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狀況
「香港二樓書店」讓您 愛上二樓●愛上書
我的購物車 加入會員 會員中心 常見問題 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邁向第一華人書店
登入 客戶評價 whatsapp 常見問題 加入會員 會員專區 現貨書籍 現貨書籍 購物流程 運費計算 我的購物車 聯絡我們 返回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 > 今日好書推介
二樓書籍分類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六版)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六版)

沒有庫存
訂購需時10-14天
978957147492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
三民
2022年9月28日
193.00  元
HK$ 173.7  






ISBN:9789571474922
  • 規格:平裝 / 528頁 / 17.2 x 23.2 x 2.6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六版
  • 出版地:台灣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變革甚多。近來因民法總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之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並修正公布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其影響甚多,自須為解說。本書內容係以民法親屬編為對象,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有系統之論述,相關之法規,亦併為說明,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實務研究之參考。



      本書之特色有五:

      一、著重於民法親屬之解釋、適用,而於解釋時,特別尊重人倫秩序上之事實。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他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以己見,對於各項之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尤其把握最近外國之立法趨勢。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整理,使其落實於民法親屬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通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一致,見解亦力求統一,實為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第一章 親屬法基本問題

    第二章 親 屬

    第三章 婚 姻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五章 監 護

    第六章 扶 養

    第七章 家

    第八章 親屬會議



    ?





    修訂十六版序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原以滿二十歲為成年,嗣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成年年齡下修為滿十八歲,並將第十三條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予以刪除,因此亦影響民法親屬編關於當事人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等行為之效力,從而同時修正公布第九七三條、九八○條、一○四九條、一○七七條、一○九一條、一一二七條及一一二八條,刪除第九八一條、九九○條。又,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一○三○條之一,就夫妻一方向他方之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如有失公平者,法院固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為期適當,增列其認定標準及法院裁判時應審酌之具體客觀事由。上開修正,牽涉甚廣,本書自有就此為論述之必要。再者,亦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內容為檢討及增補。



      應併為說明者有二:(一)上開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與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及因此修正訂婚、結婚之年齡,刪除未成年人之結婚、兩願離婚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規定,因牽涉甚廣,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及衝擊,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依增訂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訂有緩衝期,其施行日期為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即在此之前,仍適用原規定。(二)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已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廢除,其已無拘束力,但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其民事庭討論後之決議,仍具參考價值,為此本書原所引用之判例及決議,仍予保留,以供參考。



      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

    黃宗樂

    郭振恭

    謹識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




    其 他 著 作
    1.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七版)
    2.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七版)
    3. 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
    4.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五版)
    5. 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一版)
    6.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四版)
    7. 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