明年再來。



      但實際進入法律實務工作之後,會發現我們其實經常要面對許多完全沒有看過、學習過的特別法、案例事實以及法律爭議,要想掌握所有的爭議點跟結論簡直是天方夜譚,在民事法領域尤其如此,除非是非常單純的遷讓房屋、消費借貸等案件,否則要找到全然相同事實的判決作為參照,真的非常困難,甚至類似的案例事實,不同的判決也可能從不同角度去切入而獲致完全不同的結論。因此我認為國家考試以及研究所考試的訓練與準備,其實更重要在培養各位讀者「挖掘爭點」及「完整論述」之能力,這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一輩子的課題,從而閱讀文章或是實務見解時,要去學習實務家以及學術家從實際案例中發覺爭議點以及層層推導、獲致結論的過程,作為自己答題的養分。一個律師要扮演的角色,便是找到個案中關鍵爭議點,再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論點,做出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判斷;一個民事法官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做好爭點整理讓案件聚焦,且最終做出來的決定要可以讓兩造當事人信服,並受到社會大眾、媒體的檢視。而身為一個考生,在考場上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從考題中抓出考點,即使是沒有看過的爭議,也要能沉澱心情,慢慢從案例事實中挖掘,最後透過環環相扣的論述去說服出題老師。



      之所以會老生常談,是因為觀察這兩年的國考、研究所出題趨勢可以發現,近期出題老師已經不太喜歡考一些侵權行為、債之效力、租賃契約等熱門章節的熱門考點,反而喜歡用熱門章節的基本觀念、爭點,搭配比較冷門章節的基本觀念出題(例如109年司律考試的考題,就是考到非常冷門的和解契約基本定義與觀念,再連結侵權行為、連帶債務以及身分法之相關規定與基礎考點,詳細考題解析請參考【債總CH7】範題三)。可以想見考生在拿到考卷時,有很多時候沒辦法第一時間就判斷出所有的考點及切入角度,但筆者想要表達的是,遇到沒有看過的爭議其實是法律實務工作的常態,不需要因此就感到焦慮,反而應該利用平常累積起的正確觀念,穩穩去擊破每個可以掌握的考點,沒有看過的爭議再利用論述能力獲致可以讓人信服的結論。此外,過往可能因為準備時間不夠沒有去讀到一些冷門章節,例如和解契約、保證契約、債之消滅等,但以目前的出題趨勢,恐怕也需要對於這些冷門章節的基礎觀念、定義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真的只能跟現在的考生說聲:辛苦了!



      最後,本次改版重點一樣是針對近兩年(109年及110年)的司律、研究所考題進行解析,並且整理了109年修正法院組織法以「大法庭裁定」取代過往之「判例」及「決議」制度後(順帶一題,目前實務上引用過往的「判例」時,會改以「判決先例」或是直接稱「判決」之方式來標明,不會再寫到「判例」,因此考生在考場答題時也應避免再寫到「判例」一詞)與債法相關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目前最高法院大法庭多數意見做出裁定之後,也會一併公布採取不同意見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更可以佐證即使是大法庭多數資深法官做出的決定,也並非無法推翻的真理,考試時只要能論述完整、邏輯一貫,無論採取什麼樣的結論,筆者相信不會是出題老師給分的重點。近期的司律考試考題無論哪個科目,都有更加多元、難以預料的趨勢(刑事法更考出公訴檢察官、律師的交互詰問策略),我想真正能做的,還是努力打下札實的基礎、厚實自己的論述能力,對於所有章節(無論多冷門)的基本條文與概念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後帶著自信踏進考場(你不會的、沒唸到的,別人也不會,要相信自己)!



      最後一樣祝福各位讀者



      金榜題名,一舉成名

    ?
    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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