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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參與論

犯罪參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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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8266
巫聰昌
元照出版
2022年9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575118266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384頁 / 17 x 23 x 1.7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事�刑事�行政法











      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人參與犯罪之實行,形成之犯罪共同體,亦應如此。是以,參與理論之任務,應本於行為人之犯罪實行,非難之評價獨立性角度,觀察參與犯罪之各別行為人,不同之功能性參與分工作用,以真確正犯與共犯之角色定性,辨證個別之不法責任形成基礎。據此,藉由本書之內容論述,期能提供刑法之學習者,得以綜觀犯罪之參與論全貌,有助於司法之實務工作者,實現犯罪之各別參與人,行為責任個別之論理目標。


     





    自 序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緒 言�1

    第二節 犯罪之參與論本然�2

    第三節 犯罪之參與理論再思考-代小結�5



    第二章 犯罪參與基礎認識

    第一節 前 言�13

    第二節 功能性分擔之參與論�15

    第一項 共同參與�17

    第二項 間接參與�18

    第三項 教唆參與�19

    第四項 幫助參與�20

    第五項 簡 析�22

    第三節 確認各別行為人之可罰性�24

    第一項 共同參與�25

    第二項 間接參與�26

    第三項 教唆參與�27

    第四項 幫助參與�29

    第四節 相互依附形成之參與結構�31

    第一項 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1

    第二項 非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6

    第五節 參與結構之主觀要件解析�37

    第一項 犯罪之實現認識�38

    第二項 特定參與之依附故意�40

    第三項 依附特定行為之參與認知�41

    第六節 參與結構之形成分析�41

    第一項 正犯之故意參與�42

    第二項 共犯之故意參與�47

    第三項 參與之客觀表現�48

    第七節 參與結構之脫離分析�51

    第一項 正犯之參與脫離�51

    第二項 共犯之參與脫離�55

    第八節 小 結�57



    第三章 參與形成之基礎理論

    第一節 前 言�59

    第二節 行為人概念�62

    第一項 限縮行為人概念�63

    第二項 擴張行為人概念�65

    第三項 簡 析�68

    第三節 參與理論�70

    第一項 客觀理論�71

    第二項 主觀理論�73

    第三項 綜合理論�74

    第四項 犯罪支配理論�75

    第五項 實務見解�78

    第六項 本文立場�79

    第四節 小 結�80



    第四章 參與之結構與體系

    第一節 前 言�83

    第二節 形成參與之構造類型�85

    第一項 基本結構�85

    第二項 正犯參與結構�86

    第三項 共犯參與結構�88

    第四項 簡 析�91

    第三節 參與體系�92

    第一項 單一制參與體系�94

    第二項 區分制參與體系�98

    第三項 參與體系之定位�100

    第四節 參與體系評析-代小結�102

    第一項 參與體系之評析�102

    第二項 功能性分工參與體系之可行性再思考�104



    第五章 參與理論效應

    第一節 前 言�107

    第二節 參與行為之可罰性確認�108

    第一項 責任本質�109

    第二項 參與行為人之各別可罰性認定�113

    第三節 參與形成之於犯罪類型分析�115

    第一項 犯罪類型區分�116

    第二項 犯罪類型區分意涵�119

    第四節 相繼之參與形成�121

    第一項 新的參與關係形成�12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最後界限�129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解析�130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改變�132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最後界限�137

    第六節 相繼與脫離之參與人行為評價分析�140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40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重新評價結構�141

    第七節 小 結�142



    第六章 相繼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45

    第二節 相繼之參與結構�146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結構限制�146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要件�149

    第三節 相繼參與之結構分析�152

    第一項 參與行為人量增之結構關係�15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54

    第四節 相繼參與類型化探討�155

    第一項 相繼之共同參與�156

    第二項 相繼之幫助參與�158

    第三項 相繼之間接參與�161

    第四項 相繼之教唆參與�162

    第五節 相繼參與之問題核心�164

    第一項 行為之不法評價�165

    第二項 責任之範圍確認�167

    第六節 相繼參與者之責任認定�168

    第一項 學說見解�168

    第二項 實務觀點�177

    第七節 小 結�178



    第七章 脫離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83

    第二節 參與脫離與中止之辨正�185

    第一項 形成之要件差異�185

    第二項 形成之界限不同�188

    第三項 之於既有參與關係結構差別�190

    第四項 刑法體系之定位差別�191

    第五項 簡 析�192

    第三節 脫離參與之架構解析�193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結構質變�194

    第二項 脫離參與人之行為重新評價�195

    第四節 脫離效應之論理依據�196

    第一項 法理基礎�197

    第二項 學理見解�199

    第三項 簡 析�205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具體判斷�206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認定依據�207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判斷基礎�210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評價�211

    第六節 脫離參與人之責任認定�214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形成要件�215

    第二項 脫離參與者之責任範圍確認�219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類型確認�220

