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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的未來

香港司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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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620766817
烈顯倫
田飛龍
商務
2022年9月28日
267.00  元
HK$ 240.3  






ISBN:9789620766817
  • 規格:平裝 / 288頁 / 15.2 x 22.7 x 1.4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香港


  • 人文社科 > 法律 > 各國法律

















      香港終審法院 前常任大法官

      引述案例 引發思考



      香港於1997年回歸時,普通法的判決精簡、集中於真實議題且容易讓人看得明白。然而緩慢地,在過去20多年裏,這一系統逐漸失去了其效能。法庭程序受到律師意見主導。在律師言詞的氾濫下,真實議題被擱置一旁。常理被淹沒了。



      這一趨勢在公法領域中尤其帶來傷害,因為相關事務通常會涉及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大陸的關係,由此引起有關「一國兩制」、普通法與《基本法》衝突的種種爭議。



      本書的一系列文章透過若干案例,提出了一些問題︰如今在香港法院實踐的普通法合乎「一國兩制」的目的嗎?香港各級法院如今實施?普通法,它們賦予了「一國兩制」以完整且可信的效力了嗎?如果法院做不到,未來會有怎樣的結果呢?普通法有能力處理今天的社會與政治狀況嗎?



      香港社會如今正面臨司法改革問題的極大困擾,而治療的藥方就在司法機構本身。這會是對香港人能否真正且有效地落實「港人治港」,並堅決地達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政策背後的宏願的一大考驗。



      本書特別開闢章節,討論《港區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背景及其意義。


     





    關於作者

    前言



    第一部分 香港司法夢遊向2047年?——抽象原則有否窒礙行之有效的法律系統

    引言

    第一章 司法獨立之反思

    第二章 轟動性Q醫生案(或律師如何引導法官)

    第三章 假髮、長袍、獵犬與冒牌兔子的世界

    第四章 善治—司法覆核:通往善治的障礙?

    第五章 損害法律系統的掠奪者

    第六章 哈爾賈尼案:三倍受害的原告

    第七章 法律的自律性或其匱乏如何困擾裁判法院

    小結



    第二部分 普通法崩潰,自由還在嗎?

    引言

    第八章 公民廣場

    第九章 一地兩檢

    第十章 規劃的濫用

    小結



    第三部分 《港區國安法》:一個概述



    結語

    縮略語



    譯後記 香港司法的「解碼師」



    ?





    前言



      這本書首兩個部分是我在2019年出版的兩本英文書的中文合編本。它探討了一個不為公眾所知的法律面向。



      司法機構有一個發佈法院判決的網站,但從來沒有人會以此作為消閒閱讀。假如法院的任何判決引起公眾關注,通常都是透過媒體評論來推動的。那些評論僅僅是法院判決的概要。公眾對法院如何闡釋相關法律議題、對大律師提出的論點,以及律師如何形成推理根本完全沒有概念。



      眾多判決文件長達數十頁(如2019年11月高等法院關於蒙面法案件的判決書便長達100頁),而且是用一種即使是精通英語的人也不大看得懂的語言寫成,致令法律被隱藏於一種神秘狀態。這就掩蓋了法律系統中一種根本的「不適感」,這種不適感從未在媒體上獲得討論,因為沒有哪個媒體記者有時間、耐性甚至知識來深入探討那些判決。



      1997年香港回歸時,普通法朝氣蓬勃而且強勁有力。那時的判決精簡、集中於真實議題且易於看得明白。但過去20多年來,這種法律的朝氣潛移默化地被一種冗長、哲學化及消極地依賴大律師意見的文化所侵蝕。



      這一趨勢在公法領域中尤其帶來傷害,因為相關事務通常會涉及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在這裏,由於「一國兩制」原則最終會在香港法院中被實踐,故司法裁決的清晰性和簡潔性便顯得更加重要。



      普通法是法官法,也是香港法律系統的基石;因而法院判決中的推理應當是透明和直截了當的。否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不能在達成「一國兩制」原則的真正目標上盡其職責。



      《基本法》是一部中國大陸制定的憲制性文件,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系統的憲制基礎。它是一個統一的原則整體,並非任由律師們篩選的一堆孤立條文的組合物。



      本書提供了若干案例,引證了各級法院在香港大律師的引導下就幹出了上述的事。在與《基本法》第3章規定之個人權利和自由有關的案件中,法院採納了扭曲相關條款範圍的解釋方案。一次又一次地,法官為那些權利和自由賦予效力,卻未有充分考慮到相關責任。那些個人權利被允許凌駕於公共善(public good)之上。



      法院並非以直截了當的方式援引《基本法》上的直白表述,反而採納了來自歐洲法理學的規範和價值,以合理化《基本法》的有關條款。這就是終審法院在希慎興業有限公司訴城市規劃委員會(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一案中所持的立場,其中《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1)條被援引適用,以否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灣仔和銅鑼灣所設置的規劃條件。



      法律的自律性早就被拋諸腦後。



      一個特別壞的先例是Q醫生訴香港醫務委員會健康事務委員會(Dr Q v The Health Committee of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一案,其核心法律問題只是一個純醫學問題:註冊醫生是否適合行醫?然而,這件事卻被轉變成一個法律遊戲。在經歷三個分別進行的司法程序、並花費了數百萬元訟費之後,高等法院法官不得不承認:



      最後到達的位置是:在那宗醫療事故發生後5年多,並在高等法院首次處理該案以來的4年多,訴訟各方又回到了原點。



      「回到了原點」。然而,在這些司法程序中的幾個階段,如果法院能妥善管理案件,本可避免這宗悲劇發生。不過,法官從未取得控制權。在每個階段中,他們都仰仗大律師的鼻息,受其引導。



      香港社會如今正面臨司法改革問題的極大困擾。例如,被告人量刑之類的法律實踐的可見層面已處於檢視範疇。那些隱藏的「不適感」以及法律系統中帶有深刻缺陷的文化,繼續被掩蓋在如雪崩式的各種話語之中。



      書中的相關文章旨在將上述病症曝光。



      治療的藥方就在司法機構本身。這會是對香港人能否真正且有效地落實「港人治港」,並堅決地達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政策背後的宏願的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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