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一、本書固以說明現行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為目的,但法律不能離開實際生活關係,因之本書不能不述及各種制度所藉以成立的實際生活關係。惟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而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固曾保存我國之傳統,惟因社會生活已經改變,故又採用外國尤其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然我國民法條文常有欠明瞭之處,而現今社會環境又與立法當時已有相當距離。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的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舉出。所可惜者,最高法院所發表之判例只是要旨,而未摘示其具體事實。本人不能依此明瞭判旨究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抑為附隨意見(obita dictum)。因而無從知悉判決對具體案件之判斷是否妥當。至司法院解釋例,則自第三一一七號以後,亦不發表全文,有時亦難以知悉整個解釋是否妥當。但本書仍重視解釋例及判例,故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判例及判決之索引。
四、法律是一種有機的組織,各部分互相關聯。故本書注重綜合的研究,不但於親屬編各條文互相之關係再三加意,且其與民法各編(尤其總則編)、附屬法令、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之關係,亦皆詳細說明。
五、本書於可能範圍內,引用學說不少,但本人所不敢同意者,皆加評論。著者非敢矜奇立異,蓋尊重真理,不能不稍表己見也。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薩院長孟武先生,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校對工作,則承本院同仁施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
戴炎輝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4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