    第四項 簡 析�224

    第五項 實務觀點�225

    第七節 小 結�226



    第八章 共同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29

    第一項 共同參與之概念�229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本質�232

    第二節 共同參與之成立要件�236

    第一項 共同意思之形成�236

    第二項 共同行為之範圍與內容�238

    第三項 行為人之地位對等結構�240

    第四項 不法結果之共同結構�240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41

    第三節 共謀參與之辨正�242

    第一項 未實行不法之分擔參與�243

    第二項 共謀參與之形成要件�244

    第三項 共謀參與之判斷本質�245

    第四項 本文立場�246

    第四節 相繼之共同參與處理�247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48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責任判斷�253

    第五節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理�255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55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置核心�260

    第六節 小 結�265



    第九章 間接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69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概念�270

    第二項 間接參與本質�272

    第二節 間接參與結構解析�278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形成類型�278

    第二項 單向意思傳導結構�282

    第三項 制從指揮行為結構�283

    第四項 違法連帶評價關係�283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85

    第三節 間接與教唆之參與辨正�286

    第一項 制從者與肇端者之差異�286

    第二項 自己與他人之犯罪不同�287

    第三項 一人實質結構與數人參與關係之差異�288

    第四節 相繼之間接參與探討�289

    第五節 間接之參與脫離解析�292

    第六節 小 結�293



    第十章 共犯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97

    第一項 共犯參與結構分析�299

    第二項 形成共犯之參與要件�305

    第二節 區分制參與體系之共犯定性困境�313

    第一項 教唆與共謀之參與模糊界限�314

    第二項 幫助與共同參與之區隔模糊�317

    第三項 簡 析�318

    第三節 法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19

    第一項 教唆參與�320

    第二項 幫助參與�322

    第四節 非特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24

    第五節 相繼之共犯參與處理�327

    第一項 教唆之相繼參與�327

    第二項 幫助之相繼參與�330

    第六節 共犯參與之脫離處理�332

    第一項 教唆參與之脫離處置�332

    第二項 幫助參與之脫離處置�338

    第七節 小 結�342



    第十一章 結 論

    第一節 參與理論之困頓�348

    第二節 參與理論之重新思考�353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357

    二、外文部分�358





    自序



      犯罪之參與關係,是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藉由相異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基於結構性之犯罪參與,各別之參與人本身,不同之功能性分工,交織形成之犯罪共同體。然分工之行為內容相異,功能性之加工作用不同,造成之法益侵害事實,固係共同之遂行分工作用結果。惟個別之行為分工,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不同之功能性作用加工,形成之不法內涵差異,亦造成犯罪之共同體,參與人各別之相異可罰性。至於,如何辨識犯罪之參與關係,參與人之功能性個別角色,以為刑法之非難評價基礎,即是犯罪參與論之核心任務。



      參與論之存在,並非用於行為人,可罰性之犯難評價,而是用於不法之實行,有無刑法之適用論斷。此係,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關係,各別參與人之不法實行態樣,基於功能性之分工差異,衍生不同之加工行為類型。不同類型之行為加工,造成之法益侵害實現,固然是各別參與人,功能性之作用交織總和結果,但不因之代表,個別之實行客觀不法內涵,皆係相等。當然,亦不代表,個別之不法實行,皆得逕為刑法適用。畢竟,複數之行為人,形成之功能性犯罪參與,係以個自之不法分工,交織並集成之結構性犯罪實行,但非意指所有之參與者,皆須直接參與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



      參諸刑法之規範,凡有直接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法益之侵害實現者,方係刑法之適格行為人,始有刑法非難評價之適用餘地。若係藉由他人之實行媒介作用,間接之不法加工方式,實現法益之侵害結果,概因未有構成要件之內容,功能性之著手加諸,本然即應不受刑法之評價非難。然而,犯罪之參與關係,係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不法分工,作用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共同指向之犯罪實現。其中,部分犯罪之參與結構行為人,基於功能性之分工緣故,會以間接之不法作用方式,共同加工於不法之侵害實現。或是,藉由他人之直接功能性加工,實行之媒介作用,遂行特定之法益侵害實現。如何將間接之不法實行參與人,納入刑法之非難評價範疇適用,即係參與論之存在目的。



      以功能性之參與角度,詮釋犯罪之參與關係,切入之角度、立論之推演,有些異於學理與實務之歷來觀察,但刑法所稱之犯罪,現實就是構成要件之內容,客觀之具體實現結果。功能性之參與論,即係以構成要件為中心,觀察參與犯罪實行之參與人,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實現,功能性之分工作用,為之「正犯」或「共犯」角色定性。或許能為區分制之行為人概念,面臨之現實困頓突破,提出不同之觀點思維,亦為撰寫本書之初衷。


    巫聰昌 謹識於

    臺中 2022年5月25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