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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

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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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6064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元照出版
2021年10月01日
240.00  元
HK$ 216  






ISBN:9789575116064
  •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640頁 / 17 x 23 x 2.9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民法











      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在本論中則以親屬法之法條為核心,從體系上共分七章,依序為通則之親屬章節、組成重要身分關係之婚姻與親子章節、漸趨公法化之監護與扶養章節,以及充滿家團主義色彩之家制與親屬會議章節。



      本書之特色在於三代傳承,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戴炎輝教授以法制史的角度與留學日本之背景,為本書在民法親屬編之制定與立法精神奠定重要基礎;戴東雄教授則在民法親屬編繼受歐陸立法例,以留學德國之背景提供豐富的比較法元素,特別是德瑞立法例;戴瑀如教授亦留學德國,但在全球化的思潮下,就普世價值,包括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如何反映在民法親屬編於本書作出回應。



      法律在於因應社會人民實際生活之需要,隨時代變遷而須改變。透過三代傳承的角度出發,希冀本書能達到以下目的:一能忠實呈現親屬法為因應社會變遷,如何透過歷年來之多次修正,從父權主義之尊長權威,重男輕女之思維,發展至尊重獨立人格,維護男女平等原則之現代法治精神;二得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可檢討我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截長補短;三為使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另以「親屬法實例解說」與本書搭配,期能使讀者融會貫通,而可扼要解決法律之疑難。


     





    自 序�戴炎煇

    民國七十五年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親屬之共同生活�3

    第二章 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7

    第三章 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13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親 屬

    第一節 親屬之分類與範圍�41

    第二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45

    第三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及消滅�51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55

    第二章? 婚 姻

    第一節 婚姻制度�57

    第二節 婚 約�64

    第三節 婚 姻�85

    第四節 婚姻之效力�137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157

    第六節? 婚姻之解消�231

    第七節? 妾與童養媳�319

    第八節? 同性婚姻(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325

    第三章? 親 子

    第一節? 總 說�335

    第二節? 婚生子女之推定�338

    第三節? 認 領�352

    第四節? 準 正�370

    第五節? 人工生殖子女�372

    第六節? 收 養�384

    第七節? 親 權�452

    第四章? 監 護

    第一節 總 說�485

    第二節? 監護之開始�493

    第三節? 監護人之確定�497

    第四節? 監護人之缺格、辭職及撤退�505

    第五節? 監護事務�511

    第六節? 監護之終了�524

    第七節? 意定監護�530

    第八節? 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程序�535

    第五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545

    第二節? 扶養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555

    第六章? 家

    第一節 家族制度�565

    第二節? 民法上之家�567

    第三節? 民法上之家產�573

    第四節? 家 長�576

    第五節? 家 屬�580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一節 總 說�587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組織�591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權限及集會�594

    第四節? 決議不服之訴�598

    第五節? 親屬會議之程序規定�601



    主要參考書�603





    自序



      一、本書固以說明現行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為目的,但法律不能離開實際生活關係,因之本書不能不述及各種制度所藉以成立的實際生活關係。惟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而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固曾保存我國之傳統,惟因社會生活已經改變,故又採用外國尤其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然我國民法條文常有欠明瞭之處,而現今社會環境又與立法當時已有相當距離。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的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舉出。所可惜者,最高法院所發表之判例只是要旨,而未摘示其具體事實。本人不能依此明瞭判旨究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抑為附隨意見(obita dictum)。因而無從知悉判決對具體案件之判斷是否妥當。至司法院解釋例,則自第三一一七號以後,亦不發表全文,有時亦難以知悉整個解釋是否妥當。但本書仍重視解釋例及判例,故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判例及判決之索引。



      四、法律是一種有機的組織,各部分互相關聯。故本書注重綜合的研究,不但於親屬編各條文互相之關係再三加意,且其與民法各編(尤其總則編)、附屬法令、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之關係,亦皆詳細說明。



      五、本書於可能範圍內,引用學說不少,但本人所不敢同意者,皆加評論。著者非敢矜奇立異,蓋尊重真理,不能不稍表己見也。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薩院長孟武先生,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校對工作,則承本院同仁施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


    戴炎輝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44年9月1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