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綜覽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回顧吳著民事訴訟法初版對於正確適用法規之前瞻�3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上值得研究之問題�18
第三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相差新台幣一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30
第四節 共有不動產裁判分割與協議分割之區別�35
第五節 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審判」之研究�41
第六節 試論不動產分割之訴�56
第七節 關於法院就被告同時履行抗辯之裁判�78
第八節 法院對於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之裁判�87
第九節 同時履行抗辯之判決�105
第二章 總 則
第一節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及其相互間之關係�111
第二節 不動產分割之訴之特性�122
第三節 試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適用之範圍�126
第四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133
第五節 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140
第六節 試論必要共同訴訟之性質�144
第七節 主觀訴之預備合併──兼評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判決之貢獻�155
第八節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167
第九節 共同被告相互間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疑慮�174
第十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之標準�177
第十一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徵裁判費之標準�199
第十二節 當事人就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中之一項標的提起上訴如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爭議�225
第十三節 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230
第十四節 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之效力�242
第十五節 當事人死亡後之承受訴訟�245
第十六節 因法人合併而停止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248
第十七節 判決之補充�254
第三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原告起訴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七五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259
第二節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302
第三節 原告所為之預備聲明�305
第四節 權利競合衍生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307
第五節 當事人違反仲裁契約另行提起訴訟之效力�316
第六節 當事人恆定、第三人承當訴訟及訴訟繫屬於法院事實之登記�324
第七節 當事人恆定與第三人承當訴訟之效力�330
第八節 法院就追加當事人新訴之裁判�334
第九節 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之裁判�341
第十節 原告撤回其訴�347
第十一節 準自認規定適用之範圍�350
第十二節 被告請求原告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之機制�355
第十三節 民事第一審法院審判之範圍�360
第十四節 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僅繼受訴訟標的物之人之限制�377
第十五節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執行力之發生及其效力所及範圍�390
第十六節 對於經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有無既判力之我見�392
第十七節 民事訴訟中抵銷權之行使�399
第十八節 訴訟上抵銷之抗辯�402
第十九節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之範圍及其互動�405
第二十節 強制調解事件範圍之擴大�417
第二十一節 調解不成立後訴訟程序之續行�420
第二十二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影響�424
第二十三節 因房屋定期租賃涉訟所應踐行之訴訟程序�427
第二十四節 請求返還定期租賃房屋之訴訟�430
第二十五節 返還借款及給付票款請求權之競合�433
第二十六節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所適用訴訟程序之變化�436
第二十七節 試論踐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衍生之問題�441
第二十八節 試論民事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補正�453
第二十九節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462
第三十節 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性質�486
第三十一節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492
第四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時期�499
第二節 上訴審法院審判之範圍──兼評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五七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二○九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之存廢�502
第三節 民事第二審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之效力�509
第四節 在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對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限制�515
第五節 最高法院民庭會議一○六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之研究資料�519
第六節 適用「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規定對於追加當事人之限制�522
第七節 民事第二審法院審判之範圍�527
第八節 試論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判�543
第九節 關於計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規定之適用�560
第十節 計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如何定第二審判決時之標準�562
第十一節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適用�573
第十二節 對於「最高法院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研究意見�579
第十三節 試論民事第三審上訴狀之記載方法�583
第十四節 法院認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順序�594
第十五節 第三審法院誤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不得抗告之疑慮�604
第十六節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逕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之效力�610
第十七節 第三審法院應自為裁判之範圍�613
第十八節 第三審法院是否得為一造辯論判決�628
第十九節 民事訴訟程序對於再抗告之限制�630
第二十節 抗告未繳裁判費是否應經命補正程序之研究�642
第二十一節 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648
第五章 特殊程序
第一節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訟──評司法院(81)廳民四字第一九三四三號函之研究意見�659
第二節 支付命令應記載之事項及其效力�671
第三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678
第二編 家事事件法
第一章 總 則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當事人之訴訟能力�683
第二章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家事訴訟程序值得檢討之事項�691
第二節 試論婚姻無效之訴�703
第三節 否認、認領及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當事人之適格及承受訴訟�716
第四節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725
第五節 認領子女之訴�728
第六節 家事訴訟事件請求之合併�731
第七節 回復遺產原狀與分割遺產訴之合併�734
第三章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裁判�739
第二節 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附帶請求�762
第三節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程序�767
第四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程序之變更�829